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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

 老李博客 2013-03-25

会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采用将资产、负债、权益、
收入和费用等相同项目逐项相加的方式进行合并。为了使合并财务报表将集团视作单个企业来提供财务信息,应采取以下步骤:

(1)抵销母公司对各个附属公司投资的帐面金额和母公司占各个附属公司权益中的份额
(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 号“企业合并”,该准则也阐述了对合并所产生商誉的处理方法);
(2)确定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报告期内净收益中的少数权益,以此调整集团的收益,以便得出应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收益;
(3)确定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净资产中的少数权益,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与负债和母公司股东权益分开列示。净资产中的少数股权包括:
①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 号“企业合并”计算的最初合并回的金额;
②在合并日以后少数股东应占权益的份额的变动。

将附属公司的留存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母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应付税金应根据国际
会计准则第12 号“所得税会计”进行核算。

集团内往来余额、集团内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未实现利润应金额抵销。由集团内交
易产生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报销,除非成本不能收回

集团内往来余额和集团内交易,包括销售收入、费用和股利,应金额抵销。由集团
内交易产生的,包括在诸如存货和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帐面金额中的未实现利润,也应金额抵
销。在计算资产帐面金额时扣除的,由集团内交易形成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抵销,除非成本不能收回。由于抵销集团内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亏损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 号“所得税会计”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用于合并的财务报表按不同的报告日编制,对于发生在这些日期与母公司财务
报表的日期之间的重大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影响应进行调整。在任何情况下,报告日之间的差距应不超过三个月。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使用的母公司和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通常应按同一日期编
制。当报告日不同时,附属公司出于合并的目的,通常采用与集团相同的日期编制财务报表。
在不能这样做时,如差距不超过三个月,可以按不同的报告日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一致性原则的要求,报告期的长短和报告日的差距,在各期之间应当相同。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在相似情况下相同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
策。如不能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说明这一情况,同时应说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不同会计政策的项目的比例。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集团的某一成员,对类似情况下的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了不
同于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其财务报表在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作适当的调整。

附属公司的经营成果,应从购买之日起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
号“企业合并”,购买日是指对所购买的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转移至购买者的日期。所处置的附属公司的经营成果,直到处置日才应包括在合共财务报表中,处 置是指母公司停止控制附属公司的日期。处置附属公司的收入,与其在处置日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帐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合并损益表中确认为处置附属公司的利润或 损失。为确保财务报表在各个会计期间的可比性,通常需要提供关于购买和处置附属公司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上期相应金额的影响 的补充资料。

对某一企业的投资,应从该企业不再属于附属公司的定义范围,并且也不成为国际
会计准则第28 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所定义的联营企业之日起、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 号“投资会计”进行核算。

停止成为附属公司之日的投资的帐面金额,应作为以后的投资成本。

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与负债和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分开列示。集团收
益内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分别列示。

在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中,少数股东应占的亏损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附属公司中的
权益。超过的部分以及应归属少数股东的亏损,除了少数股东有约定义务并能够弥补的亏损以外,应冲减多数权益。如附属公司以后报告利润,所有这些利润均应分配给多数股东,直至以前由多数股东承担的少数股东的亏损额已收回为止。

如果附属公司拥有发行在外的累积优先股,并且为集团外部所持有,不论股利是否
已宣布发放,母公司应在调整附属公司优先股的股利之后,计算其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
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合并财务报表已包含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应当
采用如下其中一种方法进行处理:
(1)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核算;

(2)根据母公司关于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重估价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应根据国
际会计准则第25 号“投资会计”,视同投资进行核算。

 

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

应披露下列事项:
(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重要附属公司的名单,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或居住国、所有权的
比例,以及所持表决权的比例(如果它与所有权的比例不同的话);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以下事项(如适用的话):
①附属公司不合并的理由;
②母公司与未直接拥有或者未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附属公司之间的
关系的性质;
③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由于缺乏控制权而不是附属公
司的企业的名称;
④购买或处置附属公司,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或经营成果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
影响;
(3)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核算的方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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