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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一路阳光69 2013-05-28
包头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本文作者:  文章来源:审理室  时间:2013-04-16  点击量:11
    为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力量,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根据市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
    案件审理咨询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设兼职主任一名,兼职副主任一名,兼职委员5—7人。主任一般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兼任,副主任由案件审理室主任兼任,兼职委员由委局查办案件和案件管理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审理室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二、工作职责
    1、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事实鉴别、定性处理、适用条规等方面的咨询;
    2、为市纪委监察局建立健全和完善案件审理方面的制度提供建议。
    3、对加强新时期案件审理工作的热点、难点和共性问题进行研究、探索。
    三、办理程序
    1、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咨询的审理业务方面的问题,要书面提出,由审理室统一受理后提交咨询委员会研究,再由审理室答复。重大问题受理后要报经分管案件审理的领导批示后提交咨询委员会研究。
    2、审理室制定的有关加强和改进审理工作方面的制度、办法、意见等,要征求咨询委员的意见。
    3、根据需要,咨询委员会可采取个别咨询、集体咨询、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等方式办理。也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指派相关委员协同案件审理部门共同审理具体案件,研究制定有关制度,解决疑难问题。
    4、咨询受理后,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研究答复。重大问题应在两周内研究答复。咨询答复意见原则上要以书面形式回复。重要问题的回复要报分管领导签批。
    5、咨询委员会要根据新时期案件审理工作的热点、难点和共性问题,每年有针对性地探讨、研究一、两个问题,形成有价值研究成果。
    四、纪律要求
    1、咨询委员会成员要加强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2、咨询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保密纪律,不得外传、泄露咨询案件的秘密内容和决定事项。
    3、咨询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咨询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派他人参加。
    4、按照案件审理工作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相关委员应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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