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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答疑】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所得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刘刘4615 2013-06-11

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所得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时间:2013-01-24   来自:会计网   编辑:东海

    问:香港居民企业转让设在中国内陆的居民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可否按照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税收安排,申请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中第七条第(四)财产收益条款的税收协定待遇,其税率为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答:《中钢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款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再该一方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透漏谁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七条第一款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所组成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则该不动产所在方拥有征税权的规定中“主要”一词,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为50%以上。对该规定暂按该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账面资产曾经达到50%以上为不动产理解及执行。<内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透漏谁的安排>

    第二款转让其他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时,可以再该一方征收的规定,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如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陆公司25%以上股份,当其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陆拥有征税权。

    第三款明确,虽有上述规定,双方可以通过磋商对“曾经”另行商定具体时限。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内陆居民企业股权,如果内陆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香港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如果内陆企业的财产不是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的,如果香港居民企业一直持有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少于25%的,香港居民企业取得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香港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以审批后方可享受免税待遇;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持有(含曾经持有)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少于25%的,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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