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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坛市国土资源局 孙豹 答:本案涉及两个法律事实,有个时间顺序问题。首先是金坛海翔化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更名为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紧接着又于2005年新增加了股东和退出登录资金。 关于更名。若是企业法人单纯地变更名称,肯定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在企业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关于增加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这里的土地使用者并不是指公司中的某个或每个股东,而是指依据公司法退出登录的企业法人。只有当企业法人按照股东大会意志,将属于企业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法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转让行为。 在本案中,海翔化工有限公司只是增加了一位股东并相应增加了退出登录资金,这种行为应当属于股权调整和变更,土地使用权主体仍然属于企业法人自身,并没有因为股东的增加而改变土地使用权人,所以股权转让行为仍然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笔者认为,本案属于名称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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