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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这宗土地变更登记?

 神州国土 2013-07-11
怎样办理这宗土地变更登记?
  问:2004年11月金坛海翔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由于新增一股东,退出登录资金由原来的500万元增加到1100万元,股份占36%。该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法人代表未变,当时未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2013年,该企业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的变更,法人代表没有变化。现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由金坛海翔化工有限公司变为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请问,这属于名称变更登记还是转让变更登记? 

  江苏省金坛市国土资源局 孙豹 

  答:本案涉及两个法律事实,有个时间顺序问题。首先是金坛海翔化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更名为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紧接着又于2005年新增加了股东和退出登录资金。 

  关于更名。若是企业法人单纯地变更名称,肯定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在企业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关于增加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这里的土地使用者并不是指公司中的某个或每个股东,而是指依据公司法退出登录的企业法人。只有当企业法人按照股东大会意志,将属于企业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法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转让行为。 

  在本案中,海翔化工有限公司只是增加了一位股东并相应增加了退出登录资金,这种行为应当属于股权调整和变更,土地使用权主体仍然属于企业法人自身,并没有因为股东的增加而改变土地使用权人,所以股权转让行为仍然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笔者认为,本案属于名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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