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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商机关打击金融传销有关问题的思考

 初心阅读室 2013-08-12

 

金融传销作为传销行为的新变种,近年来越演越烈,十分猖獗,严重的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可低估的社会危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打击传销的主力军,应该对金融传销进行深入的研究,进行有效的打击。

一、金融传销的特征

比传统的传销更隐蔽。与传统的传销活动相比,金融传销下线少,不限制人身自由。这使得参与者觉得“合法”,有安全感。

多种违法手段交叉使用。金融传销多是传销形式多种违法行为的综合,比如洗钱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炒房、炒金、地下钱庄、非法放贷、放高利贷行为等等,多种违法手段的交叉,导致“九龙治水、各管一头”的执法尴尬和治理失效在金融传销治理领域极易出现。

境外人员、社会精英阶层介入参与。目前查办的金融传销案,其上层不仅有境外国际传销的介入,而且有通过高薪招聘的社会精英层。

多以“合法”面目出现。金融传销不仅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而且违法手段更加“合法化”,基至招募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邀请政府高官、高校精英挂职经营顾问、兼任独董,成立了受地方青睐有加的“股权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等。

发展跨省市病毒式传播。金融传销人员不仅如传统传销一样在打击下“异地迁徒”,而且在其起初状态就进行跨地甚至是跨国界活动。

社会危害呈几何级扩散。金融传销已经从危害社会一般层面的稳定,到破坏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如房地产业、金融业。大量聚集的资金参与高利放贷、炒房、炒金、炒作百姓日常生活用品,凸显着令人担忧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工商执法部门打击金融传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罪与非罪的边界模糊化。金融传销多称自己的传销为资本“公募”手段,回报多以高额佣金的面目出现,这就很难界定其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他们常常引用政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行政指导文件,造成法律认识上的偏差,使得线索排查更加棘手,无法认定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

调查难取证难、查处执行难,影响打击效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查办传销类案件的重要主体,肩负传销线索排查的主要责任,而法律又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要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有些案件众多的下层被骗人员分散在各地,要取得这些人的证据十分艰难。

金融传销执法责任主体尚不明确。金融传销涉及的违法行为存在法律竞合的现象,对金融传销有认定,是传销行为、或者说洗钱行为、扰乱单个市场交易秩序行为等,到底归由哪级部门、那个部门进行管辖,执法第一责任认定尚不明确,这也是近年来治理乏力的原因之一。

相关执法专业人才匮乏。金融传销由于参与人员层次高,设计的违法行为复杂,金融专业性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少,具有金融执法能力的人员十分匮乏。这是打击金融传销的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

相关执法制度不健全。治理传销的各项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和配套,制度建设存在盲点和误区。如处置传销参与人员缺乏救助遣返管理制度等。

三、打击金融传销亟待采取的措施

对金融传销进行司法解释。建议立法机构针对现行打击传销和非法传销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以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特别是要做出金融传销的违法要件的司法解释,给予执法最有效的法律依据。

赋予更多的强制措施。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一定限度内必要的、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对违法物品的强制扣留权、对违法主体银行款项进行查询和强制划拨权、冻结权等,防止违法当事人转移资产、逃避处罚等情况的发生,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进一步理顺职责。理顺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消除职责不清、重复管理、多头负责、推诿扯皮现象。进一步细化认定涉嫌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防止简单罚款了之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从根本上解决“打不疼、打不死”的问题。

多层次发布金融传销警示。在当下金融传销猖獗、常打着国家行为幌子的背景下,应在国家、省、市、县多层次发布警示、提示,在金融传销高发、易发的地区发布醒目的传销警示,这对禁止传销是亟需的。

四、现有法律规定条件下工商打击金融传销应注意的事项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工商部门作为打击传销的主要执法部门之一,应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做更加深入细致的工作。要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这是防止企业利用合法身份进行非法传销的关键环节。工商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项目的审查,以防传销组织利用合法的企业身份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加强线索收集力度。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快速掌握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违法案件线索来源通报和排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协办制度、落实传销举报奖励制度,使查禁传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异地人”传销,建立规范、高效的协调与合作机制,抛弃部门利益,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解决案件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形成打击传销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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