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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国法、人情”执法理念

 宁静致远2023 2013-08-19
最近,邓玉娇不忍官吏买春侮辱,奋起挥刀刺死刺伤官吏一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大多数网民对邓玉娇持极力支持的态度,认为邓玉娇为捍卫自身尊严,刺死好色贪官,实属侠女英雄,不仅应该立即无罪释放,而且还送给邓玉娇“2009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的美誉,号召全国人民向她学习;也有些网友根据东巴公安局最后一次通报的情况,认为邓玉娇确已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邓玉娇实难免受刑罚追究。两种观点激列碰撞,使本来简单的一起刑事案件变得复杂难辨。那么,邓玉娇的结局究竟如何?面对网民的纷纷议论,不由得想起了河南内乡县衙内悬挂的匾额上赫然醒目的“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本文试从中国自古以来秉承的“天理、国法、人情”执法理念,作如下分析:

  一、什么是“天理、国法、人情”执法理念?

  为了更好地分析邓玉娇最终裁定,请容许在此对“天理、国法、人情”这一执法理念作一说明。

  “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自古以来秉承的执法理念。古代判官办案的最高原则,就是依天理,循国法,顾人情。

  所谓“天理”,就是讲社会公德,天地良心,是指社会约定俗成的向善的一面,“赡养老人”是天理,“护犊情深”是天理,“扶危济贫”也是天理,但它没有强制性。

  所谓“国法”,就是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的,都具有很强的威慑与制约作用。

  所谓“人情”,就是人们生存的现实之道,就是人情世故。红楼梦中有幅很有句的对联叫做“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可见人情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规则。

  在古代人心目中,“天理”是最高的,是不能违背的。比如,国人将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称作“伤天害理”、“天理不容”。“国法”的地位要次于“天理”。“国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天理”。中国传统文化里劫富济贫的梁山好汉,用“国法”的眼光来衡量,可能会有截然相反的界定。这些梁山好汉,基本上都有偷盗、抢夺、抢劫、打架、伤人放火甚至杀人的记录,而且非法持有枪械,处处和合法政府作对。因此,如果依据“国法”,从个人来讲,恐怕都要有刑事责任的承担;就整体而言,那肯定就属于非法组织了。但是,为什么梁山好汉无论从个体还是整个组织,在中国百姓心目中一直具有至高无上的、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呢?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当时的法律违背“天理”而缺少正当性,不具有法律的权威,当然无法得到人们的认可。可见,在中国古人的理解中,“天理”是要高于“国法”的,“国法”要取得正当性,需要服从于“天理”。这也就是所谓“恶法非法”的道理。制定、适用“国法”时,要考虑“人情”。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不是能够很清楚地区分什么是“天理”、什么是“人情”,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天理”和“人情”也是一种规范。无论立法者还是适用法律的人,都需要既考虑“天理”,也考虑“人情”。

  二、用天理、国法、人情,对邓玉娇案的分析

  (一)依天理,邓玉娇的行为确实是合乎天道确为烈女豪侠,当下形势尤其值得学习。

  中国的天理之一“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照此去做便合天道。邓玉娇虽然身为修脚工,工作在一个灯红酒绿的场所,但是,身处贫贱而自尊、自强,不为权势所侮,不为金钱所诱,对金钱不受诱惑,面对强暴,发愤一击,使强梁毙命于刹时,帮凶重伤于一刻,同恶敛气于当场,海内小丑为之惊骇,国中正人为之赞叹。这不是真真正正体现了的天道吗?在当今社会,明星卖淫,商贾买春,官员奸幼之丑恶现象层出不穷,有很多女性或畏于强暴,逆来顺受,垂泪以从,使凶焰暴长;更有惑于金钱,自干堕落,为虎作伥,令世风日下的情况下,邓玉娇的事迹确实可歌可泣,有非常强大的正面积极意义,值得发扬光大。正因为邓玉娇的行为合乎天道,才赢得了广大网民的强烈支持和美誉。

  (二)循国法,邓玉娇终难免遭受刑罚之苦。

  已有法律人士在博客上,根据警方最新通报的案件事实分析认为:邓贵大在其后的过程中不具有强奸的故意和行为,也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其行为的暴力程度不明显,仅是“推坐”。 本案最终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检察院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具有自首情节及被害人具有刑事过错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刑期肯定在十年以下。认真看了该人士分析后,本人也认为,如果目前警方通报情况属实,依照现有法律规定,邓玉娇终难免遭受刑罚之苦。

  (三)顾人情,对邓玉娇案件应得到最大限度从轻处理。

  本人理解“六字箴言”中的人情,绝非仅仅是“人情世故”中的人情,更应该是指“民情”,或者叫做民意。从目前网上情况看,绝大多数网民对邓玉娇是持同情、支持、赞赏态度的。这种民意背后,蕴含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良知和正义感。这种民意绝不可违,应尽力给予照顾,这样才能产生良好的执法社会效果。否则,必将激起民愤民怨,看似乎严格执法了,实则会极大地伤害正义和良知,产生极大的负面社会效果。

  综合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对邓玉娇案绝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简单机械地死般硬套什么法律条文,而应该按照天理至上,国法次之,兼顾民情的原则去处理。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其实,天理、国法、人情原则并非与现代的法制理念相悖,在号称法制最完善的美国,对参加陪审团的人员有一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求陪审团人员要不懂法律、未看近期的新闻,完全按照自己的良知去评价案件的是非。这其实就是要用最高的天理,来对案件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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