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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把尔裁为三截 2013-10-19

    职务犯罪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拥有职权是其犯罪的前提。我们国税部门拥有“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因此,职务犯罪也就有可能伴随着手中的“两权”而产生。事实上,近年来,国税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并一度呈现高发态势,被检察机关列为预防职务犯罪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点行业。所以,国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构建和谐国税、平安国税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
    一、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类型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二是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
    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
    国税部门多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四是在涉税事项审批、查办税务违法案件、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工程招标、物品采购中,收受贿赂;五是挪用税款、税务经费、随意改变入库级次、转引买卖税款等。。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浅析
     细究起来,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面上个人思想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面上制度结构方面的,但就其根本原因还是权力的失控。而掌握权力的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对如何用权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因此,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
    改革开放以来,以儒教思想为基础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逐步瓦解,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不健康思潮逐步盛行,这就一方面造成社会物欲横流,另一方面造成个人行为的急功近利。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
   (一)“红眼病”心理。一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有资源,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二)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三)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把不住初始关、亲情关、交友关、美色关、节庆关、小节关,而最终丧失心理防线。
   (四)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于不顾。
   (五)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六)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理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七)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就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可以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也就是“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现象”、“三十九现象”。
    三、国税机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抓教育,提高全员对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整天与纳税人打交道的税务执法人员,要想从根本上堵塞职务犯罪的渠道,必须“医于发病之前”,要在抓好干部思想教育,使税务人员真正认清职务犯罪严重后果上下功夫。从教育入手,引导税务人员树立执法为民、廉洁从税的职业意识,真正做到权为纳税人所用,情为纳税人所系,利为纳税人所谋。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为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税务机关应与检察院签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成立预防指导小组,同时设立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工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为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拓出新的局面。
    2.开展工作调研,找准预防职务犯罪的切入点。要对当前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行、监督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预防职务犯罪的切入点。以强化“两权”监督为核心,抓住“三头”、盯住“三点”、把好“三关”。所谓抓住“三头”,即加强组织领导抓“龙头”、开展警示教育抓“源头”、坚持防微杜渐抓“苗头”;盯住“三点”,即盯住重点岗位人员、重点工作环节、重点工作部门三个重点;把好“三关”,即把好税收征收关、税收管理关、税务稽查关。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国税机关必须狠抓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国税干部的执法水平。应有计划地对税收实体法及其法规、规章、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税收相关法律等内容进行学习培训。并采取以考促学的办法,对考试不及格的进行待岗培训处理,对考试成绩优异的进行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全员学习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坚持教育为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系列教育”活动。要注重从思想上引导国税干部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教育活动。如组织学习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知识的法纪讲座,提高法制素养和法制观念;开展以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为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开展“三观”教育,教育大家算好人生“七笔账”(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小区、进家庭活动,形成组织倡廉、社会崇廉、家庭促廉的良好氛围。加强行业作风教育。在人员调动前、乔迁新居前、婚丧嫁娶前、重大节日前、业户开业前、补税罚款前,分别以不同形式,专门进行提示和预警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教育,使国税干部从思想上筑起一道廉政防线。
   (二)抓制度,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机制
    1.分解税收执法权。要结合征管和机构改革,将税收执法按照完善、监督、制约的要求,从机构设置和岗责体系上进行分离,实行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的适度分权,形成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实行权力制衡。在深化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一级稽查体系,实行选案与查案分离,查案与审理分离,处罚与执行分离,以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一部门或某个人身上导致的腐败现象发生。在税务行政处罚、检查处罚和减免税工作中实行局长办公会研究,集体把关签字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等。同时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应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流程,有效地杜绝税收行政审批中的腐败现象发生。
    2.改进税收服务方式。通过计算机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实现“人机结合”和“以机管人”,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使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大大减少。应把改善税收服务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来抓,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采取多种贴近纳税人的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问责任制,规定纳税人询问的第一位税务干部即为首问责任人,对所办事项不得推诿;二是实行限时服务制,对纳税人提请的符合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备的涉税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杜绝无故推诿扯皮制造权力寻租的现象;三是实行“一站式”服务,对纳税人前来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要求在一个办税窗口受理,通过内部传递将全部事项办理完毕,避免多个部门与纳税人频繁接触;四是实行延时服务,规定在申报入库期各办税服务厅白天不关门,中午和下午下班后延时受理纳税申报。通过以上措施遏制税收征管中拖而不办、效率低下,以税谋私等职务上的腐败现象发生。
    3.强化税务行政管理。人财物管理是集中在各级主要税务领导手中的重要权力,是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应大力推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民主决策和政务公开,严格制度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有效地预防和制约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一是在人事管理上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民主推荐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二是在经费收支上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对经费支出要规定限额实行先书面申请再批准支付制度。经费来源只准由上级局拨付,不准接受任何单位馈赠,不准搞两本账。三是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对基建装修工程、计算机、车辆、办公器材等大宗物品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三)抓监督,减少职务犯罪的行为空间
    1.实行政务公开。在税收执法方面,采取不同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政策、公开办税程序、公开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税收执法事项都进行公开,并注重公开的真实性,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杜绝个别税务人员说了算,以税谋私的现象发生。
    2.组织巡视检查。上级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听取下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工作汇报,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地方党政部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3.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按照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审查证据资料、审查程序、审查定性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审理的案件经得起复议和诉讼的检验。
    4.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要对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核定及发售、减免退税、税务稽查等重要执法环节和审批事项进行执法监察。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责任制标准扣分追究责任,对能自行改正的要责令及时改正,确有问题的要坚决抓住不放,一查到底。
总之,要搞好国税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大局,为税收事业的发展和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服务;二是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三是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方针,紧密结合国税工作实际,从推进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入手,强化“两权”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是必须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持之以恒地开展廉政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五是必须以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作为“两权”监督的重点,并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力度;六是必须认真贯彻“从严治队”的方针,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强化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唯此,才能加强国税干部队伍建设,促进以组织税收收入和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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