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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劍 英: 唐淨眼因明疏抄的敦煌寫卷

 心物和 2013-10-28

唐淨眼因明疏抄的敦煌寫卷

 

一、敦煌發現淨眼所撰的兩種因明寫卷

淨眼法師係唐慈門寺沙門,亦玄奘門下大德,身世不詳。他對玄奘所傳之因明深有研究,撰有《因明正理門論疏》、《因明入正理論略抄》和《因明入正理論後疏》。這三種因明疏抄早在唐代即已由遣唐日僧傳回東瀛,如完成於西元914年(後樑乾化四年)的《華嚴宗章疏並因明錄》(日釋圓超撰)就記有淨眼所撰《理門疏》三卷。[1]後來日釋藏俊的《注進法相宗章疏》除記有淨眼《理門論疏》三卷外,更記有淨眼《因明入正理論別義抄》(或直云《抄》)一卷。[2]日釋永超的《東域傳燈目錄》則除記有上述兩種疏抄外,更記有《因明入正理論疏》一卷。[3]在以上三種疏抄中,《理門論疏》三卷已亡佚,《因明入正理論別義抄》當即《因明入正理論略抄》,《因明入正理論疏》當即《因明入正理論後疏》。在日釋善珠《明燈抄》和藏俊《大疏抄》等因明疏抄中時見引錄《略抄》文字,亦見引述《後疏》中語。然傳至日域之《略抄》與《後疏》最終亦散佚不存。

在中國,唐代因明隨慈恩宗的興起勃然而興,復隨慈恩宗的衰落而漸趨式微,後又經會昌滅佛之劫和唐末、五代時期的戰亂兵燹,佛教典籍損毀甚多,因明論疏湮滅更甚,淨眼諸疏亦皆遁跡不聞。直至清末發現敦煌藏經洞,淨眼法師的《略抄》與《後疏》寫卷才重現於世。然二疏的寫卷與其他許多寫卷一起被法國漢學家伯希和(paul pelliot,1878-1945)於20世紀初從敦煌取走,現藏於法國國立圖書館。

《略抄》與《後疏》合為一個寫卷,寫卷的前半部是《略抄》,後半部是《後疏》。此寫卷除卷首殘破外,保存基本完好,現存954行,共計25842字。其中《略抄》為446行,計12478字;《後疏》為508行,計13364字。此卷全長1396.4釐米,高約29釐米。通卷由佚名草書高手一人所寫,且落筆審慎,脫誤塗改之處不多。

此寫卷產生的年代當與淨眼撰成《略抄》與《後疏》的年代相去不遠,即初唐時期。這一點從其所書草字帶有隸意可以推知,主要表現在字間不連綿,與章草的風格接近,然而又與章草不甚相同,即書寫時已不分波磔,這是今草在普及過程中未能完全擺脫章草影響的一種特殊風格。雖然今草早在東晉二王時代即已形成,但其時章草的勢力仍然很大,後來章草逐漸向今草靠近,便有了寫卷中今、章相融的草書風格,這種風格的草書大概延續的時間不會太長。加上淨眼的因明疏抄在唐代流傳的時間也不長,所以此寫卷產生的年代當在初唐時期,至遲當不會晚于盛唐。

二、《略抄》的著者及寫作背景

由於年代久遠,寫卷在敦煌藏經洞沉睡了一千三百年左右,其外層自然朽蝕,致使《略抄》卷首殘損,不僅殘損了篇名和撰者名號,亦殘損了一些文字。無篇名倒無妨,尚有尾題可資瞭解,無撰號則不知著者為何人,令人一時難明此篇的寫作背景。幸而在日釋善珠的《明燈抄》,藏俊的《大疏抄》等著作中引錄了《略抄》中的一些文句,並明言係淨眼法師所云,從而可以確定,《略抄》的著者是淨眼法師。[4]如《明燈抄》卷一本云:

眼法師云:西方內道、外道一百餘部,皆申立破之義,總號因明。[5]

又《明燈抄》卷一末云:

眼法師云:西方內道、外道,總有一百餘部,皆申立破之義,總號因明。[6]

《大疏抄》據此亦云:

眼法師云:西方內道、外道一百餘部,皆申立破之義,總號因明。[7]

這幾處引文可見於《略抄》寫本第13~15行:

言通名者,且西方內道、外道總有一百餘部,皆申立破之義,總號因明,雖是五明之中別名,仍是一明之中通號也。

從上述引例來看,《略抄》為淨眼所作當無疑義了。更何況在《明燈抄》和《大疏抄》裏還有多處引文明確申明係淨眼所云,而查檢原文,亦大都出自《略抄》。這一點留待下文比照,此不贅述。

確定了《略抄》的著者為淨眼以後,就可以對《略抄》的寫作背景作一些分析了。

玄奘於貞觀二十一年(647)在長安弘福寺譯出商羯羅主的《入正理論》以後,又於貞觀二十三年(649)在慈恩寺譯出陳那的《正理門論》。商羯羅主的《入正理論》是詮釋陳那《正理門論》的邏輯體係的,此論篇幅不長,然對陳那早期的邏輯體係闡說精當,層次分明,因此深受奘門弟子推崇。在玄奘譯傳宣導之下,諸大德紛紛依據玄奘口義,結合各自的理解,競造文疏。如神泰、靖邁、明覺、文軌、文備、玄應、定賓、靈雋、淨眼、璧公、窺基、利涉、玄範、順憬、勝莊等均撰有《因明入正理論》的文疏。諸師雖同稟玄奘,然執見並不一致,甚至時有所諍。其中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8]由於時久流行,“人多信學”,甚至“依文誦習,未曾輒改”[9]故遭到同門中一些大德的批評亦更為強烈。如淨眼在《略抄》中不僅對文軌在疏中未能說及之處“略作助解”,而且在一係列問題上提出不同的見解。後來窺基在《大疏》中也對《莊嚴疏》提出過許多批評。

三、《略抄》概要

《略抄》的內容如其所云略作三門:

第一部分是總說五明(第112行)[10],即內明、因明、聲明、醫方明、工巧明。其中除內明因寫卷殘損而致文義斷續、不甚清晰外,對其餘四明的概括,皆言簡意賅,一目了然。

第二部分是詮解《因明入正理論》這一題目並著者商羯羅主菩薩(第1246行)。《略抄》說,“因明”雖是五明之別名,然“仍是一明之中通號也”。而“入正理”則是此論之別號。接著又將“因”與“明”分開詮釋。說“因言者,所待也,謂無常之理要待因方顯故也,了宗之智要待因方生故也”,並由此顯示有兩種因:一是了因,二是生因。生、了二因又各分言、義、智三種。對此二因和六因的解釋(略抄)同意《莊嚴疏》的解釋而從略。然後又釋“明”,先說明西方對此有兩釋:一云因即是明,二云因家明。這一說明具有文獻價值,因為據日釋善珠說,靖邁持“因即是明”說,神泰則持“因家明”亦即“因之明”說。[11]今據淨眼的說明,可知上述兩釋均本於西方,而非靖邁和神泰的創說。至於“入正理”,淨眼在《莊嚴疏》所云之外,復補充了三種解釋。他並指出:“此解通、別兩名(按即“因明”和“入正理”兩名)並是三藏傳、西方釋也。”這一說明很重要,就是說,他是根據玄奘的口義來解釋的,而玄奘所傳的,並是西方所流行的解釋。最後淨眼又解釋了《入正理論》的著者商羯羅主菩薩,他說:“‘商羯羅主’如《疏》中釋。‘菩薩’者,略有三釋”:一云覺有情;二云菩薩有情;三云“以勇猛為義,謂勇猛求菩堤故”。

第三部分是選擇性地解釋《因明入正理論》(第47445行),這是全篇的重心所在。可以分為兩大方面:一是就《莊嚴疏》“判文解釋中”所無者“略助解之”,一是對《莊嚴疏》中一些詮釋提出不同的解釋。然而這兩大方面並未截然分開,助解與批評往往是交叉展開的。茲順其次序,列目如下:

一、關於能立與能破

1、略解能立與能破義(第4758)。

2、言、義、智三因是否皆為能立(第5866)。

3、破《莊嚴疏》判“古師以一切諸法自性、差別總為一聚為所成立”(第6782)。

二、關於宗

1、解宗依中何故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第8392行)。

2、能別極成是否有相符極成之過(第92100行)。

三、關於因

1、何故“不以有法成有法及法”(第100111行)。

2、以兩種相應義為法(第112118行)。

3、同品何故不說遍有,異品何故泛說無因(第117120行)。

4、說九句因(第120140行)。

5、難《莊嚴疏》“等無我、苦、空”的判語(第140145行)。

四、關於喻

1、難《莊嚴疏》解“顯因同品決定有性”(第145159行)。

2、難《莊嚴疏》中有人解陳那破古師時但取能同為喻體者(第159169行)。

五、同法喻和異法喻的總結

1、同法喻是顯所作因隨逐宗之同品處有(第169176行)。

2、異法喻顯因遠離宗之異品(第176180行)。

3、關於能立唯三的答疑(第181193行)。

六、關於似宗

1、釋比量相違的用例(第193208行)。

2、似宗五種相違的總結(第209224行)。

七、關於不成因

1、何謂不成因(第224233行)。

2、難文軌釋隨一不成(第234244行)。

3、難文軌釋“六種和合火”(第244250行)。

八、關於不定因

1、說不共不定(第250297行)。

1)難文軌釋不共不定因(第250269行)。

2)難文軌對不共不定與共不定的比較性論述(第269285行)。

3)以有法成有法乃俱不成過,非不共不定(第285290行)。

4)難文軌釋所聞性因是他不共(第290297行)。

2、說相違決定(第297331行)。

1)何謂相違決定(第297310行)。

2)相違決定可有二難(第310317行)。

3)難文軌以現量和聖教量斷“聲常”宗(第317327行)。

4)關於相違決定的小結(第327331行)。

九、關於相違因

1、說差別相違(第332363行)。

1)難文軌釋自相、差別(第332347行)。

2)有關法差別相違的問答(第347363行)。

2、說有法自相違(第363416行)。

1)釋勝論例——三因各立一法(第363374行)。

2)關於勝論三比量係有法自相相違還是差別相違的問答(第374383行)。

3)關於有性應非有性的問答(第383392行)。

4)有法自相相違難的界定(第392411行)。

5)關於異品“龜毛”的討論(第411416行)。

3、難四種相違因(第416428行)。

十、關於似喻

難文軌解似喻無體俱不成(第429445行)。

四、《後疏》概要

《後疏》的寫卷亦為殘卷,因寫卷僅抄錄了原著的末後部分,即從“《論》云:如是等似宗、因、喻非正能立”的詮釋開始,迄於“《論》曰: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辨於餘處”的詮釋。這部分的《論》文,正是《因明入正理論》的末後部分,僅占《論》文五分之一不到的篇幅。然淨眼法師對這一小部分《論》文的詮釋竟寫了一萬三千餘字,由此可以推斷,《後疏》全文當在六七萬字左右。其全篇結構當為:開篇是一段敍言(這似乎是唐初諸師撰述因明論疏之通例),然後逐句詮釋《因明入正理論》本文。《論》文的結構,《後疏》歸納為三部分:

此一部論,文有三分:初一行頌名總標綱要分;二、“如是”下長行名依標別解分;三、此一行頌(即末尾四句頌)名結略示廣分。

這就是說,《入正理論》的第一部分為開首的四句頌,旨在揭示全篇的綱要(“八門兩悟”)。第二部分是長行,即用散文的形式來分別解釋能立與似能立,現量與似現量,比量與似比量,能破與似能破的。第三部分是末頌,即以四句頌來結略示廣。《後疏》的隨文解釋就是按《因明入正理論》的三個部分來展開的。

《後疏》的寫本雖然只抄錄了詮釋“如是等宗、因、喻非正能立”以下的文字,但從內容上看,除開頭一句係總結似能立外,以下的《論文》卻覆蓋了“八門”中的六門,即現量與似現量、比量與似比量、能破與似能破。《後疏》除隨文疏解外,還對現、比二量和十四過類作了專題闡說。以下按《後疏》寫卷文句的次序,略述其內容。

一、似能立的總結(第210行)。

二、轉入對現、比二量的闡說(第1018行)。此中著重回答了一個問題:即首頌中先說真、似能立和真、似能破,再說真、似現量和比量,為什麼長行卻在說了真、似能立以後,卻越過真、似能破而說真、似現量和比量。

三、對現、比二量作專題闡說(第19208行)。

(一)明立二量意。

1、概述西方諸師立有不同的量數(第2071行)

a.數論師及世親菩薩等立有三量:現量、比量、聖教量。

b.或有立其四量者,即於前三量之外別立譬喻量。

c.或有立其五量者,即於前四量外更立義准量。

d.或有立其六量者,即於前五量外別立有性量。

e.或有立其七量者,即於前六量外別立無性量。

f.或有立其八量者,即於前七量外別立呼召量。

g.若依陳那及商羯羅主菩薩等,唯立現、比二量。

2、概述三種自、共相(第4555行):

a.處自相,如色處,不通他處;而苦、空、無常通色、心等,則為共相。

b.事自相,即處事相中青、黃等別事不同;如是總處,則為共相。

c.自相自相,如前青自相中之自相;如是總事自相,則轉名共相。

3、通過答問並徵引經典,進一步探究自、共二相。(第5571行)

(二)、釋二量名(7294行)。

先釋現量,介紹諸大德略有三釋,然均不當理。然後界定現、比二量。

(三)、出二量體(第94208行)。

1、約定、散出體(第95119行)。

2、約八識辨體(第119131行)。

3、約四分及能量、量果等分別(第131208行)。

1)約諸大小乘廢立四分,有六義不同(第132193行):

a.小乘正量部雖立見分,不立相分。

b.大乘清辨菩薩唯立相分,不立見分。

c.安慧菩薩唯立識自體是依他起,不立相、見二分。

d.無著和難陀菩薩等並立有相、見二分。

e.陳那菩薩立有相分、見分和自證分。

f.親光菩薩及護法菩薩等立有四分,即相分、見分、自證分和證自證分。

2)正約四分分別,即分別現、比二量及能量、量果等義(第193208行)

a.明二量:四分中相分是二量所量,意識自證分、證自證分皆是現量,末那識、散心見分是非量,散心自證、證自證分及平等性智,相應於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是現量所攝,五識及阿賴耶識見分、自證、證自分皆是現量。

b.約四分辨能量、所量及量果等分別:相分是所量,見分是能量,自證分是量果;見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自證分是所量,證自證分是能量,自證分是量果;證自證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

四、以下繼續就解《論》文(第208311行)。

(一)釋《入論》明立二量意(第208209行)

(二)正解現、比二量

1、解現量(212241行)。

首先,指出有四種真現量:

a.五識現量;

b.五俱意現量;

c.自證分現量;

d.定心現量。

其次,解釋現量之界說:

2、解比量(277290行)。

首先,解釋比量須藉助因三相來推斷。

其次,指事別解。援引西國因明釋論中有三師對比量的界說各有不同的解說,並作新解。

(三)出二量果,並釋伏難(241276行)。

(四)解釋似現量和似比量(290311行)。

1)釋似現量(290301行)。先釋似現量的界說,後釋例說。

2)釋似比量(301311行)。先釋似比量的界說,然後具體說明以似因推似宗故不能正解。

五、解釋真能破與似能破(311357行)。

(一)釋真能破(311341行)。

1、釋真能破之界說(311316行)。

2、將能破劃分為四種(316323行):

a.真能破;

 

取其第一,簡去後三(或簡去後二)

 
b.真似破;

c.似能破;

d.似似能破

3、釋所破之過(323341行):

1)各種缺減過;

2)似宗九過、似因十四過、似喻十過。

(二)釋似能破(341357行)。

首先解釋似能破的界說,然後釋似能破所涉及的範圍並加總結,最後重釋似破之所以為似破,在於不能顯示他宗過失。

六、專題闡說十四過類,以補《論》文之未及(358496行)。

(一)概說陳那所言十四過類的來由、性質(358374行)。

(二)闡說十四過類(375494)。

1、同法相似過類,此為似共不定及似相違決定因破(375379行)。

2、異法相似過類,此為似共不定及似相違決定因破(380384行)。

3、分別相似過類,此為似共不定及似相違決定因破(385389行)。

4、無異相似過類,於中有三:初與後是古師所說,次是陳那所說。第一無異相似是似共不定及似相違決定因破,第二無異相似是似不成因破,第三無異相似是似相違因破(390401行)。

5、可得相似過類,於中有二:第一可得相似是似不定因破,第二可得相似是似不成因破(402410行)。

6、猶豫相似過類,於中有二,第一猶豫相似是似不定因破,第二猶豫相似是似不成因破(411415行)。

7、義凖相似過類,此似顛倒不定因破(420425行)。

8、至不至相似過類,此於言遍因,是似因闕破;望於義因,是似不成因破(426444行)。

9、無因相似過類,此於言遍因,是似因闕破;望於義因,是似不成因破(445465行)。

10、無說相似過類,此似不成因破或似因闕破(466470行)。

11、無生相似過類,此似不成因破,亦似不定因破,義凖分故(第471477行)。

12、所作相似過類,此亦分為三種:第一所作相似是似不成因破,第二所作相似是似相違因破或似不共不定因破,第三所作相似是似能立法不成過破(478484行)。

13、生過相似過類,此似所立不成過破(第485489行)。

14、常住相似過類,此似比量相違過破(第490494行)。

(三)結語(第495496行)

最後是釋末頌,即解釋《論》文第三部分結略示廣分(第497507行)。

以上概述了《後疏》的內容,其中除隨文解釋之外,主要補充了兩大內容,即對現、比二量和十四過類作專題論述,且占了相當多的篇幅,引人注目。

五、寫卷的文獻價值

《略抄》與《後疏》的寫卷具有很高的文獻價值,可以從三方面來考察。

第一,它引錄了《莊嚴疏》大量的文句,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珍貴的佚文,可用以校勘今本。

初唐時期奘門弟子在因明研究上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他們雖同稟玄奘口義,然亦時有執見不一之處。如《略抄》對文軌《莊嚴疏》的助解和批評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這樣重要而具體的因明思想資料通過《略抄》寫本而得以保存下來。而且由於《略抄》在助解和批評時大量引錄了《莊嚴疏》文句,亦給後世留下了可資校勘和補充《莊嚴疏》殘卷的原始文獻。《莊嚴疏》原本當為三卷,在流傳的過程中散佚,後來發現在東瀛尚存此疏第一卷殘本,並在我國趙城發現其第二卷殘本(此殘卷在宋初即被改題為《因明論理門十四過類疏》)。在第一、三殘卷的基礎上,經支那內學院的努力,復據善珠《明燈抄》、明詮《大疏裏書》、藏俊《大疏抄》等書所引文軌疏文句,“訂正殘本第一卷文句,並輯出第二、三卷佚文,復依《過類疏》補其殘缺,循論排比,略復其舊”。[12]這一個本子,就是現今通行的內院本《莊嚴疏》。淨眼法師因明寫卷的發現,不僅可據以校勘內院本《莊嚴疏》,更有一些引文為內院本《莊嚴疏》所無者,復可用以補闕,以下舉例說明之。先看文字略有出入可作對勘的一類:

1、《略抄》寫本第181182行引《疏》解結能立中遮計文云:

問:唯三能立無異義成,能立唯三,無同得立?答:同喻順成,無同闕助,異法止濫,無異濫除,故不類也。外道亦有唯立異喻,以三義證,斥破此計,如《廣百論》。[13]

這段引文在《莊嚴疏》中文字略有出入:

問:唯三能立無異義成,能立唯三,無同宗立。答:同喻順成,無同闕助,異法止濫,無異濫除,故不類也。外道亦有唯立異喻,以三義證,斥破此計,如《廣百論》。[14]

將上述兩段文字對勘可知,《略抄》引文中的“無同得立”在《莊嚴疏》中作“無同宗立”,兩者雖僅一字之差,意思卻頗有不同:“得立”既可指宗的成立,亦可指整個能立得以成立;而“宗立”的意思要單純一些,只指宗的成立。究意以何者為是,則須視文軌對能立的全面論述來定。又,《略抄》引云“外道亦具有唯立異喻”,與《莊嚴疏》的“外道亦有唯立異喻”含義並不相同。

2、《略抄》寫本第234236行引《疏》解隨一不成云:

隨一者,此不成中含其三種:或有因唯自不成非他,或有因唯他不成非自,或有因或自、或他更互不成。

這一段引文在《莊嚴疏》中寫為:

言隨一者,此不成中含具三種:或者唯自不成非他,或有因唯他不成非自,或有因或自、或他更互不成。[15]

在這兩段話中只有一個字不同,《略抄》引云“含其三種”,《莊嚴疏》中則為“含具三種”。顯然,“具”不如“其”,可據《略抄》校改。

3、《略抄》寫本第332338行引《疏》解四相違云:

此列名也。……宗有二種:一、言顯宗,有二:(一)法自相,如無常等;(二)有法自相,如聲等。二、意許宗,亦二:(一)法差別,謂於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許,如大乘唯識所變無常等;(二)有法差別,謂於前有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許大乘無漏聲等。……以大乘聲唯從識變,無非變者故也。

這段引文與《莊嚴疏》也有出入:

宗有二種:一、言顯宗,有二:(一)法自相,如無常等;(二)有法自相,如聲等。二、意許宗,亦二:(一)法差別,謂於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許,如大乘唯識所變無常等;(二)有法差別,謂於前有法自相言宗上有自意許,如大乘無漏聲等。……以大乘唯許聲從識變,無非變者故也。[16]

這兩段話在個別詞句上亦有所不同,如《略抄》引文開首有“此列名也”四字,而《莊嚴疏》卻無此四字。又《略抄》引文云“以大乘聲唯從識變”,《莊嚴疏》則作“以大乘唯許聲從識變”,從識變聲為有法自相的角度說,《略抄》的引文似更切合疏主的本意。由於《莊嚴疏》的這段文字係從《大疏抄》的引文中輯錄下來的,其可靠程度當不及更古的《略抄》寫本。

以上均是可作對勘的例子,尚有一些,就不一一臚列了。下面再看可以用作補《莊嚴疏》之闕的一些佚文。由於內院本《莊嚴疏》第三卷是取材於《明燈抄》、《大疏裏書》、《大疏抄》所引《莊嚴疏》的片段文字整理而成,故並不完整。而《略抄》自解不定因以下所引的《疏》文,有許多可謂佚文,用以補闕,彌足珍貴,茲列如下:

1、《略抄》寫本第252255行引《疏》解不共過云:

此釋義也。此中常宗以虛空為其同品,以瓶等為其異品,其所聞義遍皆非有。龜毛等無,攝入無常品中復不可言,更於(當為“無”之誤)餘法有此因義以為同喻,以餘常、無常二品法外更無非常、非無常第三品故。[17]

2、《略抄》寫本第270274行引《疏》解共不定過云:

問:所量通二品,遍屬異品不定收;所聞同雖無,不屬異品非不定。

答:此因唯屬有法之聲,不通同、異,故是不定。又如山中草木,無的所屬,然有屬此人、彼人之義,即名不定。今此所聞性因亦爾,不在餘品,若在餘品,即空(當係“容”之誤)通在同、異品義,故是不定。[18]

3、《略抄》寫本第286289行(疏)問答云:

問:如立宗云一切聲是常,因云以是聲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餘復非有,亦應唯是不共過耶?

答:聲是有法,常是法,立因乃云以是聲故。此因是所立有法,除有法外更無此別義,非宗法故,非不定攝,但是俱不成過。[19]

4、《略抄》寫本317321行引《疏》中問答云:

問:聲論定墮負,應是宗過收,如其離九失,何成違現、教?

答:聲論說聲常住,耳等莫不恒聞勝義,雖簡宗非,約情終違現、教。此即由言故無宗過,謂就勝義聲是常,舉情故理不真,謂違世間現、教二量。[20]

5、《略抄》寫本第347352行引《疏》解法差別相違因云:

問:種積聚性因違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相違因,亦應所作性因違一塵無常義,應是法差別相違因。何者?且如佛法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以瓶是四塵無常故也。[21]

6、《略抄》寫本第358360行又引《疏》中問云:

問:無積聚他所受用宗,數論自許通臥具上,是法差別,其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亦自許滅壞通燈焰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別應成。[22]

這段引文有問無答,《略抄》特申明:“廣答此問如《疏》中解。”說明此下尚有大段答問的文字。

7、《略抄》寫本第410413行引《疏》解有法自相相違文云:

問:夫同、異品望宗法立其有一實等因,既於同品同異性有,於其異品龜毛遍無,何故此中乃約有法作相違過?[23]

 8、《略抄》寫本第429431行引《疏》解無俱不成云:

若聲論救云:“聲上無礙,取遮及表;虛空喻上,唯取其遮;或空與聲,唯遮非表。”作此救者,不闕能立。[24]

《略抄》在引文後說:“有餘大德不許此,故立破云,如《疏》中述。”這說明在上述引文之後尚有其他大德大段的批評文字,而且《略抄》是同意其他大德之批評意見的,惜未徵引。

以上八例均為佚文。此外,尚有既可補闕,復可對勘者,如《略抄》寫本第298301行引《疏》解相違決定云:

此結過也。問:聲、勝二論比量皆成,何故復云皆是猶豫?答:此二比量雖無餘過,然其證人、結眾測理之是非,謂彼疑云:一有法聲,其宗樂反,因、喻各立,何正何耶?故俱猶豫,名為不定。

在這段引文中,“答”字以上皆為內院本《莊嚴疏》所闕,可以據此補之。“此二比量”以下的文字則二本多有出入,可以對勘。如《莊嚴疏》云:

此二比量雖無餘過,然令證人、聽眾不測理之是非,謂彼疑云:一有法上其宗互反,因喻各成,何正何邪?相俱猶豫,名為不定。[25]

將這兩段文字對勘以後可以發現,二者互有長短,然《莊嚴疏》的文字更順當一些:如“聽眾不測理之是非”一句,《略抄》作“結眾測理之是非”,顯然不及前者:既寫錯字(“聽眾”寫成“結眾”),又抄漏了字(“不測”抄成“測”)。又“其宗樂反”,亦不及“其宗互反”好。唯《略抄》中“故俱猶豫”比《莊嚴疏》的“相俱猶豫”要強一些。

第二、可作不同版本的比較,印證引文的可靠性。

《略抄》與《後疏》早在唐代即已傳至日域,善珠《明燈抄》及藏俊《大疏抄》等都有引用,然其所引文字是全引還是節引,在傳抄中文字有何出入,以往難以確定。現在有了這兩種疏抄的敦煌寫本,便可對勘而知。茲舉數例以見一斑。

1、《明燈抄》卷二末云:

淨睜疏云:“問:第二、第八是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應是正因耶?

答:因遍宗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第八所收,應是正因耶?

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收,不說第二、第八皆正因攝,約此義說,亦不相違。”[26]

又,鳳潭《瑞源記》卷三頁六左~右亦引了此段文字,只是將最後一答中的“不說”錯寫作“不得”。又,《瑞源記》卷五頁三十六左復意引云:“若依淨眼及應法師云,相違決定是二、八攝,具三相故,乃雖正因皆二、八攝,非二、八唯是正因。”《明燈抄》和《瑞源記》所引的“淨眼疏云”,即《略抄》寫本第135140行中語,如云:

問:第二、第八是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應是正因耶?

答:因遍宗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問:相違決定及法若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第八所收,應是正因耶?

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收,不說第二、第八皆正因攝,約此義說,亦不相違。

上述兩段文字應該說完全相同,只是《略抄》寫本抄錯一字,將“法差別相違”抄成“法若別相違”。

2、《明燈抄》卷三末云:

淨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違因,不得翻法作,若翻法作者,即有難一切因之過,如言聲應非無常聲是也。若不翻法、不違共許破有法者,是有法自相相違因,如有性應非大有是也。”[27]

這段引文亦見於《略抄》寫本第399402行,如云:

共有法自相相違因,不同翻法作,若翻法作者,即有難一切因過,如言聲應非無常是也。若不翻法、不違共許破有法者,是有法自相相違因收,即如有性應非有是也。

將這兩段文字對照一下,應該說是相同的,只是由於抄人錯寫,在《略抄》寫本中誤將“夫”寫成“共”,將“不得”寫作了“不同”,致使人費解!其他尚有少許出入,如“有性應非大有”,《略抄》寫本作“有性應非有”,其中“大有”即“有”,乃同一個概念,故實際上並無出入。

3、《大疏抄》卷二十五云:

西方二師中初師云:“聲上無常是別無常,餘法無常是總無常,以總合別,總極成、別亦可成,故對聲論能別極成。”(已上淨眼疏文)[28]

又眼□師舉西方第二師釋云:“如立宗時顯別雖未極成,以立喻時,必極成故,約當說現,故云極成。”[29]

這兩段引文亦見於《略抄》寫本第9499行:

西方因明釋中有兩師,一解云:聲上無常是別無常,餘法無常是總無常,以總合別,總極成故,別亦可成,故對聲論能別極成……一師云,如立宗時能別雖未極成,以立喻時必極成,約當說現,故方極成。

將上面的引文與寫本對比,可知同為淨眼所云,然《大疏抄》中的引文有錯字,如第二段中“顯別雖未極成”,應是“能別雖未極成”,一字之錯,即令句子費解。

4、《大疏抄》卷二十七云:

 

·

 

·

 

·

 
淨眼師云:“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立之過。何者?有一實因,弟子亦信非德、非業,若亦能成非德、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德之因,弟子亦信非實、非業,若亦能成非實、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故以三因諍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之過。”[30]

此段引文亦見之於《略抄》寫本第368373行,如云:

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立過,何者?且如有一實因,弟子亦信非德、非業,若亦能成非德、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德之因,弟子亦信非實、非業,若亦能成非實、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因,弟子亦信非實、非德,若亦能成非實、非德,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故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立過也,故知三因各立一法也。

將上述兩段引文對照一下可以發現,《大疏抄》的引文並非全引,刪節之處我已加省略號表示。另外還有三處需要說明(均加了著重號):一是“亦有”,不如《略抄》的“且如有”;二是“諍成”,不如《略抄》的“渾成”;三是“重成已去之過”,當是《略抄》所云的“重成已立過”,因為“立”的草書很容易誤認為是“去”。

5、《明燈抄》卷二本云:

淨眼師云:“自相自相中,處、事則為現量境,總處、總事非五識境。”[31]

此句亦是《後疏寫本第5657行,如云:

自相自相中,處、事則為現量所得,總處、總事非五識境。

二者文字完全相同。

另外,《明燈抄》卷六末解十四過類,乃全文抄錄《後疏》解十四過類文,達2500字左右,相當於《後疏》寫本第358496行。也就是說,善珠在《明燈抄》裏是以《後疏》解十四過類部分代替自己對十四過類的疏解的,他只在“言十四者”這一總冒之後,插入“集施頌”曰:

同、異、分、無異,可得、猶、義、重,

無說、生、無因、所作、生、常住。[32]

這個頌概括了十四過類中各過類的名稱,有裨於記憶。此頌為《後疏》所無,善珠取以總說,結合得天衣無縫。在整篇引文中。文字略有出人處時有可見,但意思並無二致。只是善珠有時在個別文字上的筆誤,將意思弄反。如說十一無生相似過類中解不定難,原文應是:

同品遍有是正因,未生無因可常住。

同品不遍亦正因,何妨未起是無常?

善珠在引文時卻將“無常”錯寫作“常住”。二者係矛盾關係概念,一錯就錯到了對立面一方了。

以上引例說明,日釋善珠和藏俊所見到的淨眼疏,與《略抄》、《後疏》的寫本出自同一祖本。其中雖有少量文字出入,實由抄人錯寫,或係引者誤書,或係不改文意的文字變動所致,這都是在傳抄過程中發生的自然現像,不足為奇。

第三,它提供了不少古代因明研究的思想資料。

在《略抄》和《後疏》中,淨眼法師常為闡說某一問題而概括此問題的幾個方面,或引述諸師的幾種解釋,這些古代因明研究的思想資料對今人來說,無疑是具有文獻價值的。茲略舉例說明:

1、《略抄》寫本第4758行釋能立與能破云:

能立之義西方釋有四種:一、真能立,謂三支無過是也。二、真似能立,謂相違決定是也。三、似能立,謂餘不定及相違因並喻過等是也。四、似似能立,謂四不成因過是也,遍宗法因正是能立之主,若闕此相,即是似立之中似也。今言能立者,但是四中真能立也,後三並是似立所收。

能破之中,義亦有四:一、真能破,謂斥失當過,自量無失,故言真能破。二、真似能破,謂當過而斥,所以稱真;自不免愆,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過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如所作相似等是。四、似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自量復更有失,名為似似,此即同法相似等是也。

上述引文中說四種能破的部分,後來也寫入《後疏》,文字上作了更多推敲。如說似能破云:

謂無過妄斥,自雖無咎而有枉害之愆,所以稱似,即如所作相似等是也。[33]

這裏增加了“自雖無咎而有枉害之愆”一句,在界定其內涵上顯得更為精確。

2、《後疏》寫本第250258行解釋《人正理論》關於比量的界說時引述了西國因明釋中的三種解釋。如云:

西國因明釋論中有三師解此文不同:

一云:“由彼為因”者,顯由彼言說為因也。“於所比義”者,明三相義因也。“有正智生”者,辨緣相智因,即是比量體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者,顯比量果,文中舉果顯因,故一處合說也,結文可解。

一云,“於所比義”者,顯無常等義也。“有正智生”者,即是果智。了知“有火等”者,出果智體。此中雖舉果智,欲顯因智為比量體也。

一云:乃至有“正智”者,如初師說。“了知有火”等者,重顯因智相,謂因智圓滿故,了知有火等也。

淨眼列舉西國諸師的三種解釋,旨在指出諸師“舉果顯因”的不當,而按陳那說,“此處亦應於其比果說為比量,彼處亦應於其現因說為現量”,故知不須舉果顯因也。

以上只是在《略抄》和《後疏》中各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同類例子還有不少,此不贅述。

淨眼的兩種因明寫本,是漢傳因明的珍貴文獻,現在將它整理出來,使之能以清晰的面貌呈現於世。

 

 


參考書目

陳那撰、玄奘譯:《因明正理門論本》,《大正藏》第32卷。

商羯羅主撰、玄奘譯:《因明入正理論》,《大正藏》第32卷。

文軌:《因明入論莊嚴疏》,支那內學院,1934年。

窺基:《因明大疏》,金陵刻經處,光緒二十二年1896)

善珠:《因明論疏明燈抄》,《大正藏》第68卷。

藏俊:《因明大疏抄》,《大正藏》第68卷。

鳳潭:《瑞源記》,商務印書館(線裝本),1928年。

圓超:《華嚴宗章疏並因明錄》,《大正藏》第55卷。

永超:《東域傳燈目錄》,《大正藏》第55卷。

藏俊:《注進法相宗章疏》,《大正藏》第55卷。

武邑尚邦:《因明學》第二部,京都市法藏館,昭和六十一年。

沈劍英:《佛家邏輯》,北京開明,1992。臺北商鼎,1994

沈劍英:《敦煌藏經之淨眼法師兩種因明寫卷》,華寶齋書社(線裝書),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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