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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农民诉请省社保局“先付”百余万元

 不咬人的蚊子 2013-10-30

甘肃首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诉讼案开庭

尘肺病农民诉请省社保局“先付”百余万元

来源: 2013-10-10法制日报

 

 

时间:2013109日星期三

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赵志锋 

 

  尘肺病患者赵文海今天吸着氧气参加完整个庭审,其间一直伴随着阵阵咳嗽。

 

  今天上午,赵文海诉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一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文海请求法院判令省社保局向他先行支付143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赵文海是甘肃省古浪县人,自从知道自己患尘肺病以后,过去的3年里,赵文海一直在维权。信访———申请劳动仲裁———起诉用人单位———起诉省社保局。

 

  这3年来,赵文海因职业病几乎丧失了劳动力,其妻也是残疾人,一条腿已被截肢,家里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助和低保维持生活,家庭已到崩溃的边缘。

 

  1998年至2003年的6年间,赵文海在甘肃某地质勘察院下属的甘肃昌马金矿工作,是一名风钻工。他认为,正是因为工作环境恶劣、粉尘特大,导致他患上职业病。

 

  赵文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查出患有尘肺病以后,他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两次提起劳动仲裁均被驳回。2011年底,他将用人单位地勘院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和地勘院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赵文海胜诉,但地勘院不服终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目前申诉仍在进行中。

 

  打了几年官司,赵文海仍没有拿到赔偿款。他了解到,20117月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于是向甘肃省社保局提出了先行支付的申请,但社保部门一直没有支付。

 

  今年726日,赵文海把省社保局告到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109日,城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地勘院围绕省社保局是否该先行支付展开了辩论。

 

  原告赵文海诉称,他身患职业病尘肺病以后,要求用人单位为他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不仅不办理工伤认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否认与他的劳动关系。于是,赵文海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328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赵文海受到的职业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43日,赵文海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属于劳动能力损失十级中最严重的一级。

 

  赵文海诉称,尽管他已办理完工伤认定程序,但用人单位仍拒绝向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后多次要求都遭到了用人单位拒绝。

 

  71日,赵文海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甘肃省社保局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

 

  “但被告在收到我的申请后,并未依法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且至今未向我支付所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赵文海诉称。

 

  赵文海的起诉状称,针对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他先行支付143万余元的工伤保险。

 

  被告甘肃省社保局辩称,赵文海原用人单位不属于省直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范围,不属于甘肃省社保局管理范围,赵文海起诉的责任主体错误。“赵文海应弄清其责任主体后,重新提起诉讼”。

 

  省社保局称,该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范围是省直事业单位和兰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长庆油田、玉门油田、省农垦总公司、白龙江林管局等6家原行业、企业,赵文海原用人单位不属于甘肃省社保局管理范围。

 

  同时,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机构承办。”经核查,赵文海原用人单位地勘院未在省社保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省直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范围。

 

  对此,赵文海代理律师认为,《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虽然有上述规定,但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赵文海的原用人单位地勘院符合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

 

  第三人地勘院的代理律师认为,赵文海在地勘院工作之前,在其他单位也从事过采矿,不能说明原告的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在最后的陈述中,被告及第三人代理人都提到当地政府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很多的救助,不应该再无边际地提诉讼要求和重复要求。原告赵文海称,政府的救助最多只是个救命钱。

 

  该案是甘肃省首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诉讼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本报兰州109日电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落地”不容乐观

来源: 2013-10-10法制日报——法制网

 

 □本报记者 赵志锋

 

  20117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先行支付这一创制性的立法规定,被法律界人士认为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落地”情况却不容乐观。

 

  为赵文海诉甘肃省社保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曾在2012年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对4个直辖市和283个地级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电话访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站检索、实地探访,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调查显示,地市中可以接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仅有28个,占11.4%;明确表示“不可以申请”的地市多达190个,占77.2%;还有23个地市“不确定”是否可以申请;有5个地市“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请。

 

  究其原因,调研报告称,很多地市明确表示没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没有可操作的标准和流程,这成为很多地市拒绝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理由。配套实施细则的缺位,尤其是财务、审计配套政策的缺位,一方面让工作人员面对具体情况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工作人员的潜在风险。

 

  法律援助人士黄乐平认为,一些地市拒绝接受先行支付申请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基金会出现缺口”,“用人单位若不存在了就没有了被追偿主体”。这两个理由反映出,基层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对开展先行支付后基金安全的担心。

 

  调研报告建议,各地应尽快出台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提高基金统筹层次降低基金风险,社会各界也应加大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普法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积极申请先行支付,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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