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提供能够证明被告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违约行为,以及这种违法行为确实给自己造成了损害结果的证据材料。
2.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明伤情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处方或者病历复印件、医疗费单据等。转院治疗的,应当提供医院同意转院的证明。
3.要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师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增加营养的证明。
4.要求赔偿误工工资的,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已扣发工资和奖金的证明。
5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当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等。
6.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财产受到损失具体情况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财产原价值的照片、证明财产受损状况的物证、证明财产损失数量的证人证言、修理费用的发货票等。
7.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提供侵害自己名誉权、荣誉权人的动机目的、侵害场合、侵权行为手段,造成的后果及该侵权行为是否获利的证明材料。
8.要求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自己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以及给自己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9.要求赔偿因环境污染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告只承担证明自己遭受财产、人身损失情况的责任,至于原告的损失是否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以及为什么会造成损害等事实,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体现。
10.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