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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公开辩护意见与法相悖

 songsgt 2014-01-18
李某某案:公开辩护意见与法相悖
2013.9.2人民法院报
刘建国

    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向外部透露其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在无形中戕害了被害人杨女士的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规制。

    8月29日,李某某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的《李冠锋冤案无罪辩护意见书》在网上广泛传播。该“意见”除了提出五名被告人遭遇逼供,杨女士真实身份存疑等内容外,还对案件中的许多细节详细披露,大量内容涉及杨女士的个人隐私。

    根据规定,李某某强奸案是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同时,涉案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八周岁,也不适于公开审理。之所以规定不公开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外界舆论对当事人带来不良影响。

    既然属于法律禁止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而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明确答复:“将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受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就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将庭审中的细枝末节尤其是个人隐私向外界透露。但是,遗憾的是,作为法律精通之士,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并没有遵循法律规定,而是将自己的辩护意见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其内容严重侵害了被害人杨女士的隐私权。

    众所周知,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其所持立场处于被告人一方。由于立场的对立性,那么,在辩护过程中,代理律师的言辞难免与受害人一方的隐私权产生冲突。所以,不公开审理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受害人隐私权被侵害的可能性,减少被外界目光审视的几率。

    本质上看,李某某强奸案的辩护词在网络疯传,其违反了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一个律师最起码的执业良知和底线。任何人都有隐私权,尤其在该案中,隐私权相较于其他类型案件显得更加重要。该案在开庭之前,李某某一方就在网络上掀起阵阵与案件关联甚微的舆论热潮,其言论更是充满泛娱乐化倾向,对被害人杨女士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以说,这样的一种侵权行为,嫁接在李某某强奸案的舆论风向标上,更是激发了网络喧嚣的民愤。

    当我们将目光聚焦在案件本身时,刑事案件之外的侵权行为也不容忽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民事权益就包括了隐私权。因此,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向外部透露其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在无形中戕害了被害人杨女士的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规制。

    作为代理律师,应严格恪守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律框架。唯如此,才能让庭审处于理智的氛围中,有助于追本溯源,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更重要的是,可以为受害人织起严密的隐私防护网。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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