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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告白:勇气与专业同样重要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06-18

刑辩律师的勇气,不在臂上,而在智慧上。

做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以来,我遇到过许多屡判屡犯的被告人。我印象中,最高纪录是一个盗窃犯罪的被告人,曾被判刑13次,我经手办理的是第14次。

我对法律的理解分为天理、国法、人情。落地在办案中,则体现为:国法第一,天理和人情次之。

但是,对于屡判屡犯的被告人,真真的是天理和人情都容不得的。

我最近办理的一起强 J案件,就是如此。

被告人不知道出于何种目的,从90年代开始就常去一些僻静荒凉之地,找那些偷偷私会的男女,这些野鸳鸯有的正在发生不可描述之事,有的仅仅是在幽会。一般来说,选择在僻静荒凉的地方做这些事的,基本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经济状况一般的。

这个被告人可能也是看准了这一点,冲上去就揪住男的打一顿,拍摄相关隐私照片,并以此为要挟强迫女的发生性关系。(有时候被告人还假冒是联防队员、城管人员等。)

这样的事情发生多起,因为私会男女大多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害人不好意思报案,而且因为天黑,看不清被告人的相貌等,许多被害女性就咽下了苦果。

不过,总会有人报案。案发后,公安部门查证了多起犯罪事实。

同样的事情。2000年第一次被判入狱,出狱后2010年第二次被判入狱,现在是第三次又因为涉嫌强奸罪接受审判。

我作为其第三次审判的法律援助律师,也是内心复杂。为这样的人辩护,我需要有足够的理由和勇气来说服我自己。

所以有人说:“律师是魔鬼代言人”,放在这个语境里,真是让我哭笑不得。

我们律师有三维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审判有三大原则:1、无罪推定,2、正当程序,3、证据裁判。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证据裁判也就是证据辩护。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与卷宗里的供述,以及我会见时他的陈述,都不一样。反反复复,又辩解很拙劣,无法让相信

我原本是想建议他坦白,认罪悔罪,但是他当庭反复,我也只能硬着头皮为其做证据辩护。

本案中,证据辩护是存在一定空间的。

庭上,我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时都提到:

因为客观情况和被害人个人原因,被害人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留下被告人的生物信息证据,如精斑、阴道拭子等,导致指控强 J案件中常有的这些物证缺失。

公诉人在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时都在综合全案证据考量,但刑事案件对证据有着独立的评判标准,故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相关事实,作出判决。

辩护律师的勇气不仅仅是直面那些不公正的公权力,对于被社会大众无法接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出于职业伦理,也要鼓起勇气、振作旗帜。

这时候的勇气与平和,也是专业的一部分。

朝着一定目标走去是“志”.一鼓作气中途不停止是“气”,两者合起来就是志气.一切事业的成败都取决于此.-------戴尔·卡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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