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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保安该如何维权

 神州国土 2014-01-29
签订3个月试用期合同,刚上班就被要求交内部档案费、服装费;实际工资与承诺严重不符;辞职还要提前30天提交辞职信——
试用期内保安该如何维权          来源:河北法制网

  

  本报记者 李胜男

  石家庄市某城中村村民蔡骏(化名)近来有些郁闷,因为他找了个声称工资在三到五千元的工作,可最近被分配到一个商场当保安,工资却只有一千元左右。1月8日,感觉上当受骗的蔡骏给记者打来电话咨询。

  

  ■ 心动  好工作招手

  

  2013年12月中旬,蔡骏在求职网站上看到一则令人心动的招聘广告:押运车司机和高速救援车司机,月薪3000—5000元,招聘单位是石家庄某安防服务有限公司。随即,蔡骏打电话联系了招聘人员,招聘人员让他第二天去面试。经过面试,蔡骏被通知正式上班,并被告知有3个月试用期。

  2013年12月19日,蔡骏和招聘公司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工资为1300-1800元;如提出辞职,公司需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正常离职;合同期满后受聘人有权要求公司给予安排司机岗位,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 心烦  想辞职也难

  

  第一天去上班,蔡骏被告知,公司要建立内部档案,需要交100元档案费。想想3个月后自己就成了月薪三五千的蓝领了,蔡骏没有丝毫犹豫就交了钱。接着,蔡骏又被告知需要交580元的服装费。蔡骏虽然有些犹豫,但他想以后挣了钱,这点儿钱不算什么,于是又交了服装费。

  上班的前三天,蔡骏和几个一起应聘的人接受了基础的军事化训练。同时,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蔡骏等人,因为他们都没有经验,所以希望他们去实地培训,从基层做起。第四天,蔡骏等人分别被分配到了商场或者小区做保安。

  被分配到商场做保安的蔡骏觉得有些蹊跷,就向同在一个商场做保安的同事打听,其中有个保安介绍,他们的工资每月只有1000元,另外300元要在三个月之后以奖金的形式发放。如果辞职,公司的人会押着不放,至少要在提交辞职信后一个月才能离职。

  

  

  ■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多处违法

  

  针对蔡骏的问题,记者咨询了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少龙。

  通过分析本案,王律师认为,首先用人单位没有权利索要内部档案费和服装费。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若用人单位把当月工资分批给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且本案中用人单位仅支付1300元月工资,达不到石家庄市最低工资1320元的标准。如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再次,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提前30日。且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为劳动合同期限。

  最后,关于用人单位以高额工资为诱饵雇佣他人,实际工资与承诺工资相差甚远,招聘单位是否违法?王律师分析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以高额工资为诱饵,做虚假承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欺诈或乘人之危等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议  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王律师结合现实用工状况称,一些用人单位常常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不公平、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王律师建议,如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一、向用人单位提出交涉进行协商;二、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五、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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