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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程序问题研究

 徐徐读书 2014-02-09

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程序问题研究

董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3-11-22 10:49    阅读次数:199    选择字号:T|T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村民委员会成员面临的廉政风险越来越高,其中一些人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对这些人,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有权调查处理?对此,一些同志存在若干认识不清的疑难问题。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具有调查权。一些同志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除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协助乡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监察机关可依照《行政监察法》将其认定为监察对象并对其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外,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些人没有调查权。对此,我们认为,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案件具有调查权。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具有处理权。一些同志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既然具有调查权,便自然可根据调查结果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处理。对此,我们认为,具有调查权,并不意味着具有相应的处理权。鉴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完毕后应依照《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违纪村民委员会成员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所得,纪检监察机关可依照《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直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另外,对作为监察对象而接受调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可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三)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否建议乡镇政府发文免去其职务。一些同志认为,为排除干扰,纪检监察机关可建议乡镇政府发文免去正在被调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对此,我们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纪检监察机关只能通过思想工作动员其辞职或采取依法罢免的方式终止其职务。

(四)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否停止其职务。一些同志认为,依照《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在将村民委员会成员作为监察对象进行调查时,可建议有关机关暂停其执行职务,即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对此,我们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暂停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因此,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缺少关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停职检查的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五)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否责令其辞职。一些同志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否辞职,故责令其辞职无法律依据。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和《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选举权是村民的法定权利,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然也享有该权利,而其放弃被选举权即意味着其可以辞职,故可责令其辞职,这在各省制定的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均有规定。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宣告缓刑的,是否仍需履行责令其辞职或罢免程序。一些同志认为,在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宣告缓刑的情况下,如其坚持继续履行职务,应责令其辞职或依法予以罢免。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如村民委员会成员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且被判处刑罚的,其当选无效;其他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无需再责令其辞职或予以罢免。(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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