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商品房“买卖”登记应缴纳的税费有: A.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在五年内转手交易的,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的5%计征;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五年后(含5年)销售,销售价高于原登记价的,提交税务部门免税证明后免征营业税,否则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五年后(含5年)销售,售价高于原价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其他房地产转让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B.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1%及3%,以营业税为基数计征。 C.个人所得税---按实际销售金额减去房屋原值、转让方应交的税费以及合理费用的差额计征,税率为20%。 D.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按1%计征,个人此情形外购买普通住宅的,按销售金额的1.5%计征;其他的按销售金额的3%计征。 E.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购置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F.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其他的按实际销售金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G.登记费---申请人为个人的,按每证50元收取;申请人为单位的,按每证80元收取。 H.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商品房住宅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6元/平方米收取。 I.《房地产证》贴花---按5元/本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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