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某居民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10000万元,经查利润总额中反映如下公益性捐赠项目,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某单位捐赠自产货物,同类不含税售价1000万元,成本700万元。 (一)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700+1000*17% 贷:库存商品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7% (二)所得税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分别处理。 首先,视同销售业务 增值税方面:应纳增值税1000×17%=170万元。 所得税方面:调增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000,视同销售成本7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300万元。(提示:视同销售收入1000是广告费和招待费限额的基数)
(三)其次,捐赠业务 捐赠扣除限额=10000×12%=1200万元 实际捐赠额=700+1000×17%=870万元, 捐赠限额大于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营业外支出 700+1000*17%),准予扣除87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00+300)×25%=2575(万元) (四)申报表填列: 主表: 12行700+1000*17% 14行 1000 15行 700
(五)思考问题: 1、增值税方面:应纳增值税1000×17%=170万元,进项需要转出? 2、所得税视同销售:需要账务调整收入和成本吗?所得税纳税调整与账务处理的关系 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300万元,会计利润需要调整吗? 4、12%的基数是什么?与应税所得税额的区别? 5、如果会计利润是7000万呢,如果处理?申报表如何填写 6、如捐赠外购商品,以上怎么处理?如捐钱呢?实务引申,是捐自家东西好,还是买东西捐好、还是捐钱好?
(刚好群里讨论对外捐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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