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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程序

 一路阳光69 2014-02-14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程序

 

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经分管领导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经调查、审理人员签字,一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审理小组即受理。  

(二)案件审理。案件受理后,审理小组应指定二人共同承办,由一人主审。承办人根据犯错误人的错误事实,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每一错误事实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承办人在对违纪案件审理时要通读案卷材料;要全面审查案情和所有材料,逐一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综合分析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内在联系。  

1、审查收集的物证、书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脏陷害和节录材料断章取义,研究分析并联系其它证据所取真实性。  

2、对证人证言的鉴别。审查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属实,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鉴别证言。  

3、对被调查人陈述的鉴别。审查被调查人的交待或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交待与申辩并与其它证据相对照,看其是否合理,是否属实。  

4、证据使用。证据经鉴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证据确凿才能定案。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在没有物、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审核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事实都有客观联系,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是以排除其它可能性方能定案;仅有受审查人交待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  

(三)谈话。重要复杂案件,承办人要找犯错误人谈话,事实需要核实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主要事实不清的要补充调查,证据不足的,可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直接补证,同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拟出审理报告。承办人根据上述情况草拟出审理报告,报告应写明犯错误人基本情况、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依据政策法规、条规,提出处理意见。  

(五)集体审议。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根据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均应同时上报。  

(六)集体审定。审结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报请党委(纪委)、政府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处分决定,承办人代拟处分决定。属报批案件,代拟报批请示,将卷宗一并上报。  

(七)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将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进行思想教育,作好笔录。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必须签有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需要核实的进一步核实,不需要核实的要加以说明,对拒不见面或签字的,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加以说明。  

(八)下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见面后及时向犯错误人以及所在单位打印下达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要在犯错误人所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政纪处分要在犯错误人所在单位干部大会上宣布,决定必须送达受处分人签收,并签署送达时间。同时做好上报备案和向有关单位上报或抄送,装入本人档案。  

(九)立卷归档。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将全卷按顺序装订成册,卷内页数多的可分主、副卷,每卷不得超过200页,装订前拆除金属物,破损地方裱糊好,统一编号,加上封面,装订整齐。书写好封面,存放归档。  

一、移送案件的审理  

移送案件是指司法机关对所查处案件作出处理后认为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而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处理的案件,其程序与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同。  

审理移送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移送文书;2、司法机关处理决定;3、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后的案件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也应具备相应材料。  

二、申诉案件的审理  

申诉案件是指对受本级党委、政府、纪委或对监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处分决定、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诉而进行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其审理程序与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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