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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说的世界需要规则

 渔翁很快乐 2014-02-23
游说的世界需要规则
2014-02-20 09:08:55

   我刚读完班杰(JefferyBirnbaum)写的《游说士》一书,这本书的有趣味在于它用老布什总统时期的美国第101届国会期间,美国著名游说士如何透过会议、信息、娱乐、个人交往等方法在议案、国会预算法案与财政税收计划方面与国会议员、国会议员助理和政府主管进行互动的。与很多一般性介绍游说活动的书籍不一样,读完这本书中关于多诺华、特万诺、罗斯腾科为斯基等游说界大腕们的生动故事,人们就会对于在美国说客怎么工作有了很具象的认识。恒生先生(PaulS.Herrnson)等主编的《利益集团联系》一书是论文集,但对于美国利益集团在选举、政策制定、预算、司法程序中的游说活动的介绍很为系统,也值得参考。
      

    游说最早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发展成最有公开影响力的一个特殊职业。尽管在民间“游说士”并不是一个体面的职业,正象一个有名的华盛顿说客说,“我母亲一定不会把我作为游说士介绍给其他人,她会说我是国会代表或者政治咨询顾问”,但是很多人都知道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左右政策走向,以至于不少政客本身都要仰仗他们的帮忙。最近美国很红的民主党总统候选人之一奥巴马就公开拒绝接受说客的政治资助,但是我们世界学者项目最近在DC听取一位知名的游说士的介绍时他就不屑地提到奥巴马的助手向他拉捐助的事情。美国的游说士一头往往与政界高层很有渊源,很多人原本就是政界人士(实际上目前在华盛顿的专业游说机构中大约有150多人就是前国会议员),另一头他们与大企业与很多很有影响力的利益团体联结,并进而能直接雇佣很多律师事务所、大学研究机构、思想库、媒体为他们工作,因此他们就是资源与权力的联结点。正如名游说士特万诺说的,“在我们的圈子里,你就会知道其实美国不是法律与法制构成的社会,而是一个人为的社会,只要你工作到家。”
   

   当然游说总与好处的交换有关,理论上如果不同的人群都有游说代表那么这对表达人民利益应该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美国实际最重要的游说者是为大公司(美国在政治捐款与游说方面的前五大公司是AT&T、法拉第马克、菲利普莫利斯、微软与全球跨越)与少数组织很严密的利益集团如工会、犹太人社团、来复枪协会服务的。美国的地方政府为得到更多的联邦财政预算资助也进行大量游说活动。尽管不同利益集团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人民均有向政府诉愿的权利”而可以拥有游说权,但是美国早期的游说也的确大量与行贿受贿和不当娱乐密切相关。1936年开始美国立法要求从事游说者要向商务部登记,1938年要求从事为外国政府与利益游说者向司法部登记(目前对美国政府游说最多的外国政府与地区机构有日本、韩国、利比里亚、百慕大、中国香港、英国、埃塞俄比亚、加拿大等),1946年国会立法要求游说士向国会登记并报告自己的游说活动。但此前的立法对于游说的定义比较狭窄,因此很多游说行为其实不在规范范围内。1971年的《联邦选举活动法》、1974年的修正法案、1996年的《游说披露法》、1998年的修正法案、2002年的《两党活动改革法》对于游说的相关活动限制进一步具体化。尽管游说活动的监督一直是一个难以清晰把握的问题,但是随着政治透明度的增加,权力机构代表在接受游说士的政治捐助与礼物限额上越来越谨慎,而相关的交往活动越来越在桌面上进行以免自己成为政治争议与司法调查的对象,尽管为此而惹麻烦的人还是不少。目前对于美国国会及选举的游说规范比较明确具体,但是在对于行政部门的影响方面,以及大量存在的对地方政府的游说活动,法律规定还比较缺少。
    

   在中国的公共政策领域游说行为也一直存在,随着利益分化日益普遍,不同利益集团的游说行为更为密集,在隐蔽与不公开的情况下,在金钱等资源支持下的游说活动足以导致公共政策与政府投资项目显著地向少数利益集团倾斜,同时滋生大量的游说性腐败行为。我有朋友在国际公关公司工作,就曾明白告诉我安排什么级别的领导人见跨国公司公司老板多少钱,而在这方面我们也没有什么明确的限制。特定利益集团的过度游说不仅妨碍公平,也涉及腐败与透明化问题。中国地方政府在中央的项目与资助预算的游说活动,以“跑部钱进”为名广为流传。我们需要规范针对党政机关、立法与司法机关游说行为的立法,对于游说资格、游说活动公开性、与游说相关行为的合法性界限、游说的管理机构与监督模式等做出规定。与美国的有组织利益集团与专业游说服务比较,中国还有大量的个人关系游说,专业游说也会导致很多政治利益的不公平,但是个人化游说更难管理控制,因此对于是否适度开放专业的游说服务也值得认真考察。游说有利有弊,关键是要上桌面,这也是政府公务行为透明化的重要措施。

 

昨日场景:荷兰,访问格罗宁根大学,400年的高校

              今日感慨:游说的世界需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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