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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终于寿“终”正寝

 灵魂出窍KKK 2014-03-23
“最终解释权”终于寿“终”正寝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  洪巧俊
     常让消费者花钱“吃哑巴亏”的“最终解释权”,终于寿终正寝了。据报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一“办法”的出台,套用一句歌词,那就是“迟来的爱”。多年来,老百姓对这个“最终解释权”是恨之却无奈为之。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早已成了商业的生活常态,没有因为消费者的不断投而萎缩,而是生命力旺盛,在“祖国大地遍地开花”,无论到哪座城市,都可以看到商家促销活动上的“最终解释权”。商家往往利用消费者的普遍心理大搞促销,一旦有消费者提出疑问,便抬出“最终解释权”这把保护大伞。其实“最终解释权”是商家惯用的伎俩,他们拿“最终解释权”来做挡箭牌,糊弄欺诈消费者。
    我说这是“迟来的爱”,是因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老百姓不满已久,投诉是一年比一年增加,但却没有得到叫停。早些年我当记者,就多次接到过这样的投诉。消费者买了促销商品后大所失望,于是就发生了纠纷,但商家总是用“最终解释权”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甚至把“最终解释权”这根“大棒”把消费者打压下去。消费者投诉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面对商家们的“最终解释权”也只是缄默其言,消费者就只能“大眼瞪小眼”,吃哑巴亏了。
     “最终解释权”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词语,连三岁的小孩也知道,但就是这样一个人们习以为常的词语,却不清楚它到底要解释一些什么?许多商家在促销时,并没有告知消费者享受优惠的前提是什么,促销广告模糊不清,消费时才告知享受优惠的条件,如果消费者跟其理论,商家就以“最终解释权在本店”来抵制。这个事也就当然是由他们商家说了算,“最终解释权”的最后总是以消费者无可奈何而收场。有人说,“最终解释权”是商家最厉害的杀招,在这场促销游戏中,商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话可谓一言中的,因为“最终解释权”的妙处就在于再精明的消费者即使挑出了促销游戏中的信用缺陷,商家都可以凭借不断变化的解释口径与任意放大的解释外延来见招拆招,这就形成了一个社会规则中的“独立王国”。“最终解释权”说到底就是一个“霸王条款”,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违法的,它违犯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是凭借所谓“最终解释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至今我想不通,这个“霸王”规则为何能大行其道这么多年?它存在的法则又是什么?商家以逐利为目的,一个商家不诚实,没有被及时监管,最终导致更多的商家争先恐后地跟进,在这个时候,“格雷欣法则”的劣币驱逐良币就会产生巨大效应。如果不想让商场促销模式那么快地走向穷途末路,不让消费者丧失对商场促销的最后一点信任,就必须叫停“最终解释权”。这种“法则”一旦不能叫停,其结果是:说谎是说谎者的通行证,诚实是诚实者的墓志铭。
     德国思想家卢曼认为,人类在生存当中有很多策略,信用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最终解释权”寿终正寝虽说是“迟来的爱”,但迟来的爱也是爱,不过这个“爱”,消费者能“爱”到什么程度,还得看有关部门的执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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