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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指间飞歌 2014-07-21

对最终解释权说“不”

来源: 发表时间:2010-12-07 星期二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再次作出约束,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并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

在所有的经营场所,几乎都能看到各式各样对消费者的条款要求。就以消费者都颇为熟悉的“最终解释权”为例,在商家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的优惠、打折活动中,一般在这些广告、海报的末尾,商家都会加上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等类似字句。商家之所以要如此标注,就是想既可以通过承诺给消费者额外利益以刺激消费行为,又可以把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通过玩文字游戏来暗地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或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

事实上,早在2006年,国家就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在《消费者保护法》和《合同法》中,就已经否定了商家自主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有效性。但时至今日,“最终解释权”等类似字句仍频频出现在商家的广告宣传单上,可见,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商家对相关法规的视若无睹,还与相关部门的执法不到位不彻底有很大关系。

本来,商家对消费者的疑惑作出合理的解释,这应当是无条件的。商家在行使“解释权”时,不能趋利避害,一味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应当首先考虑消费者是否会因不当解释而遭受更大损失。因此,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再次明确了“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为违法行为,并增加了处罚规定,此举的实际意义更在于进一步促进消费维权意识的普及,减少消费纠纷,提高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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