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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稿;认真学习财经法规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雪峰读书 2014-04-09
作者:重庆来过

认真学习财经法规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财经环境

  【概要】从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的高度,针对在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讨论财经纪律的概念、内容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重要意义,系统分析执行财经纪律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并就领导干部如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出意见和建议。

   【索引第一讲:财经纪律释义:1、概念。2、内容。3、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行为定义、构成要件、主要表现。4、严肃财经纪律的必要性。

     第二讲:财经纪律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罚规定:1、账外设账。 2、非法集资、变相私分国有资产。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 4、滞留、截留、挪用应上缴的财政收入。5、行政性收费管理混乱,票据管理混乱。6、银行账户、现金管理不规范。7、资产管理混乱。 8、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差。 9、巧立名目、提高标准发放奖金和补贴。10、税收意识不强,造成税款流失。

    第三讲: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成因剖析和防范措施:

1、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六种表现

2、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财经违纪行为的成因剖析

     3探讨几个敏感话题,引导领导干部自我防范:“一把手”理财意识的误区,财务“一支笔”审批的误区,项目资金“唐僧肉”的误区,公务接待“无底洞”的误区。         

引言】近年来,我县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2009年,全县人均GDP已经超过了1000美元(20.51亿元/20.92万人=0.98万元),也就是说,按照钱纳利经济发展理论【经济发展典型化理论】的划分,徽县的改革与发展已经进入了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期,进入了矛盾和问题的凸显期和多发期。而今年又正值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之年,各种想法应运而生,财经违纪行为可能也会抬头。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各位领导和每一位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应该如何牢固树立和构筑我们的思想防线,应该如何一如既往地保持廉洁自律?带着些话题,根据县纪委的安排,结合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今天我就领导干部如何增强财经意识,加强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与大家一起对财经法规、财务管理知识进行再学习、再讨论、再认识、。

第一讲:财经纪律释义

    1、概念:“财经”是指财政、财务方面的经济活动。“财经纪律”是指党和国家为了正确处理全民与集体、地方与中央、企业与职工等各种经济关系,建立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和完成财政经济任务而制定的各种财经政策、法令、制度、规定、条例等的总称。它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现行的财经政策,结合财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是党员以及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在各种财经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2、内容:财经纪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员干部在从事现金管理、信贷等方面的纪律;二是党员在执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的纪律;三是党员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以及在严格财政支出方面的纪律。具体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物价政策、工资政策、奖励政策、现金管理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市场政策等等。

 3、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3、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4、主观上多数是故意。

 主要表现: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也就是小金库); 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4、严肃财经纪律的必要性:严肃财经纪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稳定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对于进一步搞好改革开放,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全县上下按照县委构建富庶魅力和谐新徽县,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强化部门预算,完善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了预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总的看来,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发展,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财政财务规定也得到了较好的遵守。但是,从近些年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揭露的问题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我县一些乡镇和部门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部门编制不实预算,多领预算经费;有的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不严格,没有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甚至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或者坐支;有的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扩大开支范围,超标准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加班费;有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有的违反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规定;一些单位会计信息失真;有的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个别单位还可能在私设“小金库”等等。这些问题的发生,暴露了我们在干部教育方面存在死角,少数干部财经法纪观念淡薄;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一些管理措施不够严密;在审核监督方面还不到位,使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所以,我们在这里强调要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就是要提醒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第二讲:财经纪律制度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处罚规定

     1、账外设账。其资金来源主要有隐瞒转移收入、虚列支出等。其主要形式:(1)将收入纳入工会、后勤部门、内设科室核算;(2)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核算,另设账套核算;(3)将本单位收入转入下属单位或部门,(4)个人储蓄存款的方式。账外账资金主要用于给职工发放各种奖金和补贴、请客、送礼、送红包等,分析其原因主要是领导干部财经意识淡薄,未能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过多考虑职工利益。由于账外账,资金体外循环,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出现贪污、私分、行贿等违法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非法集资、变相私分国有资产。有的单位领导为了给职工谋福利,以职工集资的方式给职工发放集资分红,并且形成一种固定的福利发放模式(调出职工退资,调入职工集资)。在集资的投资项目中除了职工集资外,单位也投资了,有的项目甚至主要是单位投资,职工集资只是其中一部分,但在收入分配时往往没有体现国有收益,有的单位把投资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发放职工集资分红,变相私分了国有资产。

   《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禁止社会团体举办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

     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有的单位领导对专项资金、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理解不深,认识不到位,错误地认为钱只要不拿进自己的腰包就不是问题,出现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有的单位甚至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等,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第三条“严格执行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从制度上严格规范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行为。严禁挤占、挪用农业财政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农业财政资金,特别是地(市)、县(市)、乡(镇)财政部门不准利用任何借口滞拨、挪用农业财政资金。”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4、滞留、截留、挪用应上缴的财政收入。有的单位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坐收坐支财政预算收入(如:国资收益、教育费附加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和预算外收入等,有的单位将财政收入用于发放职工补贴。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六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七条“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行政性收费管理混乱,票据管理混乱。有的单位存在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等问题。有的单位使用行政性收费票据和内部结算票据,未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未对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登记,票据管理混乱。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九条“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第十三条“收费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核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一律按本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收费票据。凡不按本规定使用票据的,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收费票据稽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收费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6、银行账户、现金管理不规范。有的单位不设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不进行日清、月结;月末会计与出纳不进行认真的对账,出现了出纳挪用、贪污公款后,采取伪造对账单的方法与会计对账。有的单位出现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有的单位现金不是每日进行盘点,出现了白条抵库、库存现金短款等问题;有的单位库存现金量大、给资金的安全带来隐患;有的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按期限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7、资产管理混乱。有的单位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不设立卡片账,资产只有金额,没有数量。有的单位固定资产长期不进行清理盘点,购进、调入、调出、报废固定资产不及时进行核算,家底不清。材料管理不规范,未建立材料保管、验收、领用制度,不定期对材料进行盘点;出现了固定资产、材料账实、账账、账卡不符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8、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差。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编制不规范,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会计资料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9、巧立名目、提高标准发放奖金和补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税收意识不强,造成税款流失。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的单位接受徽县区域外其他税务机关开具的建安发票;又如:有的单位在徽县区域内接受的劳务,而接受对方提供的不是徽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劳务发票,造成我县税款的流失。这主要是由于部分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税收意识淡薄,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一现象虽不构成违纪,但我可以呼吁,各单位在接受税务发票时,一定要求对方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努力为我县税收增收把好关。

第三讲: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成因剖析和防范措施

(一)当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六种现象

1、部分领导干部财务知识缺乏,个别人对财经纪律理解不清。从财政监督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看,一些领导干部虽然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视,但却很少有人了解财务基本原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水平。有的领导虽对本单位资金的大体情况心中有数,但却看不懂财务报表,对单位存在的成本不实、不良资产等影响会计资料真实性问题认识不清,并且有的单位在受资金支付困难等原因的影响时,不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故意少计负债,致使一些债务“体外循环”,单位会计信息失真。

2、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一是财会岗位设置不合法,部分单位的机关后勤财物保管人员和单位报账会计(出纳)长期由一人担任;二是现金使用不合规,有些单位的大额支出未使用支票结算,而是直接利用现金结算,并有公款私存问题;三是会计资料保管和帐务处理不严格,有些部门债权债务登记入帐不及时;四是会计核算缺乏真实性,有些单位的资产负债、经费收支、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指标会计核算不实。

3、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乱收费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一是少数单位未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存在挤占挪用现象;二是少数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等制度不严格,未能及时足额上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问题;三是违规收费和拉赞助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单位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三是个别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离任前期非生产性开支“一路走高”,存在突击花钱的嫌疑,造成经费超支。

4、纳税护税意识不强。一是有些部门单位未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规,出租房屋、处置资产、培训等收入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发放工资、奖金、补贴、酬金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不合规”发票报销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给纳税人逃避税收提供了便利。

5、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单位固定资产长期不盘点,帐实不符情况较严重;二是购买和建设固定资产不及时入帐,部分国有资产未纳入帐内管理,形成账外资产;三是有些单位固定资产已变卖、报废、拆除,但未及时作帐务处理;四是个别单位减少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6、部分单位历史遗留问题和未决事项较多。一是多年遗留的不良长期投资;二是多年形成的不良债权;三是多年形成的潜在国有资产损失;四是历史遗留的对外担保和纠纷等。由于这些问题存续时间长,责任不清,一方面导致有的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不愿意或不想去解决,另一方面有的问题也的确很难在任职期间彻底解决,因此有些问题一届传一届,拖成“老大难”问题。

上述问题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危害却十分严重,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极易诱发侵占国有资产、贪污腐败等严重问题。各单位的“一把手”要本着“闻者足戒”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认真查摆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

1、财政预算管理的缺陷和制度约束的弱化及预算管理观念的淡薄,是违规行为发生的环境基础。目前,乡镇和部门预算编制粗线条的缺陷使预算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由此形成的财政预算管理的习惯做法,使乡镇和部门领导对预算管理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始终认为财政资金只要资金去向明确,即使在执行过程中超出了预算范围,到决算前作一次预算调整了事。而有关部门对预算管理的违规行为缺乏责任追究和问责,使乡镇和部门领导对预算的执行不够严肃,其结果必然是在执行过程中获得较多的自由决定权,使支出不能按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执行,随意改变用途、突破预算的情况普遍发生,减弱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

   2、对乡镇和部门领导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考核措施,是发生财政财务收支违规行为的根源。目前,对乡镇和部门领导政绩考核主要指标为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生信访及各项社会经济指标,乡镇和部门财经法纪遵守情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尚未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和关键指标,除非有个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才会触动相关人员的利益。同时现有考核体系和监管体系也未能引导乡镇和部门领导树立与“公共财政”相对应的预算管理观念、科学管理观念、依法理财观念,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导致了违纪行为的发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虽已建立,但审计结果有很大的滞后性,现有的干部考核制度尚不能有效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3、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缺乏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和产生违规行为的外部环境。重制度制定、轻制度执行的现象依然很普遍,乡镇和部门不同程度地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应付性制度多,动真格制度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种人际关系的影响,各项制度也随之变得“软弱无力”。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相关制度缺失,出现了许多超概算项目、钓鱼工程,如对应收款催讨缺乏责任追究,大量土地出让金被拖欠;如对下属单位缺乏管理,个别乡镇出现了违纪行为。

    4、片面的政绩观和困顿经济环境下发展的压力也会演变成为产生财经违规问题的间接因素。由于片面的政绩观不同程度地会导致行政行为缺乏连续性、长效性,也会出现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乡镇和部门政府负债快速增加,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为了任期内的政绩,不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超能力负债搞建设,对负债责任意识不强,也缺乏资金运作的效率意识和成本意识。再者,我县经济欠发达,财政资金紧张,办公经费困难,造成党政机关拆东墙补西墙,以违反财经纪律为代价来维持工作开展。另外也有“法不责众”的思想在作祟,认为都处在同一经济环境中,有的单位就有“钱”花,为什么我们受穷,你设“小金库”、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偷逃税款等我也做,法不责众。因此,迫切需要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对财务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探讨几个敏感话题,引导领导干部自我防范。

针对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财经违规违纪问题边缘化的现象,我们应当从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强化监督等方面入手,建立教育、监督等相结合的机制,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如何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是各级领导认真思考的问题。对于领导干部的理财,我个人的观点是:为政不理财是失职,为政不会理财是不称职,为政乱理财是渎职。

为了避免学习法规制度条条框框的枯燥无味,这里我就几个敏感话题也就是容易出现违纪违规的焦点问题入手,通过和大家一起讨论,旨在引导各位领导走出这些误区,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有些观点不一定正确,仅供讨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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