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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栾城县国土资源局 刘宏义 答:正如信中所指出的,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地籍调查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情况是经常存在的。在土地登记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地籍调查中四至界线与批准的用地界线一致的情形,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依法批准用地的文件中规定的用地范围界线清楚,并与地籍调查中的实地范围界线一致,而界线内的面积不一致时,可以按照地籍调查面积予以登记发证。这里主要是指因测量或计算误差造成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属于当事人间恶意串通等人为原因造成面积差别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权登记。 对于在地籍调查中实地四至界线超出原批准用地界线外占土地的情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后,按处理结果确权登记。对于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失误造成调查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部门间的沟通,尽快更正;对于因用地者的原因造成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和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钟京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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