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从一起案例看《反法》《消法》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李球王图书馆 2014-04-28
 从一起案例看《反法》《消法》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调整范围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相关法律的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4)项规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九条第一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下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通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引人误解”和“虚假”作为并列的法定要件的,因此,宣传内容“虚假”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必要条件。

二、一起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例
案例:当事人杜某应一湖南客商的要求, 在其所加工的荞麦米纤维包装袋上印上" 保健食品、荞麦米、产地赤峰" 字样, 装袋600袋, 尚有400条包装袋未装袋. 双方约定, 共订购25吨, 每吨1500元. 尚未销售, 于2004年3月15日被查获. 同时在其仓库中又发现带有" 保健食品、内蒙荞麦米、经销商: 山东省青岛市粮食批发市场立伟粮行" 字样的纸制包装袋2000余条, 当事人称是一青岛客商( 已故) 运过来的, 纤维包装袋是在红山区市场以每条0.45元订购印制的.当事人提供不出卫生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合法证件。

三、《反法》第五条第(4)项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调整范围
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本质是欺骗误导公众,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解.这一行为与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表现形式不同,这一行为发生在商品上,包括商品的包装,装潢上,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则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在适用法律时应将本法的这两个规定区分开.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这项规定的本质内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从表面上看大部分是虚假的,但有时仅从表面上看,难说虚假,其后果却会导致消费者误解,这也是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已说明,本规定中并不是把虚假表示划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实质意义是,不引人误解的表示,不是虚假表示,只有引人误解的表示才是虚假表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既未打击竞争对手,也未利用竞争对手,为什么还要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首先要对竞争有个正确的理解,从本质上说,竞争是经营者争取交易的行为,是争夺市场的行为,经营者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误导公众,使消费者在受欺骗或蒙蔽的情况下购买商品,这就不正当地占有或扩大了市场份额,就会影响或妨碍诚实经营者的市场销售,或使诚实的经营者丧失顾客,产生不公平的市场后果.因此,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占领市场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行为,才真正抓住了不正当竞争的本质.

四、《反法》第九条第一款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调整范围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常见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直接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妨碍公平竞争,而且随着传播媒介的普及和发展,这种行为的危害日益严重.
在把握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尺度上,关键词还是”引人误解”,这里的”引人误解”与本法第五条第(4)项中的”引人误解”含义相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的内容是很广的,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列举出来的有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没列举出来的还有很多,如商品的规格,等级,生产日期,销售者,价格,售后服务,获奖获优情况等等,难以列举穷尽,凡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影响消费者选购商品的内容都应当包括在内.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表现方式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其他方法”的范围根据”广告”范围的宽窄而定,指的是广告以外的或者利用广告不好概括的方法.本条规定的行为与第五条第(4)项规定的行为在表现方式上是不同的,本条规定中的”其他方法”不包括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做宣传,在商品或其包装装潢上的”虚假宣传”,应属于第五条第(4)项管的内容,即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消法》第五十条第(6)项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调整范围
经营者只要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即构成本条所调整的范围,未作过多的限制,个人认为本条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调整范围最宽.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肌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的食品。
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而在包装袋上擅自标注“保健食品”字样,其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当事人即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原则的准则,也未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知悉权的违法行为,转至反法第二十四条处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