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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

 马敬坡 2016-07-21

认定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界定及法律依据: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该法条即为规制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

应注意区分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相近似的概念,比如,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此即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设置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制度的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而《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设置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制度的目的,是禁止经营者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两者被禁止的行为方式有差别。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虚假宣传是以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或者以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规制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本质是“引人误解”。如此一来,当经营者的宣传行为满足“虚假”“引人误解”的后果时,将要受到该法条的调整,因此,把握“虚假”和“引人误解”这两个条件,就把握住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

虚假宣传是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作出误导性表述,以达到误导相关公众并进而获取交易机会的目的。对于虚假宣传的手段概括起来有3种方式,一是捏造虚构的事实,以广告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无中生有的宣传;二是歪曲事实,以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服务存在的某种事实以夸大、篡改的方式进行宣传;三是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服务作其他引人误导的宣传,以影响交易主体或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服务。

、判断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的一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为法定判断引人误解的一般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构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所以说,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但要看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是否进行了虚假宣传,还要看当发生虚假宣传时,是否引人误解了,要根据原告、被告的举证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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