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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身边,人在温州,卡里3.8万元居然被人在南宁取走 持卡人状告银行要求赔钱,一审胜诉 法院认为:银行未尽到保障安全义务

 ffyingy 2014-05-07

随身带着银行卡在温州大剧院看演出,银行卡上的钱却在广西被人分16笔取走了3.8万元,还交了404元手续费。当晚,持卡者——温州市民任先生看着不断收到的取款手机短信,傻了眼。

任先生觉得银行没尽到保障安全义务,应该对此负责。在跟温州这边的银行交涉无果后,任先生把这家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的款项和相关手续费。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未尽保障银行卡款项安全义务,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元。

看着手机里的短信,卡主觉得匪夷所思

任先生现年58岁。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2年9月21日,他在温州市区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任先生称,这张银行卡办理至今,他一直贴身保管,密码只有他知道,也从来没在网上使用银行卡交易或消费。

今年1月1日晚11时53分至1月2日零时15分,任先生的手机不断收到这张银行卡的取款短信。短信显示,该银行卡在广西南宁市被取现16笔,金额总计为3.8万元,手续费404元。交易地址为该银行南宁市区某支行ATM机,和另外一家银行南宁市区某支行ATM机。

“元旦那天晚上,我人在温州大剧院看演出,更何况我从来没去过南宁,银行卡一直在我身上的钱包里,钱怎么会在南宁被取了?”对此,任先生觉得匪夷所思。

1月2日凌晨,任先生拨打110报警,之后又马上打电话给发卡银行口头挂失。

银行:卡主没保管好银行卡,卡主承担损失

1月2日上午,任先生到发卡银行交涉。讲明人在温州,银行卡里的钱在外地被人盗刷的事实,要求银行给出交代,并要求银行调取相关监控录像。

当地银行与广西南宁的事发银行交涉,可是没有结果,相关ATM机的监控录像也无法调取。

交涉未果,2月24日,任先生将发卡银行告上了鹿城法院,请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38404元。4月15日、28日,鹿城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对于任先生的控诉,银行方面提出了3点答辩:

1、此案涉嫌第三人刑事犯罪,处理应该按照先刑事案件,再民事案件的原则进行。

2、在南宁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并不能证明任先生银行卡的款项是被盗取的。

3、通过ATM机取款凭银行卡和密码就能自行完成支付,是任先生没有保管好银行卡,损失应当由他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银行应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鹿城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相关证据显示,今年1月1日至1月2日期间,任先生确实没有离开温州,而且银行卡也没离开温州。

法院认为,任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已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任先生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而且交易时任先生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温州,发卡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以任先生没有尽到对银行卡的妥善保管义务为由,认为损失由任先生承担。此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银行主张的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应按照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顺序处理。就此,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任先生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也不是这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银行方面提出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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