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超过法定工时。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是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的,但是,非全体制用工,则需要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而且,非全日制员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若超过此标准,企业就必须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②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口头协议。尽管《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但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企业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员工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能据此便辞退员工,但是,作为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企业应注意。
二、非全日制用工要注意什么?
除了前面已经提及的计酬方式、合同形式以及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等特点之外,企业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③计酬标准有下限。《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日。《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工资收入包括什么,工资不包括哪些收入?
一、工资收入包括什么?
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工资不包括哪些收入?
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
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托儿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抚恤救济费、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病伤假期救济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4.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6.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7.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企业薪酬调查存在哪些问题,企业如何调查薪酬?
一、企业薪酬调查存在哪些问题
企业在进行薪酬调查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一些问题:
1、调查的岗位与实际岗位存在差异。很多企业调查往往就是很简单的统计一下该岗位的薪酬水平。没有具体去考虑所调查岗位在职责方面的差异,举个例子,同样是人力资源专员,在有的公司可能就是个打杂的,管管档案,买买社保,甚至还要给行政和财务的事情不时的跑跑腿,有的公司的人力资源专员是有严格的专业要求的,如在某一模块方面非常精通,能运用大量的专业工具。这个时候比较这两个数据其实是没有太大的意义的。必须对所调查企业的岗位职责和本企业的岗位职责一样的基础上,这样的调查才有意义。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被调查的企业提供岗位说明书。
2、调查的薪酬信息不全。这个薪酬信息不全主要表现在只统计对方的基本工资,忽略了对方的奖金,福利,股票期权等等。也就是说我们统计的薪酬必须是全面的薪酬,甚至连对方的薪酬结构我们也要进行了解。对一些与薪酬有关的比如调薪的幅度,调薪的周期,还有一些非货币性的薪酬如提供住房,培训,保险等等都需要去关注。这样才会有比较和借鉴的意义,否则光一个基本工资是无法全面覆盖薪酬信息的。
3、调查选择的方式上过于单一。(当然最好的薪酬调查方式就是找专门的商业调查公司或人力资源咨询公司进行调查,但成本比较高。)大多数的企业都是自己去进行薪酬调查,这个时候就容易出现薪酬调查方式过于单一的情况,比如仅仅靠发放调查问卷,或者靠HR之间相互调查。这样得出的可能数量不够,信息不全或者可能出现对方为了应付,随便编的一些数据。
二、企业如何调查薪酬
建议企业开辟多种薪酬调查的渠道。
1、通过行业协会,比如你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高新技术协会那里获取一些薪酬信息。
2、同行之间的相互信息共享,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欲取之,必先予之。所以相互交换信息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
3、通过政府部门公布的一些薪酬数据进行采集。政府部门每年都会公开发布一些薪酬数据的,而且这些信息是比较权威的。
4、收集一些专门的学术团体,机构等发布在网络或者杂志的信息。
5、网络上的一些信息,比如一些论坛里面经常会有一些人晒工资福利,也有一些网络专门针对行业进行薪酬的非正式的调查,当然这类薪酬信息可能可信度不是很高。可以仅作为一个参考和印证的途径。
不得视为克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可以代扣工资
一、不得视为克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该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二、什么情况可以代扣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寒暑假教师工资怎么算,拖欠加班费怎么办?
一、寒暑假教师工资怎么算
企业所属学校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其教职员工在寒暑假期间由企业抽调部分人员加班是可以发给加班工资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4)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假。”
这就是说,寒暑假是教师的法定休假日,企业所属的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教师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然而,《劳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劳动。因此,如果企业有一定困难,在取得教师理解的基础上与教师协商一致,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也是可以的。
二、拖欠加班费怎么办
1、一般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内自由约定合理的加班费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应该每月进行加班统计,并有劳动者签字确认,声明加班时间以该加班统计为准。
3、考勤制度应与加班制度相呼应,且用人单位保存考勤记录不得少于2年。
4、工资单上明确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内,如果劳动者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则仲裁时效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