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口货物或服务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混业经营原一般纳税人“挂账留抵”处理 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的当月月初将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案例】 2013年10月,济南A物流企业,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 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 Ⅱ.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案例】 2013年9月2日,济南A物流企业与H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购进货物的运输服务,H公司于签订协议时全额支付现金6万元,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8日,由于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被冲毁,双方同意中止履行合同。H公司将尚未认证专用发票退还给A企业,A企业返还运费。 Ⅰ.A企业9月2日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5.95 Ⅱ.A企业9月8日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54054.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4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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