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银行信贷合同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bslcn 2014-06-30

银行信贷合同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60种)

目 录

一、《个人贷款合同》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2

二、《银行承兑协议》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2

三、《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1

四、《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9

五、《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7

六、《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3

七、《白领融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2

八、《居易通最高额抵押授信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1

九、《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7

十、《个人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7

十一、《个人消货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6

十二、《车辆质押典当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1

十三、《保证反担保合同(一)》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5

十四、《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1

十五、《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6

一、《个人贷款合同》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个人贷款合同》中,乙方(贷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甲方(借方)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该款中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对方承担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2、条款:《个人贷款合同》中,乙方提前归还贷款,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乙方如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收的贷款利息。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不需要提前告知,也不需要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且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限计算利息。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该条款符合《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已作了约定,该条款则不属于格式条款中无效、可撤销情形。

 

二、《银行承兑协议》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注:该条款是《银行承兑协议》第十七条、《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十条、《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第二十六条、《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第十六条、《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第十六条(四)、《法人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第六十九条中的内容。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该条款对贷款人送达文件没有区分因第三方原因或其他正当是由造成确实没有收到文件,一律规定视为送达,对借款人有失公平。

2、条款:《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为一方的其他合同项下违约,贷款人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已发放贷款并结清利息。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贷款人据此解除合同,应通知借款人后才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贷款人的法定通知义务。贷款人不考虑借款人或担保人与第三人合同违约的严重程度,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贷款期限单方面的变更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贷款人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处分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予无条件配合。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贷款人应当通过与借款人协议折价、变卖、拍卖该抵押财产的法定方式实现抵押权,如贷款人与抵押人未达成一致,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该条款免除了贷款人实现抵押债权所应遵循的抵押程序和方式。此条“无条件配合”排除了“贷款人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明显低估抵押财产价值时借款人救济的权利。    

 

四、《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提前还款违约金收取标准以贷款人公告或自助设备提示为准,如贷款人以公告或自助设备提示的方式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的,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规定的违约处理措施。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一方面,贷款方单方告知或提示的形式,不能确保有效地到达借款人,免除了贷款人的相关责任;另一方面,要求借款人承担通知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银行规定提前还款的违约金也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借款人提前还款只要与贷款人协商好就可以,也是一种遵守诚实信用的方式,有助于促进双方交易的进行,作为贷款人应该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而不能随便规定违约金,违反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2、条款: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划扣费用、违约金、罚息、利息、贷款等。”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银行主张抵销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格式条款免除银行通知责任

3条款:如因利率变动、提前还款、贷款展期等原因而导致还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贷款人仍可按照上列授权直接办理变动后的相应款项的扣划手续,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此条款规定完全是由贷款人决定,不征求借款人的任何意见,甚至连起码的通知义务都不履行,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银行主张抵销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格式条款免除银行通知责任。

4、条款: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及\或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须以当事人平等协商为基础,惟其如此,方能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要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及\或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的情况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不是借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5、条款:在借款人出现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情况且贷款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落实到贷款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贷款人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即使借款人出现上述情况变动,只要在还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还清贷款,借款人就不能构成违约,贷款人也就无权要求借款人清偿费用。因为即使借款人出现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情况借款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途径和方法来还清贷款,并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该条款限制和剥夺了借款人依法享有的生活、婚姻、工作、经营等自主权和自由权,违反了《合同法》订立的宗旨,即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条款: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情况下,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有借款人全数负担。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其银行账户中扣除,如有不足,借款人保证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如数偿还,无需贷款人提供任何证明。”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条款中贷款人处理费用的约定,显失公平,涉嫌侵权。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因此而支付的费用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并且借款人偿还贷款后,贷款人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贷款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然包括对扣划资金数额的证明义务,否则将免除了贷款人的上述法定责任,因贷款人不提供任何证明,将加重借款人依据《合同法》第60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7、条款: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贷款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保证人违反《个人贷款不可撤销保证书》中的任何规定,贷款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抵押人(出质人)违反《个人贷款抵押/质押合同》中的任何规定,贷款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点评:该些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条款是有双方当事人在公平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双方协商而制定的,合同的实现也是秉承维护和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述三条款中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是否违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依贷款人自主判断决定的,而是看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是极不公平的,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他们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8、条款:一旦发生第2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采取以下一种或现时采用多种措施: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应费用。

直接扣收借款人、保证人结算帐户和/或其他帐户上的存款,以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债务。

要求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抵押物:……”

点评:该些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该条款实际上加重借款人责任,减轻了贷款人的责任。《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9、条款: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贷款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其本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贷款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贷款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此条款规定贷款人的行为已明显不当,但是却没有影响他所享有的权益,损害了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对“贷款人的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贷款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解释为贷款人以作为的民事行为方式作出的,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可以解释为当事人对借款期限的变更的约定,也可以理解成贷款人并没有因此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四十一条,于此情形下,应当作出不利于贷款人的解释,借款人据此可变更借款履行期限的相应责任,而该条款却约定贷款人仍有权利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加重了借款人依据合同法107条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五、《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点评: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时,债权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宣布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立即偿还。

2、条款:债务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债务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取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扣取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它银行在其开立的其它个人结算账户扣取,直到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或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点评:该些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借款人对贷款人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异议权,该条款排除了借款人依法享有的上述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条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具体情形略),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款,提前收贷时债权人可直接或委托其它银行从债务人、保证人账户中扣收、或行使担保权,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该条款授权的情形系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之后才能行使,显然并不适用于上述条款,所以贷款人扣收行为属于主张抵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格式条款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张抵销时的法定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4、条款: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的,应提前15日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借款提前还款的,收取违约金的方式见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条款要求借款人对提前还款行为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加重了借款人责任,限制了借款人的权利,如果贷款人有损失,应当请求赔偿实际损失,而非按提前还款金额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5、条款: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可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其它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虽然允许债务人在既有物的担保又人的担保时可以在事先有约定的情况选择担保顺位。但基于该条款实质上是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且用语专业,该条款又出现在借款合同中,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保证人注意和说明,贷款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保证人也没有其它的选择余地,排除了保证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6、条款: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格式条款将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故障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违约一律界定为意外,进而免除了甲方的法定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7、条款: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根据债务人个人收入情况......等因素单方面调减或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债权人决定调减或取消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债务人,但无需另行征得债务人同意。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须以当事人平等协商为基础,惟其如此,方能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要求,《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单方调减或取消借款金额,不征求债务人意见,明显违反《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排除了债务人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六、《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贷款利率实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_‰,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加/减)_个百分点或(上浮/下浮_%)确定,合同期内贷款利率不调整。

本合同签定后,贷款发放前(包括分期提款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执行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基准利率基础上按前款浮动方式确定。”

注:《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白领融用信合同》、《居易通用信合同》、《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土地已被抵押的住房/商用房贷款)、《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土地未被抵押的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存单(折)质押借款合同》、《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中关于“固定利率”问题。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所谓“固定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内,不论银行利率如何变动,借款人都将按照合同签订的固定利率支付利息,不会因为利率变化而改变还款数额。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就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而此条第二款规定:“贷款发放前(包括分期提款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执行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基准利率基础上按前款浮动方式确定。”如果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包括分期提款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调的,那么就会相应增加借款人的借款利息。借款人在选择借款利率的方式时,将利率固定,意味着一定期间内无论法定利率怎么调整,借款人的借款利率不变,所以还款额不变,便于借款人安排自己的资金。此条款有把“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混淆之嫌。

2、条款:甲方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交易对象。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此条规定了委托人有任意解除权,所以借款人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通知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停止支付给交易对象。如果合同签订成立生效后而在贷款人未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象之前,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发生变化,那么如果贷款人把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就有可能有损借款人的利益。

3、条款: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贷款通则》第六章规定的贷款程序,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已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相关担保等相关状况进行了贷款调查,然后经过贷款复审审批才决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已签订即应按合同约定义务履行,而不应以再次核实来免除贷款人责任。合同签订后,虽然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贷款人未予放款,但当事人已订立了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法生效,该格式条款约定的贷款人未予放款的权利实质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而行使该不安抗辩权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而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贷款人法定的通知义务,同时也免除了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应予放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七、《白领融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甲方保证本合同签订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拒绝签订《白领融用信合同》时,甲方无异议。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如果是合同签订后,虽然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贷款人拒绝签订《白领融用信合同》,但当事人已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已合法生效,该格式条款约定的贷款人拒绝签订《白领融用信合同》的权利实质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而行使该不安抗辩权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而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贷款人法定的通知义务,同时也免除了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应予放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2、条款:如乙方需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必取得甲方、丙方同意,甲方、丙方在收到乙方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条款规定了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贷款人如需向第三人转让其债权,必须通知借款人。

 

八、《居易通最高额抵押授信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抵押权存续期间,丙方出租抵押物的,应当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

注:《居易通最高额抵押授信合同》、《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土地已被抵押的住房/商用房贷款)(7.5)、《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适用于土地未被抵押的住房/商用房贷款)(7.5)中关于“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权利”问题。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该格式条款加重了抵押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九、《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如果是合同签订后,虽然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贷款人未予放款,但当事人已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已合法生效,该格式条款约定的贷款人未予放款的权利实质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而行使该不安抗辩权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而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贷款人法定的通知义务,同时也免除了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应予放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2、条款:贷款人不时提出的其他条件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借款合同变更,应由借款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借款人对合同变更享有平等协商权利,而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依法变更合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3、条款: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务放款;并且,如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未满足时即放款的,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既然提款条件已经满足,贷款人即应按《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贷款人依据该格式条款没有义务放款,显然免除了贷款人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条款: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该条款的约定实质上赋予了贷款人对放款条件任意解释的权利,贷款人据此可以限制或免除其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依法撤销后,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条款:若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账户为可透支账户,则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进一步授权,当该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在账户允许透支金额范围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本息,由此发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享有任意解除权,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的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6、条款: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同时,保证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中依法扣收有关金额,并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故主张抵消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而专属于借款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抵消。该格式条款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张抵销时的法定通知义务,排除了借款人的法定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7、条款: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货款人/担保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所享有的法定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十、《个人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如果是合同签订后,虽然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贷款人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当事人已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已合法生效,该格式条款约定的贷款人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权利实质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而行使该不安抗辩权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而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贷款人法定的通知义务,同时也免除了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应予放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条款:贷款人不时提出的其他条件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借款合同变更,应由借款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借款人对合同变更享有平等协商权利,而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依法变更合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条款: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务放款;并且,如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未满足时即放款的,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既然提款条件已经满足,贷款人即应按《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贷款人依据该格式条款没有义务放款,显然免除了贷款人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条款: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按 S4.1A 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该条款的约定实质上赋予了贷款人对放款条件任意解释的权利,贷款人据此可以限制或免除其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依法撤销后,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条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享有任意解除权,在本条中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账户中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在特定条件下,借款人是可以撤销授权的。该条限制了借款人的权利,加重的借款人的责任,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享有任意解除权,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的法定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6、条款: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故主张抵消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而专属于借款人自身的债权不能抵消。该格式条款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张抵销时的法定通知义务,排除了借款人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7、条款: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货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所享有的法定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十一、《个人消货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若因贷款人调整、暂停或终止消贷易额度或非贷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发放贷款,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概与贷款人无关。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而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贷款人责任,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基于上述法律向违约方主张损失的法定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条款: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如果是合同签订后,虽然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贷款人未予放款,但当事人已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已合法生效,该格式条款约定的贷款人未予放款的权利实质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而行使该不安抗辩权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而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贷款人法定的通知义务,同时也免除了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应予放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条款:贷款人不时提出的其他条件。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借款合同变更,应由借款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借款人对合同变更享有平等协商权利,而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依法变更合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条款: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务放款;并且,如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未满足时即放款的,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既然提款条件已经满足,贷款人即应按《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贷款人依据该格式条款没有义务放款,显然免除了贷款人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条款: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受信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货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所享有的法定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6、条款:授信人(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授信人(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十二、《车辆质押典当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全部还清甲方本息之日起自行终止,中途不可撤销。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借款人依法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十三、《保证反担保合同(一)》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不行使借款人的抗辩权。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该条款排除了债务人的法定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2、条款:在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前,不向借款人或其他反担保保证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条款排除了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条款:如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向甲方设定了抵(质)押反担保,即使甲方放弃了该抵(质)押、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质)押,仍在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本条剥夺了乙方的法定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因此,依法可以进行相关约定,但是应当尽到提示义务。

4、条款: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主合同、《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对于借款人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甲方因承担任因合同无效导致的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乙方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法院相关司法政策、判例,此独立担保仅适用于国际商事领域,对国内商事领域不适用,该约定格式条款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语序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该格式条款内容排除了担保人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5、条款:甲方和借款人变更主合同或者甲方和贷款人变更《保证合同》,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仍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乙方责任。

 

十四、《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本合同自甲方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属证书,办妥抵押房屋交接手续、丙方获得借款之日起生效,至丙方全部归还甲方借款本息、注销房屋抵押权时终止,中途不可撤销。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借款人依法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注:此点评仅限于提供格式条款相对方为消费者,如提供格式条款相对方为单位或其他组织,则不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

 

十五、《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条款:除非授信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授信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授信人无任何义务向受信人提供依据本合同所签署之任一独立文件项下贷款或其他信用。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如果是合同签订后,虽然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贷款人未予放款,但当事人已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已合法生效,该格式条款约定的贷款人未予放款的权利实质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而行使该不安抗辩权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而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贷款人法定的通知义务,同时也免除了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应予放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条款:授信人不时提出的其他条件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借款合同变更,应由借款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借款人对合同变更享有平等协商权利,而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依法变更合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条款: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额度实际支用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授信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放款或提供银行信用的义务;并且,如授信人在上述条件未满足时即实际提供了贷款或银行信用的,也不构成对授信人的履约瑕疵。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既然提款条件已经满足,贷款人即应按《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贷款人依据该格式条款没有义务放款,显然免除了贷款人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条款:受信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授信人可从独立文件约定的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债务金额。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享有任意解除权。在本条中受信人授权授信人在账户中扣收到期应还债务金额,该授权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受信人是当然可以撤销授权的。授信人无权依据合同相关约定直接剥夺受信人的撤销授权的权力。该条限制了借款人的权利,加重的借款人的责任。

    5、条款:若受信人与授信人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受信人到期债务的或未明确约定还款账户的,授信人有权从受信人开立于授信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收任一到期未还的债务金额。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权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债务人,格式条款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张抵销时的法定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6、条款:当本合同×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出现时,授信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受信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授信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点评: 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所享有的法定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