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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合同条款上的陷阱?

 草木青青33 2017-02-24


1、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 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在实践中,对方往往不但不提请你注意,反而会尽量想办法让你忽略这些条款。使用各花言巧语,什么“没问题了”、“都是 这么签的”、“来不及了,别看了,盖章的要走了”。不但不让你看,还要在合同上写上“以上内容看过,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且对其内容充分理解”。凡是遇 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特别小心,审查合同的条款,一旦发现有不合理条款时,坚决提出修改,不要等到发生纠纷再到法院去打无效。特别是在一些房地产买卖合同 中较为常见。

2、合同条款要有可操作性。

    现在有很多合同中只规定了原则条款,而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性条款。一个销售公司向一个电子公司销售一台设备,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在买方未付清货款之前货 物的所有权仍归卖方”,这条约定,是有效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货物有权转移的时间。但是这条约定很难实现。如果卖方 依据该条取回货物,对于已经发出的货物就要退回,怎么退?是全额退,还是部分退,如果是全额,那么买方使用这段时间,就是免费使用了,如果不是免费使用, 是有偿使用,那就要扣除使用期间费用,使用费怎么算?这些在合同都没有约定。

    在合同的可操作性方面,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对赔偿损失的约定。很多合同只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实际上损失有两部分,一部 分是实际已发生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另一部分就是如果履行合同,一方可得到的利润,这部分被称为预期利润,即间接损失。实际损失是比较好计算的,但预期利 润是一个需要计算才能得到的数字,这样在合同当中就应当规定预期利润的计算方法。

3、合同履行顺序设定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要先介绍一下合同法一个概念,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结合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就可以知道合同履行顺序的意义:先履行一方的风险大于后履行一方,因为你履行了合同以后,对方可能会有不履行的情况出现; 另一方面,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这种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这样在签订合同时,设定双方履行义务时 应当尽量约定由对方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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