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需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时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SB030),同时报送如下附表: 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SB030-1)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SB030-2)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SB030-3) 上述资料各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上门申报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认定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严格审核,确认其符合资格条件的,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确认其实际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虽经有关部门认定了资格,也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二)网上申报 1.纳税人可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录入并保存申报表及附表数据,完成企业清算申报。 2.非数字证书用户应打印出申报表,按市、县(市、区)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纸质资料归档,并做到对报送的纸质资料与存入系统的纳税申报表相符。数字证书用户不必打印申报表送税务机关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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