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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闡真 (20)

 水晶宫114 2014-07-28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九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九四:不克訟,复即命,渝,安貞,吉。

九五:訟,元吉。

上九:或錫之繫帶,終朝三褫之。

 

訟者,爭辨是非之義。卦德內坎險,外乾健,因險恃強,因強致險,二者俱有乖和之義,故謂訟。此陷真爭勝之卦,承上蒙卦而來,蒙者有險而能止,所以退其後天氣質之陰也。人受後天陰陽五行之氣而成身,受陰氣之多者,性陰險;受陽氣之多者,性暴躁。陰陽之氣雜亂者,陰險暴躁兼有之。此氣質則然,惟大聖人能化其氣質,其次中下之人,為氣質所拘,偶有觸犯,陰毒發而躁性起,爭勝好強,詭計百出,損人利己,鬭口鬭智,辯是論非,等等乖和失中之事,皆名曰訟。

脩道者,須要知得氣質之性,為害最大,依世法而修道法,先將陰險暴躁之氣一筆勾銷,健於內而不健於外,境有險而心絕無險,可以漸化氣質,不在是非場中鬧矣。然身未離塵世,猶有患難相侵,我雖不陰險,而人以陰險來傷;我雖不暴躁,而人以暴躁來欺。此無故陷害,自信處心無愧,其中受屈,窒塞可通,陰險可化,勝心可無矣。否則不能惕中,因小忿而失大事,躁性外發,陰謀內生,未得於人,早傷其己,始不謹而終必兇。然亦有事惕於中,自訟不明,而必告訟於人,借人分辨是非邪正者。但分辨其是非邪正,惟利於見大人,若不見大人,則非所利。

蓋大人者,正己而正物者也。能規人之過,能勸人之善,能破人之疑,能開人之慧,見之最利。否則既不能惕中,而自化氣質,又不能見大人,而擴充識見,恃一己之陰險,爭勝好強,陷其真而從其假,訟非所訟,自招其禍,是以不利涉大川。惕中可以見大人,不惕中便是涉大川,惕中吉,不惕中兇。脩道者,可不自訟於早乎?

初六,柔而自下,有訟之事,無訟之心,是以不永所事。然既在訟中,亦必辯明其事。雖小有言,終不成訟,究得以吉全之。此柔而不訟者也。

九二,所應相敵,不克訟而即不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以避其鋒,雖有災眚,不能及之。此剛而不訟者。

六三,柔弱本不敢訟,是以食舊德也。食舊德而危厲自處,小心謹慎,不致訟而自無訟,終得以吉全之。然既在訟中,我不訟而人必訟,須當借高明者,分辨其是非,事明即止,是以或從王事無成。此柔能順剛,不成其訟者也。

九四,以剛遇剛,必有爭端,而能以柔處之。不克訟而即不訟,化其氣質之性,复於天命之性,以不安貞,渝變為安貞,不求吉而吉即隨之。此剛而自反,不果於訟者也。

九五,剛健中正,以德服人,能化一切陰險、好強之輩,皆歸於不訟,是以為訟之元吉。此正己正人,能使無訟者也。

上九,爭勝好強,不知自反,到得訟終,外雖得勝,內實敗德,如或錫之繫帶,終朝三褫之。一錫而三奪,其所得於人者少,而其所自失者多,此有己無人,終敗其訟者也。然則不訟即吉。有訟即兇,不惕於始,必敗於終。訟之不可有也如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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