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支付比例
发布时间:2013-05-10
(一)经审核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的一般检查项目,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二)经审核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三)经审核凡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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