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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工作法治化的实践探析

 庸庸学馆 2014-10-16

审理工作法治化的实践探析

2014-10-14 09:1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王新 喻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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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工作与法治融合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主体身份调查不周全、不严密、不彻底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准确甄别对象是推进审理工作法治化的首要前提,主体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主体不同,结果就很不一样。如果在前期收集证据材料时主体不明晰,就会把握不准方向,导致定性也不准确,围绕收集的证据也难免不到位,进而给审理案件带来障碍和困惑。在办案实践中,案件检查部门有时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环——主体身份问题。有的案件报立案后才发现被调查人连党员身份都不具备。有的案件当事人是单纯的监察对象、非党员,但办案人员在没有查明主体身份的情况下,启动党纪的调查模式和时限要求,对象发现后意见非常大,甚至在司法庭审过程中要求以非法证据排除。

实体合法性的问题没有始终贯穿审案的全过程。实体合法性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证据合法性,办案中有时出现事实与证据取舍不当的问题。证明被审查对象有错的证据就取,证明被审查对象无错的证据就不取,或者证明被审查对象错轻的证据根本就没有,移送审理时的材料往往是不完整的,这样对被审查对象违纪行为的准确定性就造成了困难,甚至会产生重大误差,极易制造冤假错案。如某区交通局长张某受贿案,检查部门认定受贿人民币24万元,可是到了司法环节被削减了14万元,原因是当事人案发前在曾经工作的3个单位都上交了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办案部门认定这些上交的钱款是礼金。但是在前期证据冲突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况下,没有达到证据的唯一性,进入司法环节后,证据采信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司法机关认定上交的人民币14万元是受贿款,应从受贿金额中予以删减。当事人一进入司法环节,也马上辩解这些钱款是上交的受贿款,办案人员“哑巴吃黄连”,因为当初忽视了这个关键证据。

“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普遍存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不遵守程序规定,实体的正义也将很难实现。有的案件把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办案程序混为一团;有的案件不按照规定时限结案,久拖不结,也不办理相关延期手续;还有个别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审理工作内容、后续工作程序及相关规定不够了解,加之沟通协调不够,未给审理工作留出必要时间,甚至在移送审理的请示中明确建议审理部门在几日内将案件提请常委会议审议,过于压缩审理时间,导致审理时限过紧。尤其在事故类责任追究案件、领导干部问责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环境等新类型的案件处理中,还存在“未审即定、以会代审、先定后审”等不当情况。

疑错从无、无错推定原则只是极少地运用指导办案实践。“疑错从无”是“疑罪从无”刑事原则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借鉴,即当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不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或违纪事实并有可资适用的党纪国法条文时,即便已经掌握了一些所谓的“证据”,也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违纪错误已经成立。案件审理必须坚持“无错推定”和“疑错从无”原则,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中关注较少。“罪刑相适应”原则运用到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应当按照违纪错误的大小程度来给予其轻重不同的处分。但在办案中,往往对“错”与“非错”关注多,对“大错”与“小错”关注少,不积极主动并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明错轻错重的证据资料,给定性量纪工作带来困难。以贪污受贿类案件为例,党纪政纪处理与司法处理存在不匹配的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受贿1万元,没有移送司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开除党籍;同样是受贿1万元,若免予刑事处罚,也可以不开除党籍,这样就会造成量纪不平衡的问题。

力争抓早抓小,严格遵守证据制度,追求实体公正

办案工作抓早抓小,既是治标又是治本,是真正对党和人民负责。与以往相比,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案值少、切口小、定性宽的情况下,就要更加找准实体方面的证据,增强证据证明力和合法性。不但要按违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重视收集主体身份方面、违纪主观方面、有利于被调查人方面的证据,还要围绕关键环节,按规范要求收集书证物证,正确收集和运用口供,及时和正确制作谈话笔录,全面收集和综合分析证据、有效转化固定证据。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危害程度,有效做到处理平衡,正确把握量纪情节。

审理工作要确保优质高效,必须协助案件检查部门协同办案。提高案件质量,根本是调查。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调查工作提高质量,推动案件检查部门与审理部门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对于涉刑案件,党内审查阶段不需查清、查透所有问题,要将主要精力放在立案依据和“两规”依据上。对于采取“两规”后又发现的涉罪问题线索,如果是证据容易灭失、易于转移的问题,要抓紧查证,或者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初查,及时提取和固定证据;否则,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要明确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调查重点是立案依据和“两规”依据,审理的重点就是立案依据和“两规”依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重点审核定性、定量特别是违纪与非违纪、此违纪与彼违纪、轻违纪与重违纪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要高度重视问题线索、案件线索审核。涉嫌犯罪的就移送司法机关,不涉罪的就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能不加区分,全部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全部不移送。

坚持快查快结,严格遵守程序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公正是正确办案的保障,是依法行政、依法执纪的重要体现。当前要把对程序的审查放在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防止因程序不合法、不到位等问题造成执纪执法的偏差。要坚持程序的法定性,绝对不允许出现未经审理处理案件的情况;坚持程序的顺序性,尤其是不允许出现先定案后审理的情况;坚持程序的时限性,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履行相应程序,化解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在新的办案模式下,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宜一查到底、全部查深查透,需要从调查重点、案件线索、结案标准等方面加强探讨,探索形成新的工作规范和办案程序。一是规范移送的标准和程序。二是重点围绕严守办案时限、立案依据查证、所涉问题性质轻重、调查取证难易、可能受到的处分档次等5方面的情况,合理设定案件调查结案标准,确保一般案件在3个月内办结,复杂案件在6个月内办结。三是规范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坚持提前介入审理的基本条件,原则上避免提前介入审理过多、过早,能不提前介入的就不介入,防止查审不分。四是严格按规定做好涉案款物暂扣封存工作。五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规范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初查工作。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要发挥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涉刑案件通报移送制度,提交反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文件下发,确保涉刑案件移送渠道有政策依托,同时将审理部门纳入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范畴。

要依托司法机关建立办案信息平台系统,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审计、交通、电信、组织人事、国土住建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推动和提升日常监管、线索收集、办案信息查询、办案保密、案件处理情况收集等工作的水平。

要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单位联络人员日常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使涉刑案件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处理一起,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党纪政纪案件与司法处理保持一致,优质高效协同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保证每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真正实现涉刑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规范工作制度化。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2014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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