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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司法官人身安全刻不容缓

 超越梦想之上 2014-11-19

  当前法治建设正在大刀阔斧地推进,要将法治建设真正落到实处,必然离不开大量优秀司法人员作为支撑。然而,其人身安全都得不到有效保障,直接影响了国家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李洋吴高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体现了党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视与关心。但是,除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外,另一个问题即“如何保障处在社会矛盾风口浪尖的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样值得关注,倘若其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司法人员又怎能安心履行职责,践行法治?

  近日一则内蒙古退休高级检察官滑力加被殴打报复的消息在网上持续发酵,各大网站微博纷纷转发。案件中受伤检察官滑力加右侧肋骨骨折并插入肺叶导致严重气胸,面部遭受锐物划伤被缝合7针。此事引发了社会的反思与讨论:如何保障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成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一个需要认真思考解决的问题。

  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实践者,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解决社会纠纷、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具有重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首先,司法人员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与实施。作为国家法律的实践者,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但会扰乱其正常生活,损害其基本的人格尊严而且还会严重挫伤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司法人员人身安全遭受侵害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相关当事人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损害其人身安全,是对司法的不信任和不赞同的表现,同时给法院、检察院带来了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降低了司法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威严,削弱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

  最后,司法人员人身安全遭受侵害严重影响了国家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

  通过分析各种不同类型司法官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例,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之所以发生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因:

  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江湖情节”严重。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于司法机关工作的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认识,总是以自身利益的得失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在滑力加被打击报复的案件中,行凶者交代的犯罪动机竟然是:“滑力加就任检察官时曾经多次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抗诉”,他对此表示不可理解,现在他退休了于是找到道上的兄弟给他点颜色看看。

  少数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处理群众问题时存在方式、态度上的问题。在我国,法检系统历来十分重视司法人员队伍建设。首先,必须承认司法人员整体素质是很高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有少数司法人员缺乏自身修养,自律性不足,接受有关当事人请客送礼,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工作不够耐心,甚至有时候态度恶劣,自然无法做到公正司法、文明执法,因此,就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诱使其寻求私力打击报复。

  法检机关警力不足,安保措施相对落后也是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法检机关一直存在警力配备不足的问题,尤其在法院系统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一般民事审判庭都不配备法警,当事人因利益冲突不满法官裁决,当庭辱骂,威胁恐吓法官的情况出现时,法官则处在势单力薄,很难掌控局面的情形之下,既无法及时有效的制止当事人违法行为,又无法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制裁。

  另外,对于当事人报复侵害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表现为当面暴力抗法,直接威胁司法官人身安全;或者表现为事后纠结亲戚朋友或者社会闲散人员对司法官恐吓报复,侵犯其本人甚至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保障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为法治建设的积极推进保驾护航?针对此类案件的性质以及发生之原因,结合法检部门工作实践的特点,笔者开出以下几个“药方”:

  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司法机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充分告知其相关权利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最大程度上给予其正确的行为引导,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

  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建设,实现司法人员队伍精英化。司法人员应当严格自律,用职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业务能力,树立司法权威与良好的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方式以及工作失误等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相关暴力侵害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应当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与安全防范意识。

  增加司法警察的配备数量,强化安全保卫措施。合理增加法警的配置,建立起定时巡逻、巡查制度,尤其在民庭、行政庭开庭时,加强法警在审判区的巡逻,或者根据民庭、行政庭案件主审法官的申请对于特殊棘手案件,在开庭过程中实行重点保护制度,防备出现紧急情况,确保法官人身安全,对于围攻、寻衅殴打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办公区、庭审区都要强化安检措施,加强门卫管理,从审判区进去办公区的人员要进行严格审查,预防伤害法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发生。

  严厉惩处侵犯司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行为,树立司法权威。司法人员作为社会个体具有人身权利,同时,作为司法公职人员又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裁判权,犯罪分子在对司法人员人身权利侵害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到对国家公权力的破坏,因此,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单纯对普通民众人身权利的侵犯,所以,必要时可以采取拘留甚至逮捕等强制措施,严惩犯罪分子的暴力违法行为,甚至可以考虑将谩骂司法官、恐吓威胁司法人员及其家人以至于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等行为列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心理培训与指导,增强其心理素质处事不惊;完善司法机关案件处理的后续工作,使矛盾及时化解,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密切司法机关与党委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关系,案件发生时可最大程度上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与支持。总之,为了法治建设能大刀阔斧顺利进行,为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上锁”已刻不容缓。

  (原标题:关注司法官人身安全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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