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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行政处罚履职风险的思考

 初心阅读室 2014-11-20

  行政处罚履职风险是指执法办案机构及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行政或纪律责任等风险。这些风险存在于办案各环节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

  1.对群众投诉举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案源信息,不及时处理或经初查达到立案条件却不予立案调查。

  2.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应当实施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的,却未采取强制措施。

  3.发现的案件线索或已立案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未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置。

  4.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或线索,不移送或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5.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未进行催缴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案件查办后未进行后续监管或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二)违法履行职责

  1.未经批准擅自立案、销案。

  2.不按程序取证、取证不全、伪造证据。

  3.无法定依据或适用依据错误实施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

  4.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处理罚没财物,将罚没财物退回或变相低价处理给当事人。

  (三)履行职责不当

  1.在案源信息初查和案件调查时,行动迟缓、拖延,造成不良影响。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不公平。

  3.涉案物品保管不善,造成涉案物品毁损。

  4.与其他部门推诿扯皮,造成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

  二、存在履职风险的原因分析

  风险意识较淡薄。部分办案人员认识不足,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办案随意性大。

  岗位职责未厘清。一些办案人员对工商业务学习研究不够,对自身职责认识模糊,在面对违法行为时,显得手足无措,出现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

  程序执行不严格。个别办案单位对办案流程中的关键节点管控不力,核审把关不严,涉案物品管理混乱,致使所办案件存在瑕疵,甚至出现错案。

  工作机制不健全。工商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与其他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工作机制不健全,存在脱节的情况。

  三、防范履职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注重教育引导,增强责任意识

  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执政为民上,确保执法办案方向不偏差,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履职的有力保障;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深入查找和梳理可能存在履职风险的部位和环节,查准、查全风险点,有效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履职风险。

  (二)科学梳理职权,以明晰管理职责

  厘清职权边界。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各类职权的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特别是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有交叉的领域,要认真研究,厘清职权边界,明确管辖权限,避免职责不清。

  明确岗位职责。将执法办案职责分解到每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办事程序,使每一名执法办案人员对自己从事的工作心中有数,避免“乱作为”。

  加强疑难问题研究。主动研究执法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寻求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上下功夫,重点开展程序法和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培训,特别是对基层执法人员和新进办案人员要加强培训,让执法办案人员熟知相关法律条款和行政处罚程序。

  强化案件流程管理。优化、细化执法办案工作流程,按照统一的法律规范、统一的办案标准、统一的办案程序,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加强重点环节管控,克服执法随意性,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持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四分离”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坚持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强化对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坚持案件回访制度,强化案件查办事后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强化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

  严格实行案件信息公开。要加强信用监管,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监管格局,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联动协作

  强化案源信息管理。案源信息实行归口管理,专人负责案源信息的接收、甄别、分派、跟踪和反馈,构建案源发现移交、案件调查处理、信息反馈运用的衔接机制,加强协作,实现监管与执法的统一。

  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信息,涉嫌犯罪案件和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做到沟通顺畅。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避免因执法力量不足或者执法手段不强造成的执法风险。建立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打击传销工作格局。建立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对政府交办和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及时与法院、公安、纪委、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沟通会商,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建立案件后续监管机制。实施行政处罚后,及时将处罚信息传递到辖区工商所,监督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或发现存在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抄告相关部门监督当事人改正;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工商局执法局局长 黄 生

2014年11月19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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