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财税英雄榜第一帖B:马泽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刘刘4615 2014-11-22
2014-11-19 中国财税浪子

财税英雄榜第一帖B:马泽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7、没有推向社保的离退休人员,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费也不得扣除吗?

答: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最明确的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实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就指出:“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版,第129页)但是这容易让引起大家歧义,是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但可以税前扣除,还是压根就不能税前扣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款:“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国税发【2000】84号已废止,“补助”也不是很明确。终于在新法实施6年后,税总办函【2014】652号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的根源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个“直接相关”就是个挑唆税企矛盾的词,企业都认为自己的支出是“直接相关”,税务局说不是“直接相关”,两边各有各的道理,最后只能总局来判定。

从理论上讲,离退休人员已经不能为企业带来效益,他们无法为企业带来直接相关的收入,所以不能税前扣除也符合税法规定,但他们毕竟曾为企业带来过直接相关的收入,一点都不让扣除也有些不尽人情。

大家可能发现了,无论企便函【2009】33号还是税总办函【2014】652号,都是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事项的,总局从未下发过普遍性文件,因此,税务局很难用税总办函【2014】652号来检查其他企业。

笔者揣测,有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的多是国企,离退休人员多,支出大,总局可能不太好明确,而且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连公务员都要养老改革了,没有推向社保的离退休人员越来越少,等他们都没有了,这个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