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13年3月29日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会议总结了第一次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表彰了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函待解决的问题,对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会议对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审查程序的新规定等问题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接收。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原审人民法院接收上述案件材料后,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 (2)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 (3)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一个月内将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全部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对于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2、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酒疯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3、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6、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申请再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或者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 (3)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7、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适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申请再审期限。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届满,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届满的,计算至届满之日。 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6月30日后届满的,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但下列情形仍适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1)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2)当事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3)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裁判生效两年后,当事人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8、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变更或者增加再审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变更后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必要时可再次组织询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不予审查。 9、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提审。 10、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事由成立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裁定由本院再审;当事人选择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事由成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由本院提审。 11、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案件的裁判裁定再审的,可以不中止执行。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等没有执行内容的裁判裁定再审的,可以不中止执行。对于其他裁判裁定再审不中止执行的,应当从严把握。 1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所作的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3、2013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未结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所依据的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中有相应再审事由的,在裁定书中引用该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序号。上述案件当事人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申请再审,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且未主张其他再审事由的,可以该情形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为由,裁定驳回; (2)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再审; (3)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裁定终结审查。 上述案件当事人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申请再审,其主张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中有相应再审事由的,可以在裁定书中引用该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序号,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审;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裁定驳回。 14、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调卷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5、本纪要所称民事诉讼法,是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纪要所称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是指《决定》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3年4月8日印发 最高院法官解读《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昆明)》 2014-02-26 天同诉讼圈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接收。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对于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案件是否也适用这一机制,目前由各地高院根据本地情况予以明确。据最高法调研,目前有不同的设想和做法:一是要求所有申请再审案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两类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二是要求两类案件当事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再审材料,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也转到原审人民法院先做释明工作,当事人坚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附卷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范受理工作机制。 (二)原审人民法院接收上述案件材料后,区分情形处理 1. 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审查申请再审的主体、事由、期间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申请再审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 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关于释明的主体,目前一般是原来的审判庭。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范围 1. 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的标准,一是根据一审地位确定,标准明确;二是以三人以上为标准,包括三人。 2. 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如果受理之后才发现属于此类情况,也不宜再移送。实践中,也有可能存在先后申请再审问题,只要属于此类案件,即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一定必须三人以上同时或者短时期内先后申请再审。 3. 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不限于公民,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关于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的情况 (一)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 1. 再审申请人更换事由申请再审是否受理。一种意见是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另一种意见是原则上不受理,但再审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两种意见分歧较大,座谈会纪要未予明确,实务中建议视个案情况而定,原则上对于裁定驳回后再审申请人又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告知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2. 对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受理。一方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对方当事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的,仍应受理。 (二)再审判决、裁定 1. 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申请再审。有观点认为既然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已经不存在生效裁判,案件情况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如增加诉讼请求、提交新证据、追加当事人等,应允许就重新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鉴于情况较为复杂,争议较大,座谈会纪要未将该类情况明确纳入再审裁判范围。 2. 当事人对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提出上诉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允许申请再审。纪要未将该类情况明确纳入再审裁判范围。 (三)几个争议的问题 1. 一审生效后不上诉而申请再审是否受理。目前不受理此类申请再审案件尚无法律依据,可逐步推动建立申请再审收费制度加以解决。 2. 撤回申请后无新的事由又申请再审是否受理。对此,建议从审查申请再审期间入手予以规范,即对于曾撤回申请的案件,其申请再审期间仍应自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撤回申请时开始计算,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一般只有六个月的情况下,撤回后再次申请应严格审查是否超过申请再审期间。 3. 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否允许申请再审。目前最高院相关部门正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条件成熟时将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三、关于申请再审期限 (一)对于2013年1月1日后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 1. 当事人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或者第十三项申请再审;依据其他事由不予受理,既有这四项事由,也有其他事由的,对于其他事由不予审查。 2. 当事人需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依据再审事由的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如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何时发现新证据的证明材料。 3. 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 (二)新旧法关于申请再审期限的衔接 1.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适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两年和三个月的规定计算申请再审期限。上述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届满,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如当事人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该判决是2010年12月30日生效的,其申请再审期间计算至2012年12月30日。 2. 上述裁判适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的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1月1日之6月30日届满的,计算至申请再审期限届满之日。如当事人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该判决是2011年4月30日生效的,期申请再审期间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 3. 上述裁判适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的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6月30日后届满的,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 四、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一)关于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再审事由的处理 再审申请人在审查期间变更或者增加再审事由的,应当符合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同时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变更后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必要时可在此组织询问。 除法定六类案件外,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等没有执行内容的裁判裁定再审的,可以不中止执行,并要求对于其他案件不中止执行应严格把握,如对于再审申请人部分胜诉的,已执行完毕的等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案件,在斟酌是否不中止执行时,应当严格把握,全面考虑不中止执行的风险。 2.依据管辖错误事由申请再审的未结案件的处理 (1)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且未主张其他再审事由的,可以改情形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为由,裁定驳回。 (2)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再审。 (3)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再审。(整理: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专员王姣姣) 郑学林:最高院立案二庭庭长;吴凯敏、刘小飞:最高院立案二庭助理审判员。 本文摘编自《立案工作指导》2013年第2辑(总第37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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