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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新亮点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余文唐 2014-12-01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通过一个月了。这一段时间,大家都在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全会的精神。四中全会的决定是个宝库,有许多需要我们挖掘的东西。作为法理学的研究者,我们需要对决定中的内容进行深度的研究。

  四中全会的决定有许多新提法、新命题、新亮点。全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道路,这是三个重要的命题。对这三个命题如何进行理论上的阐释,还需要深入探究。

  具体来说,法治体系中的五大体系中,第一个是法律规范体系,加了“规范”二字,这同我们原来的法律体系是什么关系?第二个是法治实施体系,基本上是原有的法律实施的三大块内容,即执法、司法、守法三大块。第三个是法治监督体系,将法律监督从原来的法律实施体系里面剥离了出来,因为监督问题现在变得越来越重要,所以监督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第四个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经济保障,社会文化心理保障等。最后一个是党内法规体系,将这一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存在着一些争议。

  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个人认为,对这一总目标需要进行分解,法治体系是手段,法治国家是目标,通过法治体系,以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四中全会的决定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相结合,我感到欣慰的是,对党内法规的适用没有越界。四中全会鲜明地提出,依法执政既意味着党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同时也意味着党依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对党内法规的定位,还是坚持了法治原则,并没有将党的权力国家化,党的定位和规范并没有国家化。

  关于“党内法规”的提法还需要再讨论。第一,党内规范是政党制定的规范,称为“法规”是否适当;第二,“党内法规”的提法容易使党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党政关系等,在概念上产生混乱,不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和普及。

  四中全会决定解决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列出了三种办法:第一种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这是比较明确的;第二种是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比如上海自贸区试验,这对处于改革和转型的社会是必不可少的,解决了授权问题就解决了合法性问题。改革试点的授权问题是需要重视的,比如法院系统是比较严重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已经规定,改革试点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条执行的并不好,一些地方法院改革积极性很高,自己就决定了。第三种是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三点解决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决定提出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一个新课题。因为宪法解释在中国是没有的,宪法学界正在积极研究这个问题。决定提出的“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将会导致审查工作量非常大,难以取得效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由谁依法撤销和纠正,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决定中关于“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的规定困惑住了很多法学家,到现在在理解上仍然有争议。什么叫“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如何定义?立法性质的文件和一般的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在哪里?或者说它们之间不同的特征是什么?有人认为主要区别是程序性,但我认为这并不是主要区别,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通过程序化来制定,这并非主要特征,因此,什么叫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也是需要研究的。我个人认为,应该从规定普遍性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视角来理解是否立法性质。

  决定中提出的“人大主导立法机制”也是一个新亮点。决定提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 人大主导立法是否会导致人大的立法工作量增大?部门立法会否大量减少?如何克服部门立法所产生的部门利益合法化。“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确立,地方立法权主体将扩大到三百个左右,这一方面会大大增加工作量,另一方面相配套的备案审查问题也大为增加。

  决定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能减损,义务不能增加,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首次提出。

  在司法方面,也有很多亮点。如法院立案方式的转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改为立案登记制后,下一步程序如何设计?登记后还是要审查,够立案条件的立案,不够立案条件的,如何处理?是否涉及诉讼法的修改?

  在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方面,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一条很重要。今后像对洛阳中级法院法官李慧娟的处理事件就能避免。同时,决定也提出了有关司法人员和律师、公证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终身禁业制度。另外,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还有,决定提出“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的省已经在试点快速移交制度,对纪检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快速移交检察院,一旦发现问题马上移交,以避免纪检代替检察院的职能。过去纪检替代检察院,有人说是因为时限的问题,避免超期羁押,但我们不能违法,让检察院恢复功能。同时,也可以考虑修改有关时限。

  这一次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三大律师制度。亮点是公职律师,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要聘请公职律师。

  以前,在讨论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时,关于立法者算不算法律职业的组成,有学者批驳我,认为立法者不应该算法律职业,但这一次决定明确的把立法队伍、执法队伍、司法队伍这三大队伍都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并提出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这“三化”的提出,是针对前些年所谓“大众化”而言的,廓清了认识。

  上述只是一个非常粗线条的梳理,还有许多重要的内容和亮点。每一个问题都可以作为专门性的问题来研究,而且每一项制度在最后都是需要落实和实施的,是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实现的。所以我们大家应该更关心中国法治进程,有这么多具体制度的落实,还是要充满信心。

  从四中全会决定的新亮点,以及需要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看,四中全会是有很多可以挖掘的,所以我们需要认真学习研究,首先对文本内容达到熟悉和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度的学理分析。作者: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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