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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卷烟打假破网工作研究

 xnycpfb 2014-12-04
    一是有的持证经营户事前与明知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人员进行通谋,约定要购进的非法卷烟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方式、地点等事项,通过预付款或约定货到付款等方式,为他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以通过为其完成销售的形式提供帮助及便利,直接或间接为其提供资金保障,这种提供的销售便利和帮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犯。因为他们主观上具备了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以非法卷烟完成销售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为非法经营行为的完成提供帮助与便利,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应按共犯处理。这也犹如盗窃犯罪一样,如某人事前以指定特定对象的方式要盗窃者实施盗窃,然后由该人进行收购,在法律上该人与盗窃者的关系是共犯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正确区分持证经营户是否事前通谋及卖方是否构成犯罪等情况,从而做出罪与非罪的正确判断;二是有的持证经营户明知他人(无零售许可证者)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行为,(由于该持证户可能和当事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为使他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持证户为当事人提供零售许可证。如稽查人员能够有证据证明该持证经营户是明知他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且足以构成犯罪而为其提供许可证件便利的,也应以从犯身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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