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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交房占用期间须赔偿

 神州国土 2015-01-03

合同到期不交房占用期间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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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边的事儿

    刘某有一处门面楼房,2008年将其出租给了魏某,并与魏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至2013年10月28日止。合同期内若魏某转租,需经刘某签字同意。合同期满,魏某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并要提前一个月协商房价和有关条款。如魏某不再续租,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刘某,属魏某装修及装饰可移动部分的,必须在3日内自行处理,超出一天罚款1000元,并累计计算;合同期满,魏某不再享有转让权,更不得向刘某索要转让费,如刘某不再租赁,留作自用,应提前1年以书面形式告知魏某。

    2012年,刘某夫妻书面对魏某发出“租房协议期满不再续租的通知”,告知魏某合同期满后不再租赁,留作自用,并通过光山县公证处将通知送达至魏某。但刘某和魏某双方就合同期届满后的租期、租金等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坚持不出租,留作自己用,魏某坚持优先承租,愿意续租,并主张租金20万元,一直占用着该出租房屋。刘某遂诉至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魏某将租赁原告刘某的门面房交还给刘某,并自2013年

    10月29日开始,给付因占用门面房给刘某造成的损失548元/日,直至交还房屋之日止。一审宣判后,魏某提出上诉。

    结果

    近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租房协议的约定,合同期届满,魏某不再享有转让权。刘某在合同到期前1年,通过公证方式书面通知魏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留作自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在未达成房屋租赁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魏某应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刘某。因刘某未经对方许可,通过私下录音的方式,要求魏某每天赔偿1000元损失,此证据属非法取得,法院对此不予认可。但根据魏某自认房屋年租金20万元,应按此计算租金,给付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房租损失548元/日,直至交还房屋之日止。

    (记者周惠通讯员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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