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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本章于2010年加盟经济法基础,并于2013年增加了社会保险法的大量内容,其考核分值一直在15分左右徘徊,是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命题章节。 本章篇幅较长,既涉及大量时间性规定需要加以记忆,同时还涉及劳动补偿、保险缴费金额等内容需要准确理解并会计算,对同学们的要求较高。 | ||||||
【章节框架】![]() | ||||||
【指导思想】 “为了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后(履行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权利”,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 ||||||
考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概念和原则(★)(11年多选) 1.概念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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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主体(★)(11、13年判断;13年不定项) 1.资格要求 ![]() | ||||||
2.双方义务![]() | ||||||
【考题·判断题】(2013年)甲公司招用王某时,要求其缴纳600元的工作服押金,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考题·判断题】(2011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双方义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正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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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劳动关系(★★★)(11、12、13年单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注意】无论用工在先还是签合同在先,劳动关系的建立都为用工之日(实质重于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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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劳动合同(★★★)(10年判断;11年单选、多选;12年单选;13年多选) 1.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提示】注意考题的表述方式。 | ||||||
2.订立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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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 ||||||
3.非全日制用工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不得约定试用期; (3)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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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的效力(★★★)(13年单选、判断、不定项) 1.生效 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 | ||||||
2.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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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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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期限、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必备条款)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13年多选) 意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针对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改制) 【注意】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链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 ||||||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注意】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续订起开始计算。 【特别注意】若题目中未提及特殊情况则不考虑上述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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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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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休息与休假(★★★)(10、12年单选) (1)休息: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周末) 休假:法定假日、年休假 ☆补充内容:(数字性规定关于临界点的界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补充】“已满”包括本数;“超过”;“不达”不包括本数。 | ||||||
(2)带薪年休假 享受: ①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1】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年限总和。 【注意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
不享受: ①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
【总结】带薪年休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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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报酬(★★★)(10、12年单选;13年多选、判断) (1)正常支付 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 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 ||||||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注意】按2014年规定,上述“应付”金额是指劳动者加班应得的报酬,不再做任何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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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记忆提示】“每月”扣除的部分≤20%;剩余部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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