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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历史】(11)辽朝的南北面官制

 昵称1944344 2015-02-15

辽朝建立于公元907年,它随着唐朝的结束,崛起于唐朝版图的北部和东北部,与五代、北宋相始终,成为我国历史上又一个北朝。在辽朝的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南北面官制度,它一直被史学家津津乐道,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辽朝是“一国两制”政治体制的实施典范。但我以为,要真正理解这一制度,必须站在生产力的高度,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角度来认识。

发展下来的所谓“太祖二十部”,其中除了契丹部落以外,又增加了不少“因俘降而置”的非契丹部落。州县是主要用以对汉族俘奴进行编管的地方机构或据点,有一部分是特设的商业、手工业集中地及其管理机构所在地。

   一、南北面官制度的草创期

契丹族本是鲜卑族的一支,长期处于匈奴和鲜卑贵族的统治之下,在隋末唐初,迅速强大,形成了大贺氏部落联盟。在唐开元十八年左右,大贺氏部落联盟瓦解,代之以遥辇氏部落联盟。正是在这一时期,契丹族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公社阶段,过渡到了奴隶社会。唐天佑四年,契丹族最后一任军事首长耶律阿保机结束了仅剩下躯壳的部落联盟,建立了辽朝。

在辽朝建立之初,其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仍比较低,游牧民族的特征还相当明显。奴隶主贵族经常四出掳掠,掠夺财富、土地和人口,并藉此发展畜牧业、农业和手工业。与此相适应的国家机构也比较简单,大致分为朝官、宫卫、部落和州县四个部分。朝官是组成契丹奴隶主贵族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于越是从部落联盟军事首长演变而来的首席大臣;北、南宰相是皇帝的辅佐;迭刺部夷离荃,是迭刺、乙室两部的首领,并执掌国家兵马大权;惕隐管理皇族事宜;文班林牙掌管文书。以上官职,就是北面朝官的雏形。又有政事令、左右尚书、汉儿司等,后来发展成一整套南面朝官。宫卫即斡鲁朵,是管理皇帝私有奴隶、土地、兵马的机构。部落是从阻午可汗①时期的二十部

   二、南北面官制度的定型期

辽朝在取得渤海和燕云十六州以后,被注入了大量的封建经济成分和封建文化,迅速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于是在辽境内,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一类以汉人、渤海人为主,耕稼以食,桑麻以衣,过着以农业为主的定居生活;另一类以契丹人为主,过着转徙无常的游牧生活。这不仅是以畜牧业为主和以农业为主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使用奴隶劳动与使用非奴隶劳动的不同,即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不同。面临这样的社会经济形势,辽朝统治者进一步发展了“蕃汉分治”的政治制度,“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使得南北面官制度在这一时期趋于定型。

《辽史·百官志》对北面朝官的表述是“北枢密视兵部,南枢密视吏部,北、南二王视户部,夷离毕视刑部,宣徽视工部,敌烈麻都视礼部,北、南府宰相总之,惕隐治宗族,林牙修文告,于越坐而论议,以象公师。”在这段叙述中,值得注意的是:

1.辽朝的枢密院体制问题一直是辽史学界争论的焦点。我认为,其脉络大体上应是这样:汉人枢密院在耶律德光南下用兵时期设立,目的在于拉拢汉族官僚投靠辽政权,其职掌是“掌汉人兵马之政”。世宗即位后,把枢密使制度引人北面官系统,设立了北、南枢密院,而汉人枢密院的职能则逐渐归并给了先后设立的“南京兵马都总管府”和“南京元帅府”。至迟在兴宗重熙四年,即“南京元帅府”设立,南面军事机构“并隶元帅府’,②之时,汉人枢密院已不存在。这是因为辽朝统治者奉行“军国大事汉人不与”的政策,将燕云地区的军事指挥权收到了契丹贵族的手中。因此,南枢密院并没有军事指挥权,其主要职能是管理汉族

地区的经济行政事务;而北枢密院则成为主管全国军政和契丹地区部落经济事务的最高官署。因此,“北枢密视兵部,南枢密视吏部”的观点是错误的。北、南枢密院应分别是北、南面官的领导机构。尤其是北枢密使在辽朝中后期一直扮演着首辅的角色,其地位是高于北、南宰相的。



2.北、南府宰相是不是事实上的宰相?契丹建国前的遥辇氏部落联盟,主要由八部组成。八部分为“北府”、“南府”两大集团。北府包括迭刺、品、乌魄、涅刺、突吕不五部,以迭刺部为主。南府包括乙室、褚特、突举三部,以乙室部为主。“宰相”这一称谓早已存在,且是契丹贵族首领之一。《辽史·萧塔列葛传》记载:其八世祖只鲁,遥辇时以败安禄山功,“为北府宰相,世预其选”。《辽史·太祖本纪》还记载:天佑四年(公元90'7年),“北宰相萧辖刺、南宰相耶律欧里思率群臣上尊号日天皇帝”。这表明,在南北面宫远未形成之前,北、南府宰相已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实,这也很好理解,当部族及其联盟过大时,将其一分为二是很自然的事情。汉代的匈奴和隋唐时期的突厥都曾在单于、可汗之下设左右贤王以统诸部,契丹早期的北、南宰相亦类此。其名虽日“宰相”,其实并非宰辅之职,而是可汗之下分统部族的贵族首领。

3.北、南二大王院的执掌是什么?《百官志》载:北院大王“初名迭刺部夷离荃,太祖分北、南院,太宗会同元年,改夷离茧为大王。”上文提到迭刺部夷离茧是迭刺部的首领。辽朝建立后,阿保机将迭刺部中己之所出的横帐三父房族升为帐分,成为辽内四部族之一。又在天赞元年,将迭刺部分为五院、六院两部,各置夷离童。耶律德光在会同元年改夷离荃为大王。可见北、南院大王其实就是两个契丹重要部落的首领,认为其“视户部”是很牵强的。

4.夷离毕是专职的司法官员吗?沈括在《梦溪笔谈》中曾言“夷离毕,官名,如中国之执政官。”德国汉学家魏特夫( K. A. Winfogel)认为,“夷离(i一1i )”两个音节就是古突厥文"e1(或山”,汉译为“颇利”或“伊利”,意为“民族”或“部族”;而“毕(pi )”来源于“beg’’,汉译为“领主”或“英雄”。因此,就象“II-XAN(伊利可汗)”可能意指“部族的王”一样,夷离毕的含义是“部族的领主或英雄”③。这一观点是基本正确的,夷离毕确实是契丹族发展史上很早就出现的官职,可能就源于统治过他们的突厥人。它显然不是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后,由于某种专门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专业官职;而是在早期部族生活中出现的综理各种事务(其中包括刑狱)的官职。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夷离毕在有辽一代始终是地位很高的执政官,从来也没有演化成专司刑狱的官职,《辽史》作者认为其“视刑部”是站不住脚的。

5.《百官志》言“宣徽视工部”是指宣徽使负有掌内诸司工匠名籍,主持宫掖和行在的修缮工作的职责。但事实上,宣徽使更重要的职责是掌朝仪,如在朝会、大典中赞相礼仪及宴享百官等。表面看来,这与“敌烈麻都视礼部”似乎相矛盾。其实不然,二者是有区别的。敌烈麻都主持的是建国前契丹人固有的仪式,如“祭山仪”、“瑟瑟仪”和“腊仅”等。建国后,契丹贵族接受了中原王朝的文物制度,自太宗始,朝会用汉礼。而负责汉礼的官员就是仿中原王朝设置的宣徽使。此外,作为皇帝的近臣,宣徽使还经常被委以临时差遣,如出使外邦、统兵作战等。需指出的是,只有宣徽北院使才属北面朝官,南院使则属南面,即宣徽南

院使就是汉人宣徽使,这与枢密院的分工是类似的。

辽朝的南面朝官与宋类似,有一套官、职、差遣分离的制度,唐五代以来的三省六部五监九寺的职官多已演化为寄禄官阶。笔者将墓志碑刻与《辽史》记载相印证,认为其南面朝官大致有:

1.汉人枢密院,即南枢密院。主要有枢密使,知枢密使事,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等主管官。另有枢密院直学士,直枢密院,枢密院都承旨、副都承旨,吏房、兵房、刑房承旨,户房、厅房主事,诸房令史等中下层官吏。

2.中书省,即所谓“中书门下共一省”,其实职宫主要有:大丞相,左、右承相,同平章事(仅指带中书侍郎或门下侍郎衔者),知中书省事,参知政事、签中书省事等,另有堂后官、主事、守当官、令史等中下层官员。

3.翰林院,掌文翰之事。设有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侍读学士、知制浩、应奉阁下文字等官。又有国史院,掌修撰史籍,设监修国史、修国史、同修国史、史馆修撰、直史馆等官。

4.大理寺是辽朝在诸寺监中予以保留的刑法职能机构。《百官志》载大理寺有卿、少卿、巫、主薄,这显然是沿袭唐制,与事实是否相符呢?耶律俨于道宗大康年间“改少府少监,知大理正,赐紫。六年,迁大理少卿,升大理卿……加谏议大夫,提点大理寺口”④贾师训曾“人为大理寺承,后又“知大理寺正”⑤。可见,大理寺设置的官职大致有提点大理寺、大理卿、大理少卿、大理寺正、大理寺承等。

另有汉人宣徽院、御史台、馆阁等机构,因史料匾乏,不能遍举。由于南面官的事权较北面官为小,其设官分职情况也较简单,这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的。

部族官在辽朝官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大致形成了这样一个统治圈:最里层是辽内四部族,包括遥举九帐族,横帐三父房族,国舅拔里、乙室己部和国舅别部。遥辇九帐族是遥擎氏部落联盟九个联盟长的后裔,由遥辇九帐大常兖司管理;横帐三父房族是从迭刺部分出的阿保机的亲族,由大内剔隐司管理;国舅拔里、乙室己部和国舅别部是外戚萧氏的亲族,由大国舅司管理。辽内四部族构成了辽朝的统治核心。第二层是四大部族,包括五院部、六院部、乙室部和奚六部。这四大部族是辽朝的统治支柱,其首领皆称大王。第三层是四十八小部,即《辽史》所称的“四十九节度”,包括品部、褚特部、乌魄部、突吕不部、突举部、涅刺部等六个契丹部落和遥里部等四十二个非契丹部落。这四十八部是辽朝的统治基础。第四层是统治较为松散的非契丹部落,与辽政权处于若即若离的状态。凡大部族,即设有某部大王,左右宰相,某部太师、太保、太尉、司徒等官,下设节度使司,置节度使、副使、判官等;设详稳司,置详稳、都监、将军等。如为小部族,则只设某部司徒、司空,也设有节度使司和详稳司。部族之下有石烈(视同县),设令稳;石烈之下有弥里(视同乡),设辛兖。辽朝的南面地方体制采用京、府、州(军)、县(城)系统。即以上京临潢府、东京辽阳府、中京大定府、南京析津府、西京大同府这五京为中心,将府、州(军)、县(城)划归各京。上京为皇都,设官最为完备,其他四京随宜设官,为制不一。普设机构有五京留守司和财赋诸司。留守司设有某京留守行某府尹事、同知某京留守事、某京副留守、某府少尹及留守判官、推官等。财赋官在各京的称谓不一,分别称上京盐铁使、东京户部使、中京度支使、南京三司使、山西路都转运使(西京计司)。另外,都总管府、都虞侯司、警巡院也大致是五京皆设的。辽灭渤海和占领燕云十六州后,保持了原有的封建制度,州县的设官情况与中原王朝是基本一致的。重要的州被设置为府,如重熙十年升霸州彰武军为兴中府。军和城设置于边境,军的地位略同于州,城的地位略同于县。



三、南北面官制度的合流期

仿照史学界对唐朝的划分,笔者把辽朝划分为初辽、中辽、盛辽和晚辽四个阶段。太祖阿保机、太宗德光时期为初辽;世宗阮、穆宗景、景宗贤时期为中辽;圣宗隆绪、兴宗宗真时期为盛辽;道宗洪基、天柞帝延禧时期为晚辽。初辽的社会性质应确认为奴隶社会;中辽是奴隶社会向封建杜会过渡的阶段;盛辽和晚辽应属封建社会,尽管其奴隶制成分仍相当严重。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辽朝中后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其社会性质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主要表现有:

1.占有和役使奴隶的数量不断缩减和奴隶境遇的改善。最有代表性的是辽统和十三年圣宗颁布的诏令“诏诸道民户应历以来胁从为部曲者,仍籍州县。”⑥这道诏书的作用在于使众多的奴隶从奴籍中解放出来,仍然算作是州县的一般人民。又如统和二十四年“诏若奴蟀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⑦原先,奴隶不论有罪无罪,奴隶主常加以任意残害,这道诏书对奴隶的生命至少是一个法律上的保障。开泰六年“公主赛哥杀无罪婢,附马萧图

玉不能齐家,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⑧从这条记载来看,因为擅杀奴婢,虽公主、附马亦不能免罪。可见奴隶的待遇的确得到了改善,更说明封建化的进程不可阻挡。

2.在辽朝统治地区,开始实行统一的封建制赋税制度。统和四年八月“用室防、韩德让言,复山西今年租赋”,同年十月“以南院大王留宁言,复南院部民今年租赋”。⑨这表明,在辽朝统治下的山西(太行山以西,燕云地区的一部分)各州县和南大王府所属各部落,于同一年征收了同一名称的税赋。又如萧孝穆在重熙八年“表请籍天下户口以均徭役……从之。由是政赋稍平,众悦。”。辽朝在境内各地实行封建制赋税制度,是由于辽朝社会中的封建经济逐

渐强大了起来。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已经成为这一新兴封建经济的政治代表。他们实行的封建制赋税制度是植根于发展着的封建经济的,又反过来对封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3.逐渐在契丹族中推行封建制法。《辽史·刑法志上》载..圣宗……锐意于治。当时更定法令凡数十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此处的《律》是指唐律,它受到辽圣宗的重视,并在契丹族中推行,改变在法律上对汉人的歧视绝非偶然。这表明,辽朝统治地区正逐步进人封建社会,需要封建制的法律来适应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了。

辽朝封建化进程的加快体现在政治制度上,就是南北面官出现了逐渐合一的趋势。据《萧孝忠传》记载:重熙十二年,外戚萧孝忠从东京留守任上“人朝,封楚王,拜北院枢密使。国制,以契丹、汉人分北、南院枢密治之,孝忠奏日:‘一国二枢密,风俗所以不同,若并为一,天下幸甚。”’萧孝忠的奏言很有值得探讨之处,他实质上是要摒弃“因俗而治”的既定国策,要求北枢密院进一步集权,把南枢密院管理汉族地区经济事务的职能也归并过来。萧孝忠认为“一国二枢密”是“风俗所以不同”的原因,其实是颠倒了二者的关系,因为恰恰是契丹地区与汉族地区存在着经济文化的差异,才使得辽朝统治者在政治体制上采用南北面官制度,并且设立北、南枢密院分别作为北、南面官的领导机关。但萧孝忠的奏言也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封建制的社会生产关系已在辽朝的经济基础中占据了优势地位,契丹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差异正在逐渐缩小,反而让人感到“一国二枢密”的政治体制才是阻碍汉化的进程,造成“风俗”迟迟不能相同的原因。在这种形势下,上层建筑中的政治体制若不作适当的调整,就会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萧孝忠作为有远见的契丹贵族,正是看到了封建化的进程不可阻挡,要求扫除影响这一进程的障碍,使辽朝顺利地过渡到封建社会。

无奈的是,辽朝这个奴隶制残余浓厚的封建王朝并没有按社会形态的更替走完它应有的历程。在保守派的不断阻挠下,南北面官制度一直伴随到它彻底瓦解,并成为其独有的特征。虽然在形式上仍然存在着南北面官的区别,但其任职限制已被打破,不少汉族官僚不再受汉人只能任职南面的“祖宗家法”的约束,竞相登上北面官的高位。这在处于奴隶社会的初辽,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如圣宗朝有北府宰相室肪、刘晨,兴宗朝有南府宰相杜防、韩知白,道宗朝更是不胜枚举,北府宰相有姚景行、张孝杰、杨遵助,南府宰相有赵徽、窦景庸、赵廷睦等。特别要提到赫赫有名的韩德让,这位辽景宗的顾命大臣,仕至大承相,“总二枢府事”;赐名耶律隆运,“位亲王上”。这些汉族大臣是汉族地主阶级在辽朝廷中的代表,他们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要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各项措施有利于封建剥削方式在辽统治地区不断得到顺利发展,南北面官制度已逐渐成为形式,一体化的实质正不断得到深化和加强。

可以预见,当辽朝经济基础中的奴隶制残余被基本消除的时候,只适应于封建制与奴隶制并存的南北面官制度也就走到了尽头。

四、结语

通观辽朝的历史,正体现了马克思的著名论断—“落后氏族对先进民族的征服,最终将被先进民族所征服。”在部落联盟时期,由于游牧经济的不稳定性,契丹族人口增殖缓慢,社会发展迟钝。阿保机率领本部的契丹人和汉人来到滦河流域从事耕种,结果壮大了力量,才有了八部的统一和辽朝的建立。在取得渤海地区和燕云十六州以后,契丹统治者更醉心于学习汉族的经济制度、文化礼仪和生活方式,并笼络了一大批汉族官僚和知识分子,做他们的得力助手和顾问。正是这种学习和借鉴,使辽王朝实现了空前的繁荣,并取得了对宋战争的胜利。

在这里,特别要批判德国汉学家魏特夫的所谓“征服王朝”理论。他认为,游牧民族征服汉族后建立的政权,自觉地抵制汉族的文化影响,保留游牧民族的部落组织和生活方式,从而避免了被汉化的命运的,就可称之为“征服王朝”,并认为辽朝就是其典型。。他的理论一抛出,就在日本汉学界博得一片喝彩。但事实上,魏特夫的理论与历史大相径庭。当契丹人还处于军事民主制时期,汉族就早已是经济文化高度发达的封建社会。契丹贵族把抢掠汉族的

财富、土地和人口视为“比进行创造的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情”,正体现出他们对于汉族经济文化的羡慕和追求,可以把它看作是学习汉族文明的一种特殊方式和途径。因此,与其说是契丹贵族对汉族人民的征服,不如说是汉族文明对契丹人的征服。同时,魏特夫以草原上的契丹人保留有部落组织来证明其抵制了汉族文明的影响,也是一种误解。前文已提到,契丹统治者模仿中原王朝设立大王、司徒、节度使等官对北方故地的契丹人进行管理,并征收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封建制赋税。另外,辽朝还多次采取“实内陆”的措施,即有组织有步骤地将中原地区的汉人北迁,与契丹人杂居。这些情况表明,在辽朝中后期,契丹人的部落组织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部落,而是地方政权组织在向封建制转化过程中的一种过渡形态。当然,契丹人在汉化过程中,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进人中原地区的契丹人,接受汉文化较快,最先被同化;而居留在北方故地的契丹人,同汉人接触较少,其生活方式的改变慢一些。其实,最先被汉化的恰恰是契丹人中的上层分子。因此,绝不能以这种不平衡性来否认封建化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

另外,通过对辽朝南北面官制度的阐述,我们应当认识到,在社会形态的更替过程中,统治阶级要通过怎样的手段才能解决好不同社会形态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笔者以为,紧紧围绕生产力这一最为活跃的因素,适时调整上层建筑,特别是政治体制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一切统治者取得成功的基本经验。“一国两制”的南北面官制度正是这一基本经验在历史上的反映。试问,被理学思想禁锢得循规蹈矩、毫无生气的北宋王朝又怎会是勇于创新、适时而变、生机勃发的辽王朝的对手呢?以古鉴今,其借鉴意义当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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