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谢某某(林政执法)玩忽职守案

 心雨室 2015-03-11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环保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大专文化,系贵州省开阳县双永林场副场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永堃,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3)第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永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谢某某担任开阳县双永林场副场长,分管资源林政科、营林绿化科的管理工作。
2011年4月,贵州省林业厅以黔林资通(2011)113号文件下达了《贵州省2011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表》,其中开阳县双永林场2011年采伐限额为1160立方米(立木蓄积)。2011年8月,双永林场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采伐计划,由被告人谢某某牵头制作了《开阳县双永林场2011年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下称《采伐设计》),设计采伐地点为双永林场“杀人坳”57-2小班,树种为杉木,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6.35公顷(约95亩),小班出材率为78.9%,采伐立木蓄积808.577立方米,出材量637.967立方米。随后,双永林场将该《采伐设计》上报开阳县林业局申办了《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2011)开国采字第004号,采伐证批准项目与《采伐设计》列明的一致】。随后,双永林场成立了生产领导小组,被告人谢某某为此次采伐作业的实际负责人,负责采伐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安排、监砍等任务。之后,被告人谢某某代表双永林场与砍伐包工头催某某签订了《开阳县双永林场2011年林木主伐合同》。雇人将“杀人坳”57-2小班内约72亩的树木用推土机刨兜推倒后,被告人谢某某才安排检尺人员席某、马某、陈某某进场检尺。至2011年9月28日,谢某某发现已入账的木材材积已接近《采伐证》批准的木材材积,但地上仍有很多未检尺的伐倒木,出现了超采。为掩盖该超采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便决定更换检尺员进行检尺。2011年10月9日起,被告人谢某某安排杨某、侯某某、周某某替换之前的检尺员进场检尺,并要求侯某某等人用信签纸替代正规的检尺单检尺和将检尺的规格材(187.4066立方米)以相同数量的非规格材(柴禾)入账,以便于从账面上掩盖超采的事实。
经核算,双永林场2011年在“杀人坳”57-2小班实际采伐规格材积为821.249立方米,小班的平均出材率为87.6%,实际采伐活立木蓄积为937.4989立方米(规格材材积÷出材率)。扣除按相关法律规定允许采伐立木蓄积误差36.4136立方米(允许超过批准木材产量的5%)、刨兜采伐方式多出的4.6876立方米(立木蓄积,刨兜采伐多出部分占材积的0.5%)和直径在4cm以下的0.2064立方米(立木蓄积)后,超采了87.6143立方米。
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双永林场分管营林资源的副场长,并具体负责双永林场2011年林木采伐作业,在工作中主要有以下玩忽职守表现:一是在牵头制作《采伐设计》时,不严格按照相关设计作业规程要求,没有实地造材准确测算出拟砍伐小班的出材率,造成《采伐设计》与实际不符,为后续的超采留下隐患;二是在具体负责采伐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安排“青山检尺”,没有履行好“监砍”的职责,发现超采事实后,不立即上报并补办相关手续予以弥补,而是采取更换检尺员、虚假入账等方式掩盖、隐瞒事实真相。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侯某某、杨某、冯某某、席某、姚某某、夏某某、杨某、马某、崔某某、陈某某、陈某、周某某、张某、张某、张某某、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陈某、贾某某、黄某的证言、会议记录簿、结账复核书证、缴款书、木材检尺单、记账凭证、贵州省林业厅文件黔林资通〈2011〉113号文件、开阳县双永林场开双林(2011)15号文件、采伐申请审核审批表、双永林场2011年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森林采伐调查设计主伐一览表、样地测树记录调查表、伐区调查设计表、双永林场向阳林区57-2号采伐小班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罗盘仪闭合导线测量计算表、罗盘仪闭合导线测量平面图、双永林场2011年森林采伐示意图及更新造林示意图、采伐作业设计的批复文件、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双永林场成立2011年森林经营采伐领导小组通知、双永林场2011年林木主伐合同、开阳县林业绿化局关于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2011年10月9日、10日、11日、18日、19日、11月11日、12日、16日的检尺单、0000661-0000690号原始检尺单、信签纸记载的检尺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关于双永林场2011年森林采伐林木原木材积换算为活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及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开阳县双永林场2010年、2012年森林采伐作业的请示、批复、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及相关采伐调查设计表、2010-2012年采伐工作总结、开阳县2011年采伐设计罗盘仪闭合导线测量计算表、平面图、样地模拟测树记录调查表及测量人的资质证书、开阳县双永林场关于该场在二重山工区杉木出材率测算的说明以及贵州省森林资源管理站关于开阳县双永林场杉木材种出材率的说明、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及户籍证明、开阳县双永林场关于谢某某的工作表现证明及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关于请求对谢某某从轻处罚的函等证据材料,用以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故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对其从轻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姚永堃以“1.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2.采伐设计并非系有设计资质的人员或单位作出;3.相关职能部门未监管到位;4.采伐许可证核准的采伐方式为皆伐,是以面积控制为主,采伐面积未超而蓄积超过可以按规定上报核销;5.现在超采伐的林区已补种了新的林木,未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6.被告人系初犯,且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请求对被告人谢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为内容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永堃向本院提供了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及林木植被恢复照片3张。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开阳县林业绿化局任命为开阳县双永林场副场长,分管资源林政、营林绿化等工作,并持有林业行政执法证。
2011年4月,贵州省林业厅以黔林资通(2011)113号文件下达了《贵州省2011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表》,其中开阳县双永林场2011年采伐限额为1160立方米(立木蓄积)。贵州省林业厅黔林资通(2008)267号《关于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开阳县林业绿化局开林绿(2011)26号《关于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均明确规定林木所有者和采伐作业单位必须加强采伐作业的日常管理及青山检尺(即边采伐边检尺,以防止超采)。2011年6月,双永林场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采伐计划,安排由被告人谢某某负责设计工作。被告人谢某某未作实地样方调查,即牵头制作了《开阳县双永林场2011年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以下简称《采伐设计》),设计采伐地点为双永林场“杀人坳”57-2小班,树种为杉木,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6.35公顷(95.25亩),小班出材率为78.9%,采伐立木蓄积808.577立方米,出材量637.967立方米。后双永林场将该《采伐设计》上报至开阳县林业绿化局,该局于8月22日核发了(2011)开国采字第004号《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准双永林场于2011年8月22日至9月30日在该林场“杀人坳”林班57-2小班采伐杉木,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6.35公顷(95.25亩),采伐蓄积808.577立方米,出材量637.967立方米(采伐材积)。随后,双永林场成立了生产领导小组,被告人谢某某为此次采伐作业的实际负责人,负责采伐过程中的检尺、监砍等具体工作。8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代表双永林场与砍伐包工头崔某某签订了《开阳县双永林场2011年林木主伐合同》,将林木主伐发包给催某某。催某某雇用挖掘机将“杀人坳”57-2小班内约72亩的树木刨兜推倒后,被告人谢某某才安排检尺人员席某、马某、陈某某进场检尺。直至9月28日,谢某某发现已检尺入账的木材材积已接近采伐许可证核准的木材材积,但采伐现场仍有较多未检尺的伐倒木,已实际超量采伐。为掩盖该超采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更换检尺员进行检尺。自10月9日起,被告人谢某某安排杨剑、侯某某、周某某替换之前的检尺员进场检尺,并要求侯某某等人用信签纸替代正规的检尺单检尺,并将检尺的187.4066立方米规格材以相同数量的非规格材(柴禾)入账,从账面上掩盖了超采的事实。
经核算,双永林场2011年在“杀人坳”57-2小班实际采伐规格材积为821.249立方米,小班的平均出材率为87.6%,实际采伐活立木蓄积为937.4989立方米(规格材材积÷出材率)。扣除按相关法律规定允许采伐立木蓄积误差36.4136立方米(允许超过批准木材产量的5%)、刨兜采伐方式多出的4.6876立方米(立木蓄积,刨兜采伐多出部分占材积的0.5%)和直径在4cm以下的0.2064立方米(立木蓄积)后,超采了87.6143立方米。
另查明,开阳县双永林场已于2012年2月10前在已采伐的57-2林班更新补植檫木阔叶树90亩,现树高为100-150公分,已达到迹地更新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开阳县林业局下发了2011年双永林场的商品材砍伐指标,场长陈某希望增加设计的采伐面积以足量使用指标,在设计过程中,其在选择样地时未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地来做设计标准,也未实地制材计算林木出材率,设计方案经审批获得采伐证后,采伐过程中由于其根本没有想到会出现超采,也就没有安排青山检尺,只是叫包工头不要砍伐超过指定的边界,同年9月底的一天,其统计汇总时发现只差几十立方米就达到设计的637.967立方米材积,山上还有砍倒的100多立方米木材没有检尺,其上报场长后,提出了将已经砍倒还没有检尺的木材作为非规格材积的柴火检尺入账的方法,账上就不会体现规格材积超过设计材积。之后其立即停止马某等三人的检尺工作,换由杨某、侯某某以及周某某检尺余下已砍倒的木材,杨剑他们一共检尺了约170多立方米材积,其让以上三人将该超采部分进行检尺的实际规格材材积数量记录于信签纸,再将信签纸上的数据写在五联单上并全部将单位改成柴火的吨数,这样超采的材积数量就不会在单位账上有体现,并将信签纸上的原始单据销毁;
2.证人侯某某的证词,证实2011年11月,双永林场经审批,在双流工区杀人坳林区砍伐600多立方商品材,当时负责监砍的是副场长谢某某和杨剑,检尺员是陈某某、马某和席某,开始其没有参加砍伐,之后,杨剑通知其说原来的三个检尺员不检尺了,要其和杨剑一起去把剩余的木材检尺完,他们两人共同检尺156.5088立方(材积),有一天是其和周某某共同检尺22.536立方(材积),总共检尺179.0448立方(材积),事后杨剑告诉我,该179.0048立方是已经超过了砍伐证批准的立方量,为了不让检尺员知道砍伐的总方量,谢某某要求把三个检尺员安排回林场,由其和杨剑来检尺剩下部分,这样所有检尺员都不知道此次砍伐的方量,在账上不会体现成商品材销售,超过的179个多立方商品材以柴火名义卖掉,杨剑怕出事,当时就将杨某与其共同检尺的156.5088立方(材积)检尺单据复印保存,其与周某某检尺的22.536立方(材积)没有复印保存;
3.证人杨某的证词,证实其2009年至2013年在双流工区任工区主任,副场长是谢某某,2011年砍伐量的审批已下来,这次砍伐的负责人是谢某某,检尺员陈某某、马某和席某负责检尺,之后谢某某要求其检尺剩余的林木,其叫上了侯某某一起检尺156.5088立方(材积),其中一天其有事叫周某某和侯某某一起检尺了22.536立方商品材(材积),谢某某让其把检尺数据写在信签纸上并要其在正式的五联单上将检尺的材积改成同等吨位的柴火,其将信签纸上的检尺单据私下复印后,按谢某某的要求改写,之后其从检尺员席某处知道砍伐的审批量是600来方时,就推测砍伐已超量;
4.证人冯某某的证词,证实其担任2011年双永林场采伐的会计人员,在此次采伐入账过程中,其未收到过信签纸记录的检尺单;有三张林场制式的检尺三联单,编号为NO001351、NO0001352、NO0001353,经过其查账没有查询到,应该是没有入账;
5.证人席某的证词,证实其与姚某某、谢某某、马某还有夏某某曾参与过砍伐设计流程前的测量样树材积工作,谢某某没有让其按照规定将样树砍伐之后再量材积,而是直接测的立木胸径。2011年9月由副场长谢某某安排其和马某、陈某某去采伐林地上检尺,检尺的次数是由谢某某安排,检尺木料6天后谢某某没有再安排其检尺;
6.证人姚某某的证词,证实副场长谢某某主要负责采伐区域的设计及对采伐过程中的监督。2011年双永林场的采伐设计过程中,其和谢某某参考了2010年杀人坳的出材率80%,以2010年的数据再结合2011年现场检测的数据得出的平均出材率78.9%,由于其和谢某某没有认真考察小班的树木林分的总体情况,选择样地的时候没有认真考察样地木材的蓄积量情况,导致选择出来的样地不具有代表性,采伐调查设计的小班林区蓄积远远小于该小班林区的实际蓄积;
7.证人夏某某的证词,证实副场长谢某某主要负责采伐区域的设计及对采伐过程中的监督。2011年6、7月份的一天早上,砍伐指标下来后,谢某某叫上其和姚某某、文某某去测量采伐面积,谢某某负责用罗盘测量面积,姚某某负责记录和举塔尺,其与文某某将测量数据交给谢某某和姚某某,由他们负责计算,谢某某没有对林木进行选择就测算了面积;
8.证人杨某的证词,证实在全场大会上陈某场长明确了2011年采伐工作具体由谢某某组织实施。其曾因工作需要两次到过采伐现场,第一次还没有检尺人员进场,第一次过后20来天其第二次到采伐现场,当时采伐区域的树已经全部伐倒,现场检尺员只有马某在;
9.证人马某的证词,证实2011年采伐许可证上批准采伐量是600多立方米,2011年6月左右,其与姚某某、谢某某、席某还有夏绪亮曾参与过砍伐设计流程前的测量样树材积工作,谢某某没有让其按照规定将样树砍伐之后再量材积,而是直接测的立木胸径。2011年9月左右,谢某某安排其与席某、陈某某三人检尺,两人一组交叉检尺。谢某某负责监督砍伐,他来过工地上巡查过几次,每次只看一眼就走,其参与检尺的木料大约有480立方米,其中与席某检尺大约110立方米,与陈某某检尺大约370立方米,总共检尺木料十天左右后谢某某就没有安排其继续检尺,当时被砍倒但没有检尺的树很多,具体多少无法估算,谢某某曾对其说不要管自己具体检尺了多少立方米,不要过问其他检尺员的检尺量;
10.证人催某某的证词,证实谢某某和杨某向其指过采伐的边界,其用挖机将树推倒后,谢某某说采伐设计有误差,一开始是由席某、马某和一个姓陈的女的来检尺,国庆节之后就换成了杨某、侯某某来检,周某某来检尺过一天;
11.证人陈某某的证词,证实其是从席某处听说2011年批准的采伐量是600多立方米,每次去检尺都是通过谢某某的安排,其最后一次检尺是在2011年10月份和杨剑一起,之后谢某某就再也没有安排其检尺了,其参与检尺的木料大约有500多立方米;
12.证人陈龙的证词,证实2011年的木材砍伐工作由谢某某具体负责,谢某某曾给其打电话说砍伐的规格材数量超过了采伐证规定的数量,其不知道超采多少,认为不会很多就让谢某某按规格材如实入账,但谢某某担心会被调查,就将规格材以柴火入账,其也表示认可,之后其才知道有180多立方米的材积被超砍,远超采伐证允许的误差值;
13.证人周某某的证词,证实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早上,谢某某通知其和侯伟东替检尺员席某、马某进行检尺,其大约检尺了20来方的材积,只检尺了一天,谢某某让其先用信签纸记下检尺记录,后要其在五联单上把检尺的原木材积方数写成同等数量的柴火数量,即开成吨数,开好单后其把信签纸记载的原始检尺记录与三联单、五联单一并拿给了谢某某;
14.证人张某的证词,证实其去杀人坳拖木料时,是检尺员陈某某、马某和席某在检尺,国庆后换成侯某某和杨某检尺,中间某某检尺了一天,前后一共有430方,其双永某某木材加工厂只需要木材,从不购买柴火,检察机关出示的侯某某和杨某检尺的6份信签纸木材检尺单是其签的字并拖运走的木材,而检察机关出示的侯某某和周某某所检尺的4张正规柴火检尺单据并非其当天所见到的单据,但该4张柴火检尺单上的柴火吨数与其当天在林场签名的信签纸上的木材立方数量一致,但其签的不是吨数而是立方数。当时侯某某、周某某、杨某没有用正规的检尺单给其检尺,而是用的信签纸,具体怎么回事也不清楚;
15.证人张某的证词,证实其弟弟张某从侯某某、杨某检尺完毕后拖回来的是否是柴火其不太清楚,其只是按柴火的检尺单来结账的;
16.证人张某某的证词证实,2011年其所经营的加工厂没有向双永林场购买过柴火,谢某某曾打电话给其说过有三张检尺单由于没有原始检尺单,就给其写成具有柴火吨数内容的检尺单;
17.证人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的证词,证实向双永林场购买或运输的都是杉原木,没有柴火;
18.证人贾某某的证词,证实其帮催某某将林木装车,张某来买过原木,其他人都不认识,张某来运过木材,其他的都不知道大名(有一个姓魏),检尺的人一开始是三个女生,后面是杨某和侯某某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男生来检尺;
19.证人黄某的证词,证实其系开阳县林业局总工程师,以其多年经验可判断开阳县杉木的平均出材率在75%-85%之间,双永林场2011年在“杀人坳”采伐设计的出材率为78.9%偏低了些,据其测算应该在82%-83%左右,谢某某的采伐设计有误差;
20.开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开机编(2009)18号《关于开阳县双永林场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开阳县开林业绿化局开林绿(2008)96号《关于罗某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开阳县双永林场开双林(2011)3号《关于场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以及被告人谢某某2007年至2012年《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表》、林业行政执法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具有渎职犯罪主体身份以及在犯罪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1.贵州省林业厅文件黔林资通〈2011〉113号文件、开阳县双永林场开双林(2011)15号文件、采伐申请审核审批表、双永林场2011年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森林采伐调查设计主伐一览表、样地测树记录调查表、伐区调查设计表、双永林场向阳林区57-2号采伐小班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罗盘仪闭合导线测量计算表、罗盘仪闭合导线测量平面图、双永林场2011年森林采伐示意图及更新造林示意图、采伐作业设计的批复文件,证实双永林场由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制作采伐设计后向开阳县林业绿化局申领采伐许可证的事实;
22.双永林场2011年林木主伐合同、会议记录簿、结账复核书证、缴款书、木材检尺单、记账凭证、2011年10月9日、10日、11日、18日、19日,11月11日、12日、16日的检尺单、0000661-0000690号原始检尺单、信签纸记载的检尺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双永林场在“杀人坳”林区采伐林木后检尺入账以及被告人谢某某安排用信签纸代替检尺单检尺的事实;
23.(2011)开国采字第004号《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开阳县林业绿化局核准双永林场于2011年8月22日至9月30日在该林场“杀人坳”林班57-2小班采伐杉木,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6.35公顷(95.25亩),采伐蓄积808.577立方米,出材量637.967立方米;
24.双永林场成立2011年森林经营采伐领导小组通知、贵州省林业厅黔林资通(2008)267号《关于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开阳县林业绿化局开林绿(2011)26号《关于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林木所有者和采伐作业单位必须加强采伐作业的日常管理及青山检尺;
25.关于双永林场2011年森林采伐林木原木材积换算为活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及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开阳县双永林场2010年、2012年森林采伐作业的请示、批复、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及相关采伐调查设计表、2010-2012年采伐工作总结、开阳县2011年采伐设计罗盘仪闭合导线测量计算表、平面图、样地模拟测树记录调查表及测量人的资质证书、开阳县双永林场关于该场在二重山工区杉木出材率测算的说明以及贵州省森林资源管理站关于开阳县双永林场杉木材种出材率的说明,证实2011年开阳县双永林场在“杀人坳”林区实际采伐林木937.4989立方米,“杀人坳”林班57-2小班杉木平均出材率应为87.6%;
26.开阳县双永林场关于谢某某的工作表现证明及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关于请求对谢某某从轻处罚的函,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平时工作表现较好;
27.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双永林场2011年超证采伐林木的情况说明》,证实双永林场2011年超证采伐的林木未被核销;
28.开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及林木植被恢复照片3张,证实开阳县双永林场2011年在57-2小班采伐的林地已全部更新为擦木阔叶树,林木生长良好,已达迹地更新标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姚永堃所提谢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准双永林场的采伐方式为皆伐,是以面积控制为主,被告人谢某某在其负责实施的双永林场2011年林木采伐工作中,虽在出现采伐林木已超过核准的蓄积限额时未按相关规定上报申请予以核销,但未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准的采伐面积,双永林场此次实际采伐的林木937.4989立方米,也未超过贵州省林业厅下达的1160立方米的采伐限额,且案发后超量采伐的林区已更新补植完毕,并已达标,确未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所提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亦表示同意,故本院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姚永堃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环境立省是贵州省发展的重要战略,森林是地球之肺,林业在生态建设中居于首要地位,在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尤为重要。在全社会都致力于为生态文明建设而努力之际,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更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生态环境。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营林场的副场长,并负有林业行政执法职责,在林业生产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表现为在牵头作采伐设计时未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地实地测量而导致设计的出材率过低、采伐面积过大、在采伐中未严格实行“青山检尺”以避免超量采伐、在发现超采后未予上报申请核销而是采用造假以掩盖超采的事实,致使国家森林资源被超量采伐87.6134立方米,造成森林资源损失,亦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已得以修复,故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海英
审判员  何兴菊
审判员  陈 琨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朝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