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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投保陷阱3——只要诊断就可赔付

 撩人的横纲 2015-03-17
陷阱三:只要诊断就可赔付

  有的投保人认为,只要有临床诊断,就一定可以获得赔付。事实并非如此。

  重疾险合同对疾病的定义,一般是参照国际或国内权威机构推荐的诊断标准制定的,但有时可能较临床诊断标准更为严格。例如,一般重疾险条款中要求,“急性心肌梗塞”必须有心肌酶素的异常增高作为诊断依据。某寿险公司相关人士举例说,有位客户在发病后未及时就诊,虽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却错过了查验心肌酶素的最佳时间,从而给理赔带来麻烦。不过,保险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通融赔付。但如果客户能够事先了解一下合同对各种疾病的定义,在作购买决定时更慎重一些,理赔时遇到的麻烦事儿也就会少一些。

 
  一医学界人士指出,保险公司注明的疾病定义与医学临床定义有所不同,不保范围极为笼统,而可保疾病则注明得非常详细,基本都是该病的最严重症状。以恶性肿瘤为例,条例中不保肿瘤仅四种,但其实这四种涵盖范围极其广泛。他建议说,客户在购买重大疾病险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哪些疾病保险公司是可以赔偿的,哪些是不赔的。否则,一旦出了事,保单受益人将拿不到任何赔偿。

  “不少合同还规定确诊与赔付的时间。”该人士指出,如果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写明在确诊后多少天赔付(一般是说在手续、单据完全时多少天内赔付),那么原则上是确诊即赔付。有的是规定确诊后30天内赔付等等。他建议仔细阅读条款,最好选择确诊即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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