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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车祸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神州国土 2015-03-24

酒驾出车祸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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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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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

    □主持人张杰通讯员李颖

    自从醉驾入刑之后,广大人民群众都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了。可是现实生活中,仍不免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酒后开车。在这样藏着巨大安全隐患的酒后驾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酒后驾驶人将负全责。那么,对于这样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免责?接下来让我们一

    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一

    案情回放

    2013年11月24日,当天中午饮酒的张某于18时许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孟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公里100米路段时,撞倒前方正在由西向东步行的受害人胡某,致胡某死亡。

    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张某系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马某系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马某于2013年9月4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5日0时至2014年9月4日24时止。

    案件发生后,胡某的直系亲属程某、程甲、程乙将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属于交强险免赔情形。

    第一种观点认为,驾驶人饮酒,是对自己的驾驶行为不负责任,保险公司对这种行为不应再履行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保险赔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驾驶人不得饮酒,驾驶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违约,同时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轻质险,是为了保护第三人而设立的,具有公益性质,其投保人不是受益人,投保人的行为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近日,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免赔范围仅限于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而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辩称的驾驶人的故意犯罪。本案不属于交强险免赔情形。故对原告程某、程甲、程乙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保险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程某、程甲、程乙的合理损失有: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169506.8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上述费用合计超过11万元,原告主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有人认为,上述案例中,驾驶人张某因为是酒后驾驶,而非醉酒驾驶,所

    以法院才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张某属于醉酒驾驶,那么判决结果也许会截然不同。

    结果真的会截然不同吗?为此,主持人又找到最近判决的一起案例,该案中,驾驶人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醉酒驾驶,那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案例二

    案件回放

    这起案件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告人邵某于2014年3月15日下午,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东陵区某村西7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被害人刘甲、刘乙、宋甲、宋乙轻微受伤的后果。当地交警在事故发生后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被告人邵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并对其进行乙醇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邵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傅某。傅某于2013年12月18日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驶入左侧车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人轻微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邵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傅某系肇事车辆车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甲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4万余元,赔偿原告刘乙医疗费400余元,赔偿原告宋甲2400余元,赔偿原告宋乙医疗费300余元。被告人邵某一次性赔偿刘甲3.1万余元,赔偿刘乙700余元,赔偿宋甲600余元,赔偿宋乙500余元。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出上诉,称原审被告人邵某系醉酒驾驶,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提出能够否认或影响原判的证据,故认定原审判决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

    3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评析

    通过以上案例可见,无论是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形成的交通肇事案,保险公司都应该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对被害人给予足额赔偿。那么,这样的赔偿其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呢?我们接下来看案件主审法官和相关律师给予的法律解析。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保险公司具有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

    案例一的主审法官,滑县人民法院法官程志远解释: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通常认为,交强险的设立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较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这些个体的力量是微弱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自力救济能力较弱,通过创设具有公益性质的交强险,集社会合力救助受害者。这样既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少其经济负担;又有利于减轻交通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赔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在这一侵权行为中,保险公司是严格的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区分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的经济保障。

    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不是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偿是不同的。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分驾驶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只要对行人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文中分析了两起案例都是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的情况,那么对于驾驶人涉嫌其他犯罪时,情况是否一样呢?

    比如我们常见到的驾驶人涉嫌犯罪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程志远表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以上情况,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人涉嫌犯罪不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程志远说,法律之所以没有将驾驶人涉嫌刑事犯罪作为免责事由,是因为交强险属强制保险,其设立以给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为宗旨,是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利益而设置的。驾驶人作为侵权人,其涉嫌刑事犯罪,是自己的过错,受害人并没有过错。受害人无辜被撞受伤后,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最迫切得到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其权利得到救济,保险公司理应代替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

    保险公司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既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那么是不是无论什么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刚表示:“也并非所有事故都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一条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责,这是立法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免责的原因是受害人不珍惜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是对自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放弃,法律不应再给予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对此类事故无法预防和避免,如果此时再对保险公司科以责任,相当于扩大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则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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