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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被撞死鸣笛警示者该担责吗?

 神州国土 2015-03-26

闯红灯被撞死鸣笛警示者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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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黄慧

    案情回放:

    看到市民林某骑车闯红灯,王某鸣笛予以提醒,不料林某还是被一辆汽车当场撞死。林某的家属认为路口有禁止鸣笛的标志,王某违法鸣笛、不文明驾驶,影响了林某在事故发生前的正常反应和正常动作,致使林某被撞身亡。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共计40万元。

    而被告王某则辩称,受害人林某的交通事故与自己鸣笛没有因果关系,“我没有过错,也不是责任方,我鸣笛是因为林某正在闯红灯过十字路口,我提醒他要注意行驶车辆”。据悉,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相关专家介绍,城市里禁止鸣笛是为了避免鸣笛扰民,但是禁止鸣笛不是绝对的,在禁鸣路段,为提醒他人注意安全等短促的鸣笛并不违反相关交通法规。

    相关案例:

    2011年2月的一天,周某驾车应朋友之邀去饭店参加聚会,因为进入饭店的车辆必须通过人行道驶入,在前行的过程中,周某嫌车前行走的老人张某某走得过慢避让不及时,便猛打喇叭,张某某因地面有冰再加上心情紧张,一下摔倒在了地上,造成左侧胯骨骨折,张某某因伤产生各项费用3.2万元。

    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双方均无过错。但就案件存在的事实来说,行为人周某的鸣笛行为与张某某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依照公平原则,判决周某赔偿2万元。

    律师说法:

    是否担责应视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而定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业认为,若该路段禁止鸣笛,则鸣笛的行为属交通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但是,鸣笛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与损害的发生直接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可结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及相关鉴定意见进行综合认定,鸣笛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或原因力的大小,从而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两人以上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负连带责任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栋阳认为,如果鸣笛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话,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鸣笛的行为与肇事机动车两个行为相加产生了交通事故,鸣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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