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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试驾活动遇车祸,经销商是否担责?

 神州国土 2015-04-02

参加试驾活动遇车祸,经销商是否担责?
□记者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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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驾

    刘强和小丽是周口市扶沟县的一对年轻夫妻,刚结婚半年,两人工作稳定收入也不错,于是计划着买辆私家车。2015年1月5日上午,刘强参加了周口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试驾活动,想选择一辆好车。没想到,在试驾一辆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刘强撞到了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小姐,导致李小姐腿部受伤,车也撞坏了。刘强的试驾路线由汽车销售公司指定,试驾途中也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副驾驶员位置上进行操控提示。交警部门认定刘强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小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小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3553.2元。

    李小姐康复出院后,要求汽车销售商与刘强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刘强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公司仅为涉诉车辆的所有人,在本起事故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刘强承认自己驾驶有失误,但是自己毕竟是参加汽车销售公司的试驾活动,总觉该公司也要负一定责任,就想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弄清楚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龙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经销商无法预测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但汽车销售商必须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基本保障性义务,如审查驾照、详细询问试驾者的驾驶技术、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据刘强反映,在试驾前,汽车销售公司并未详细告知自己车辆性能和试驾路线。所以,汽车销售公司在预防危险发生、保障试驾者安全方面存在过错。

    黄龙又说,结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分析,汽车销售商在试驾活动中仍是车辆的所有者,对试驾车辆有实际支配力,且提供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公司的一种营销手段,公司可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故汽车销售商是试驾活动的受益者。根据权益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汽车销售商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若销售商只享受驾驶活动的收益,而将产生的风险都转嫁给消费者,则有失公平原则。当然,试驾者刘强直接操控试驾车并从中获得产品体验,在一定程度上是车辆的暂时支配者及利益享有者。因此,考虑公平原则,汽车销售公司与试驾者刘强应当共同承担对李小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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