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直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省直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费用支付,先由省直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省直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5%,其中部分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负担10%后,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医疗自制西药制剂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中药制剂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目录范围内单价在200元以内的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超过200元以上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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