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光谷软件园调查时发现,像张先生一样晚上在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在少数,那么他们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
晚上9点多,记者在位于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光谷软件园区内看到,不少办公楼里还亮着灯,陆陆续续有人从各栋大楼里往外走。在采访中,很多人向记者坦言,这个时间才刚刚结束一天的工作,但问及是否是加班,很多直接告诉记者,不算加班仅仅只是正常下班。一位在某大型民营企业工作多年的工程师说,他们每周一、二、四都会固定工作到这个时间,已经成了一种潜在的工作习惯:“平时像这样早上起来,晚上就回去睡觉,不存在加班费,只是你自己的工作任务,没完成嘛,人均贡献力在跟欧美的靠齐,别人工作8个小时能产生那么多,我们可能要工作14个小时、12个小时。”
在不少员工看来,加班一方面是由于工作量确实没有完成,另一方面公司自上而下的加班氛围让人似乎不好拒绝。还有一项重要原因,是不少公司的绩效考核、年终奖、来年的薪酬涨幅,都与员工的表现挂钩,张先生:“比如说,活没做完就走了,那你在每个月计算绩效的时候,就肯定会打折扣。”
对于加班如何认定,遇到企业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怎么办,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说:“如果是单位强制性要你加班才会有加班费,建议他收集当时签的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合同有个当时约定的工资标准,再就是你的考勤记录,证明有加班,工资发放明细。”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班的认定需要以单位安排加班作为前提,但不少员工认为,工作任务量过多以至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是他们“自愿加班”的主要原因,而从法律程序上说,如何举证工作量过多,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荣芳:“可以参照同行业,或者是相关的部门来比较来认定这个工作任务确实是无法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来完成,这个就比较困难一点,要有关部门来核查,来核定确实你的工作量比较大,如果绝大多数都在八小时内完不成工作量,那就说明这个工作量可能额定的很大。”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长期研究劳动关系制度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荣芳认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雇佣双方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公司也应该尽量给予员工一些人文关怀,从公司的长期发展,员工如果说真心为公司利益着想,他在工作当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会更好地发挥出来,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都是有好处的。当然它有对立性,有利益的冲突,但是如果说双方一致站在对立面这个关系就处不好,它一定是要有一种互相信赖互相体谅,它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