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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重视信息安全:泄密者杀!

 東泰山人 2015-05-01

古代如何重视信息安全:泄密者杀!
独家网 郜倍倍   2015-04-30 14:10  

纵观中华民族的五千年历史,特别是各个朝代的兴衰史,容易看出凡是涉及到国家安危、百姓生息、个人祸福亦或是吏治成败,几乎都会与保密相联系。在我国古人看来,信息安全首先要关乎社稷存亡。《周易·系辞上》中就有这样的论述,“故君子凡节天下,不可不周密之,苟能周密慎重,不露其芒角,使小人不得间而窥,则可免其过咎矣。”其次,信息安全也关乎朝纲稳定,孔子就说过,“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机事不密则害成。第三,信息安全也关乎着军事上的胜负。我们所熟知的《孙子兵法》把保密看作军事的生命,《六韬》也认为,“用莫大于玄默”,“谋莫善于不识”。意思是说,作战最重要的是保守机密,计谋最重要的是不被识破。最后,我国古人还认为,对信息保密是关乎个人修养的行为,是为人臣子的本分,是修身立业之本。《韩非子·说难》曾论述道,“夫事以密成,语以泄败,未必其身泄之也,而语及其所匿之事,如此者身危”对于古代信息安全究竟有多受重视,我们可以通过“公文保密”来窥一斑而知全豹。

公文是国家政务活动中产生并且广泛使用的文字材料。殷前期成为书契,到了周朝称为官书,春秋战国以及秦朝的时候统称为书,汉代以后称“文书”。不管叫做什么,其主要作用都是为了传达命令、指挥国事、联系公务以及记录各种活动的工具。就是因为公文成为文书载体,古代帝王都将文书保密视为头等大事,珍而重之。

我国古代公文保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夏朝时,史官已经开始对公文进行收藏、保管。到了商朝,设立了守藏史,专门负责保管政府文书与典册,并且将甲骨公文贮藏到有专门看守的王室宗庙等场所里,起到了很好的保密作用,此时古代公文保密制度已成雏形。到了周朝的时候,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中央档案机构——天府成立,统治者将文书正本收藏于此,并派遣守藏史”专门负责与守护。周朝时期的另一大进步,则是为了可以辨别公文的真伪,创立了了公文的“封泥”及“用印”制度。周天子以及卿大夫在发出的公文上盖印防伪,而捆着公文书简的绳子在打结处也会粘上泥块。到了西周,还创造了用金属封缄的匮子,称“金藤之匮”,用来收藏一些最重要、最机密的档案,这也成为以后历代重要机密档案的收藏之所。这些做法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成为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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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封泥

秦汉时,公文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公文也正式地成为政府机构之间传达政令、交换信息的主要载体。在这样的背景下,秦汉两朝除了建立专门公文传递组织,还制订了相关法律,将保密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用法律来严格控制信息泄密。汉朝时甚至还出现了公文密级,对于机密文书即封事、合檄、飞檄,都由专人另行封送。为了保密,汉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公文的传输过程,要求接触到公文的人越少越好,明确规定了“依次传行”的公文档案传递方式。汉明帝刘庄曾对重操机要的尚书官员说“机事不密则成害”,于是汉代在任用机要人员的时候都会看中身份,也就是必须是“士子”身份,因为统治者认为“士子”更加忠于帝王而不会轻易泄密。

到了唐朝时期,已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文保密制度。对用印制度也是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公文经过主管长官判署、签押并经秘书人员誊写、校对后,凡应用印者,鉴印官考其差谬,然后印之。印的位置在官署或官衔落款处。唐代甚至规定“一文一印”,如果一件公文用到了两页以上的公文纸,则必须在首尾纸缝间加盖“骑缝印”。而针对盗窃文书或者私拆公文这样行为,唐朝更是设立了十分严厉的处罚条例。据《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律》中规定: “诸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重害文书,加一等;纸券,又加一等。另据《唐律疏议·卷二十七·杂律》中所记载,“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最严重的,在《唐律》中记载,“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

唐朝开元年间公文

唐朝开元年间公文

宋朝时期,辽、金、元先后与宋朝开战,每个国家都用尽手段搜集宋朝的情报,因此在宋朝,信息安全的地位几乎上升到了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等级。基于此,宋代仍旧对泄密者加大处罚力度,《庆元条法事类》中有记载:“诸举人程文辄雕印者,杖八十,事及敌情者,流三千里”。“诸狱四案款不连粘或不印缝者,各徒一年。有情弊者,以盗论。即藏匿弃毁拆换应架阁文书有情弊者准此”。除了对泄密者的惩罚,宋朝还奖励告发泄密者,如果告发藏匿,拆换文书属实的,案情重大的话,告发者就会得到赏钱一百贯,案情一般也会有五十贯的赏钱;告发文书收发人员违法规章,私自将文书带回家过夜的,一经查实,告发者赏钱会有五十贯。另外,宋朝还实行了印行制度,主要是禁榜示和严雕印。《庆元条法事类》等史籍中有记载,宋朝规定边防要事应当“密行下则不得榜示”;并且宋朝对有关边防政治、军事以及时事的公文都会严加控制,禁止复印,以防止外泄。宋朝的枢密院执掌“军国机务”, “出纳密令”显示出宋统治者对军事机密的控制,为后来的元明清所继承。

元代时的保密制度基本是沿袭了唐宋,规定不准将文书带回家,如果发现有盗窃文书或者擅自改动文书年月字迹的人,要受到杖刑或笞刑。元代也基本由枢密院执掌军事机密。明代时则有法律专门为文书保密制定的条例,《明律·吏律·职制》中规定: “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明代也产生了有内阁直达皇帝的机密文书“揭贴”,随着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保密条律也是不断增补。《大明律集解》卷三规定,“凡闻知朝廷及统兵将军,调兵讨袭外蕃及收捕反逆贼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予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而“密旨”、“密疏”,还必须要在御前密封和拆封。《明律·吏律·职制》中还规定道:“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奏折匣

奏折匣

公文保密制度到了清朝,已经臻于完备,可以说集历朝历代之大成,已然形成了适应封建皇权高度集中体制下的系统完备的保密制度,如“实封进奏”、“廷寄”等文书保密方法,而最具代表性的,则是雍正时期兴盛的“密折制度”。密折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允许和鼓励四品以上的中央和地方官员,直接向皇帝呈递密折。雍正年间,每一个封疆大吏在上任前,皇帝都会把他叫他跟前,除了亲自训勉以外,还会给到他一个密匣,上面有两道锁,而钥匙则只有皇帝和拿匣子的大臣才会有。大臣在向皇帝呈递密折时,就会将折子放入匣子中,直接交于皇帝亲自开锁御览,批示之后再锁上密封还给上奏人,所有内容只有君臣两人知道。

另外,雍正皇帝设立了军机处,管理军事机密,办理朝廷的核心机密事件。嘉庆帝曾严令:“军机处为办理枢务、承写密旨之地,以严密为要,军机大臣传述朕旨,令章京缮写,均不应有泄漏。”机密公文在誊清后要密封呈递,在军机大臣用印密封之后交由兵部发出,底稿则要押封存记,等到事情任务完成以后才允许拆封登记档案,在这期间如果有泄露的情况,相关的章京也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军机处的办公地点会派监察御史值班看守,无关人员严禁入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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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机处内景

保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统治者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巩固统治者的地位。隋唐之前的保密制度并不完善,仅仅是一个起步。而隋唐之后,统治者将信息安全的保密放在了重要位置,从立法和制度等多个层面加强了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到了明清时期,则达到了完备的程度。虽然,在我国古代,信息传播并没有今日这样方便,但仍然会面临诸多难题,仍然有被盗取的风险,因此当今天的我们在面对网络安全时,古人的保密制度也可以适当地借鉴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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